中航飞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管 理 办 法(经二 一四年 三 月七日第 六届董 事 会第十五 次会议 审 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了进一 步 提高中 航 飞机股 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 称 “公司”) 的规 范运作 水平, 加大 对公司 年度报告 信息披 露 相关责任 人员的问责力 度, 提高 公司年度 报告信 息 披露的质 量和透 明 度, 增强公 司年度报告 信息披 露 的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和 及时性 ,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 简称“ 证 券法 ”) 、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公开 发 行证券的 公司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 的内容 与 格式 和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股 票上市 规 则 等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以及公司 章程、 公司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结合公 司的实 际情况, 制定本 管 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 办法 所称年报 信息披 露 重大差 错 责任追 究 是指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 作 中, 有关人 员不履 行或者不 正确履 行 职责、 义务 或其它个人 原因, 导 致公司年 报信息 披 露发生重 大差错, 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 成 不良社会 影响的 追 究与处理 制度。第三条 本 管理办 法 适用于 公 司的董 事 、 监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 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 各分 (子) 公司负 责人、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 人以及参与年 报制作 、 信息披露 工作有 关 的其他人 员。1第四 条 公司 年报信 息披露相 关人员 应 当严格执 行 企业会 计准则 及相关规 定, 严格遵 守公司与 财务报 告 相关的内 部控制 制 度, 确 保财务报告真 实、 公 允 地反映公 司的财 务 状况、 经 营成果 和 现金流量 。 年报信息披 露有关 人 员不得干 扰、 阻 碍审 计机构及 相关注 册 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 行年报 审 计工作。第五条 本管理 办法 所指的年 报信息 披 露重大 差 错包括 年 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 计 差错、 其 它年报 信息 披露存在 重大错 误 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 快 报存在重 大差异 等 情形。具 体包括 以 下情形:(一 )年度 财务报 告 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 企 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 定, 存在重大 会计差 错 ,足以影 响财务 报 告使用者 对财务状况 、经营 成 果和现金 流量做 出 正确判断 ;(二 )会计 报表附 注 中财务信 息的披 露 违反了 企 业会计 准则 及相关解释 规定、 中 国证监会 公开发 行证券的 公司信 息 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 告的一般 规定 、 上 市公司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股票上市 规则 等 信息披露 编报规 则 的相关要 求 ,存在重大 错误或 重 大遗漏;(三 ) 其它年 报信息 披露的内 容和格 式 不符合中 国证监 会 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第 2 号 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上 市公司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 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信 息 披露指引 等规章 制 度、 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 公司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及 其它内 部 控制制度 的规定, 存 在重大 错误或 重大遗漏 ;2(四 ) 业绩预 告与年 报实际披 露业绩 存 在重大差 异 ;(五 ) 业绩快 报中的 财务数据 和指标 与 相关年度 报告的 实 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 差 异;(六 ) 监管部 门认定 的其它年 度报告 信 息披露存 在重大 差 错的情形。第六条 年报信 息披 露重大差 错责任 追 究应遵 循 以下原 则 :(一 )实事 求是的 原 则;(二 )公开 、公平 、 公正的原 则;(三 )惩前 毖后、 有 错必究的 原则;(四 )责任 、义务 与 权利对等 的原则 ;(五 )责任 轻重与 主 观过错程 度相适 应 的原则;(六 )教育 与惩处 相 结合的原 则。第二章 年报信 息 披露重 大 差错的认定标准第七条 年度财 务报 告存在重 大会计 差 错的具 体 认定标 准 如下:(一 )涉及 资产、 负债 的会计差 错金额 占 最近一个 会计年 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 )涉及 净资产 的 会计差错 金额占 最 近一个会 计年度 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 )涉及 收入的 会 计差错金 额占最 近 一个会计 年度经 审 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 )涉及 利润的 会 计差错金 额占最 近 一个会计 年度经 审 计利润3总额 5%以 上;(五 )会计 差错金 额 直接影响 盈亏性 质 ;(六 )经注 册会计 师 审计对以 前年度 财 务报 告进 行更正 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 经审计 净 利润 5%以 上;(七 )监管 部门责 令 公司对以 前年度 财 务报告存 在的差 错 进行改正。上述指标 计算中 涉 及的数据 如为负 值 ,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 报信 息披露重 大差错 的 认定标 准 如下 :(一 )会计 报表附 注 中财务信 息的披 露 存在重大 错误或 重 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1.与最近 一期年 度 报告相比, 会计政 策、 会计估 计和核 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或与实 际 执行存在 差异, 且 未予说明 ;2.未对重 大会计 差 错的内容、 更正金 额 、 原因及其 影响进 行 说明;3.与最近 一期年 度 报 告 相 比, 合 并范围 发 生 了变 化 ,未予 说 明;4.合并及 合并报 表 披露与 企业会 计 准则 及 相关解 释 规定、 中国证监会 公开 发行 证券的公 司信息 披 露编报规 则第 1 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 规定 的 披露要求 存在重 大 差异,且 未予说 明 ;5.各财务 报表项 目 注释披露 总额与 该 报表项目 存在重 大 差异, 未予说明;6.关联方 披露存 在 遗漏、 或 者披露 的关 联方交易 金额与 实 际交易总额存在 重大差 异 ,且未予 说明;7.遗漏重 大诉讼 项 目、承诺 事项或 者 资产负债 表日后 事 项。4(二 )其它 年报信 息 披露存在 重大错 误 或重大遗 漏的认 定 标准 :1.涉及金 额占公 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计 净 资产 10%以上 的重大 诉讼、仲裁;2.涉及金 额占公 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计 净 资产 1%以 上的担 保 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 或 其关联人 提供的 任 何担保 ;3.涉及金 额占公 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计 净 资产 10%以上 的重大 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 及 出售资产 等交易 ;4.其它足 以影响 年 报使用者 做出正 确 判断的重 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 告存 在重大差 异的认 定 标准如 下 :(一 )业绩 预告预 计 的业绩变 动方向 与 年报实际 披露业 绩 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 :原先 预计亏损 ,实 际盈利 ;原先 预计扭 亏为盈 ,实际 继续亏损 ;原先 预计净 利润同比 上升 ,实际 净利润同 比下降 ;原 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下降 ,实际 净利润同 比上升 ;(二 ) 业绩 预告 预计的 业绩变 动方 向虽与 年报实 际披 露业绩 一致 ,但变动幅 度或盈 亏 金额超出 原先预 计 的范围达 20%以上。第十条 业绩快 报存 在重大差 异的认 定 标准如 下 :业绩快报 中的财 务 数据和指 标与相 关 定期报告 的实际 数 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 到 20%以上的 ,认 定为业 绩快报存 在重大 差 异。第三章 年报信 息 披露重 大 差错责任的认定 及 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 一 条 年 报编制 过程 中 , 公司 各部 门、 各 分 (子 ) 公 司 工作人员应按其 职责对 其 提供资料 的真实 性 、 准确性、 完整 性和 及时性承担5直接责任, 各部门 、 各分 (子) 公司负 责人对分 管范围 内 提供的资 料进行审核, 并承担 相应的领 导责任。 公司董事 长、 总经 理、 财务负 责人、 会计 机构负 责人 对财务报 告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 及时性 、公平性承 担主要 责 任。第十 二 条 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应当追 究 责任人 的 责任:(一)违 反公 司 法、 证券法 、企业 会计准 则 和企业会计制 度 等 国 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使年 报信息 披 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 响 的;(二)违 反上 市 公司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深圳 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及 中国证监 会和深 圳 证券交易 所发布 的 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 引、 准 则 、 通知等 , 使年 报 信息披露 发生重 大 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 反公司 章 程、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及公 司 其它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 报 信息披露 发生重 大 差错或造 成不良 影 响的;(四)未 按照年 报 信息披露 工作中 的 规程办事 且造成 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 成 不良影响 的;(五)年 报信息 披 露工作中 不及时 沟 通、汇报 造成重 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六)其 它个人 原 因造成年 报信息 披 露重大差 错或造 成 不良影响的。第十 三 条 当 年报信 息披露 出 现重大 差 错时 , 按照公 司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有关 信息披露 重大差 错 追究责任 的形式、 认定方式 和程6序执行。第十 四 条 有 下列情 形之一 , 应当从 重 或者加 重 处理:(一)情 节恶劣 、 后果严重 、影响 较 大且事故 原因确 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二)打 击、报 复 、陷害调 查人或 干 扰、阻挠 责任追 究 调查的;(三)不 执行董 事 会依法作 出的处 理 决定的;(四)董 事会认 为 其它应当 从重或 者 加重处理 的情形 的 。第十 五 条 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应当 从 轻、减 轻 或免于 处 理:(一)有 效阻止 不 良后果发 生 的;(二)主 动纠正 和 挽回全部 或者大 部 分损失的 ;(三)确 因意外 和 不可抗力 等非主 观 因素造成 的;(四)董 事会认 为 其它应当 从轻、 减 轻或者免 于处理 的 情形的。第十 六 条 在 对责任 人作 出 处理 决 定前, 应 当 听取 责 任人的 意 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 辩 的权利。第十 七 条 被 追究责 任者对 公 司的处 理 决定有 不 同意见 的, 可以在公司作出 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 书面申 诉 意见并上 报公司 复 议一次。申诉、复议 期间不 影 响处理决 定的执 行 。经调查确 属处理 错 误、失当 的,公 司 应及时纠 正。第四章 年报信 息 披露重 大 差错的更正第十 八 条 公 司对前 期已经 公 布的年 报 财务报 告 进行重 大 会计差错更正的, 需要聘 请具有执 行证券、 期货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 事务7所对更正 后的财 务 报告进行 审计。第十 九 条 对 前期已 公开披 露 的年度 报 告中财 务 信息存 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 露 , 应遵照 公开 发行 证券的公 司信息 披 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 -财务 信息更 正及相关 披露 的 相关规定 执行。第二 十 条 年 报信息 披露重 大 差错更 正 的决策 程 序:(一)当 公司年 报 信息披露 出现重 大 差错时, 由相关 业 务部门负责编制年 报信息 披 露差错更 正报告 ;(二)公 司履行 内 部决策程 序后组 织 召开董事 会审议 年 报信息披露差错更 正报告, 对于其中 涉及财 务 信息更正 的相关 事 项, 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 前还应 当 提交董事 会审计 委 员会进行 审议;(三)证 券法律 部 就年报信 息披露 差 错更正事 项进行 公 开披露。第五章 附 则第二 十 一条 季 度报 告、半年 报的信 息 披露重大 差错的 责 任追究参照本管 理办法 规 定执行。第二 十 二条 本管理 办法未尽 事宜 , 依据 国家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 文件和公 司章程 的 规定执行。 本管理 办法与国 家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 程 有冲突时, 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 规 章、 规范 性文件 和 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第二 十 三条 本 管理 办法由董 事会制 定 并负责解 释。第二 十 四条 本 管理 办法自董 事会通 过 之日起实 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