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会计管理制度 (2)
1 / 1支票会计管理制度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支票结算基本规定如下:(1)支票一律记名。(2)支票可以背书转让。(3)支票提示付款期为 10 天,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后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可不予受理,付款人可不予付款。(4)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付款时在付款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不允许签发空头支票。(5)出票人签发的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均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 5%但不低于 1 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0%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会停止其签发支票。(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用十支取现金的支票,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支票,应做背书,银行可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7)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能涂改。其他内容若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以资证明。(8)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9)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均应符合现金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