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年报信 息披 露重 大差 错责 任追究 制度西安民 生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 司年报信 息 披露 重 大差错 责 任追 究 制度(二 一四 年三 月二 十日 八届二 次董 事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提高公 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 强化年报 信息披 露责任人 的工作职 责,提 高年报信 息 披露的 质量 和透 明度 , 确 保年报 信息 披露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和及 时性 , 结 合公 司实 际情 况, 制定本 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指 责任追究制 度是指年 报信息披 露工作 中有关人 员不履行 或者不 正确履行 职 责、义 务或 其他 个人 原因 ,对公 司造 成重 大经 济损 失或造 成不 良影 响时 的追 究与处 理制 度。第 三 条 本制度适用 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各子公司 负责人、 控股股 东及实际 控 制人以 及与 年报 信息 披露 工作有 关的 其他 人员 。第四条 实 行责 任追 究制 度 ,应遵 循以 下原 则:客 观公 正、 实事 求是 原 则;有 责必 问、 有错 必究 原 则;权 力与 责任 相对 等、 过 错与责 任相 对应 原则 ; 追 究责 任与 改进 工作 相 结合原 则。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 差错的认定标准第 五 条 本办法所指 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 错包括年 度财务 报告存在 的重大会 计差错 、其他年 报 信息存 在的 重大 错误 、业 绩预告 和业 绩快 报存 在重 大差异 等情 形, 具体 如下 : 年 度 财 务报 告违 反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企 业会 计准 则 及 相关 规定, 存在 重大 会 计差错 ,足 以影 响财 务报 告 使用者 对财 务状 况、 经营 成果和 现金 流量 做出 正确 判断; 会 计 报 表附 注中 财务 信 息的 披 露违 反了 企业 会 计准则 及相 关解 释规 定 、 中国证 监会 公 开发行 证券 的 公 司信 息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15 号 财 务报告 的一 般规 定 、 上市公 司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股 票上 市规 则 等 信 息披露 编报 规则 的相 关要 求, 存在 重大 错误 或重 大遗漏 ; 其 它年 报信 息披 露的 内 容和 格 式不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公 开发 行证 券的 公司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2 号 年度 报告 的 内容 与格 式 、 上市公 司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股票 上市 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信息 披露 指引 等规章 制度、 规范 性文 件 和公司 章程、 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其它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规定 ,存 在 重大错 误或 重大 遗漏 ;2年报信 息披 露重 大差 错责 任追究 制度第 六 条 不良影响具 体包括: 因重大差 错影响投资 者或年报 使用者对 公司情况做出正 确判断 ,并导致投 资者 诉讼 的情 形及 监管部 门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第七条 年 度财 务报告 存在 重大 会 计差 错的 具体 认定 标准: 涉 及 资 产、 负债 的会 计 差错 金 额占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经 审计 资产 总 额 5%以 上,且 绝对 金额 超过 500 万 元; 涉 及 净 资产 的会 计差 错 金额 占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经审计 净资 产总 额 5%以 上 ,且绝 对金 额超 过 500 万元 ; 涉 及 收 入 的 会计 差错 金 额占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经 审计收 入总 额 5%以 上,且 绝对金 额超 过 500 万 元 ; 涉 及 利 润的 会计 差错 金 额占 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经 审计净 利 润 5%以上, 且绝 对金额 超 过 500 万元; 会 计 差 错金 额直 接影 响 盈亏 性 质, 即由 于会 计差 错 使得 原 来为 亏损 的转 变为 盈利, 或者 盈利 转为亏 损 ; 经 注 册 会计 师审 计对 以 前年 度 财务 报告 进行 更正 的,会 计差 错金 额占 最近 一 个会计 年度 经 审计资 产总 额 5%以 上,且 绝对金 额超 过 500 万 元; 监 管 部 门责 令公 司对 以 前年 度 财务 报告 存在 的重 大差错 进行 改正 ,差 错额 占 最近一 个会 计 年度经 审计 资 产 总 额 5%以 上;上述指 标计 算中 涉及 的数 据如为 负值 ,取 其绝 对值 计 算。第八条 其 他年 报信息 披露 存在重 大错 误或 重大 遗漏 的认定 标准 : 未 披露 重大 会计 政策 、 会计估 计变 更或 会计 差错 调整事 项; 涉 及金 额占 公司 最近 一 期经审 计净 资 产 10%以上 的重大 诉讼 、仲 裁; 涉 及 金 额占 公司 最近 一 期经 审 计净 资 产 10%以上 的担保 或对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其关 联人 提供的 任何 担 保 ; 涉 及 金 额占 公司 最近 一 期经 审 计净 资 产 10%以上 的重大 合同 或对 外投 资、 收购及 出售 资产 等交易 ; 其 他足 以影 响年 报使 用 者做出 正确 判断 的重 大事 项。 年 度业 绩预 告、 业绩 快 报与年 报实 际披 露业 绩存 在重大 差异 且不 能提 供合 理解释 ; 年 报 披 露工 作违 反 公 司章程 、 西 安民 生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西 安民生 集团 股 份 有限 公司 重大事 项信 息通 报管 理办 法及 公司 其他 内控 管理 制度, 造成 年报 披露 延 迟、年 报信 息 发 生重 大差 错并造 成不 良影 响的 ; 由 于其 他依 法可 归责 于 个人的 原因 造成 年报 信息 披露重 大差 错或 造成 不良 影响的 ; 证 券监 管部 门认 定的 其 它年度 报告 信息 披露 存在 重大差 错的 情形 。3年报信 息披 露重 大差 错责 任追究 制度第九条 业 绩快 报存在 重大 差异的 认定 标准 : 业 绩预 告预 计的 业绩 变 动方向 与年 报实 际披 露业 绩不一 致, 且不 能提 供合 理解释 ,包 括以下情形 : 原先 预计 亏损, 实 际盈利 ; 原先 预计 扭亏 为 盈, 实际 继续 亏损 ; 原 先 预计净 利润 同比 上升 ,实际净 利润 同比 下降 ;原 先预计 净利 润同 比下 降, 实际净 利润 同比 上升 ; 业 绩 预 告预 计的 业绩 变 动方向 虽与 年报 实际 披露 业绩一 致, 但变 动幅 度或 盈亏金 额超 出原 先预计 的范 围 达 20%以上 ,且不 能提 供合 理解 释。第十条 业 绩快 报存 在重 大 差异的 认定 标准 :业 绩快 报中的 财务 数据 和指 标与 相关定 期报 告的实际数 据和 指标 的差 异幅 度达 到 20%以上 的 , 且不 能 提供合 理解 释 , 认 定为 业 绩快报 存在 重大 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及信 息披 露第十一条 年 报 信 息披 露重 大差错 的责 任划 分, 根据 信息收 集、 编制 、报 送、 传递、 审核 、披 露的具 体职 责分 工予 以确 定。 因各 环节 错误 导致 年 报发生 重大 差错 的 , 相 关 环节涉 及单 位或 责任 人 员应承 担直 接责 任。第十二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应 当 从重 或者 加重 处理 。情 节恶 劣、 后果 严重 、 影响较 大且 事故 原因 确系 个人主 观因 素所 致的 ;打 击、 报复 、陷 害调 查 人或干 扰、 阻挠 责任 追究 调查的 ;不 执行 董事 会依 法做 出 的处理 决定 的; 董 事会 认为 其他 应当 从 重或者 加重 处理 的情 形的 。第十三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 当从 轻、 减轻 或免 于 处理。有 效阻 止不 良后 果发 生 的;主 动纠 正和 挽回 全部 或 者大部 分损 失的 ; 确 因意 外和 不可 抗力 等 非主观 因素 造成 的; 董 事会 认为 其他 应当 从 轻、减 轻或 者免 于处 理的 情形的 。第十四条 追 究 责 任的 形式 :责令 改正 并作 检讨 ;通 报批 评 ;赔 偿损 失 ; 调 离岗 位、 停职 、降 职 、撤职 ;解 除劳 动合 同;情 节严 重涉 及犯 罪的, 依法移 送司 法机 关。对责任 人追 究责 任, 可视 情 节轻重 采取 上述 一种 或同 时采取 数种 形 式 。4年报信 息披 露重 大差 错责 任追究 制度第十五条 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各 子公 司负责 人出 现本 制度 规定 的应当 追究 责任 的情形 时 ,公司 对其 进行 上 述责 任 追究 并不 替代 其依 法应当 承担 的其 他法 律责 任。第十六条 当 财务 报告 存在 重大会 计差 错需 要更 正、 其他年 报信 息披 露存 在重 大错误 或重 大遗 漏、 业绩 预告 或 业 绩快 报 存在重 大差 异的 , 公司 内 部审计 部门 应收 集 、 汇 总 相关资 料 , 调 查责 任原 因, 进行 责任 认 定 , 并拟 定处罚 意见 和整 改措 施, 提交董 事会 审计 委员 会审 议, 并抄 报监 事会 。 公 司董事 会审 计 委 员会 审议 通过后 , 提请 董事 会审 核 , 由 董事 会对 会计 差错 认 定和责 任追 究事 项作 出 专门的 决议 。第十七条 公 司董 事会 对责 任人作 出处 理决 定前 ,应 听取责 任人 的意 见, 保障 其陈述 和申 辩的 权利。第十八条 公 司对 以前 年度 已经公 布的 年度 财务 报告 进行更 正, 需要 聘请 具有 执行证 券、 期货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更正 后的 年度 财务 报告进 行审 计并 出具 意见 。第十九条 对 前期 已公 开披 露的定 期报 告中 财务 信息 存在差 错进 行更 正的 信息 披露, 应遵 照 公 开发行 证券 的 公 司信 息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19 号 财 务信息 的更 正及 相关 披露 、 公开 发行 证券的公司 信息 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2 号 年度 报告 的内容 与格 式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股票 上市 规 则等 相关 规 定 执行 。第二十条 年 报 信 息披 露存 在重 大 遗漏 或与 事实 不符 情况的 ,应 及时 披露 更正 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 司董 事会 对 年报信 息披 露重 大差 错责 任认定 及责 任追 究事 项作 出专门 的决 议,以临时 公告 的 形 式对 外披 露。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的 信息 披露 重大 差错的 认定 和责 任追 究参 照本制 度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 制度 未尽 事 宜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执 行。第二十四条 本 制度 由公 司 董事 会 负责 解释 和修 订。第二十五条 本 制度 经董 事 会审 议 通过 之日 起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