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程控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长 沙 通 程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长 沙 通 程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 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和及时性, 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是 指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人 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 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和子(分) 公司的负责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 。第 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第 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第 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 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 二章 年 报 信 息 披露 重 大 差 错的 定 义 、 种类 和 范围第 七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是 指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人 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 导致年报信 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差错符合不制度所规定的认定标准,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第 八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包 括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存 在 重 大 会计差错、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 年 度财务 报告违 反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企业 会计准 则 及相 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二) 会 计报表 附注中 财务信息 的披露 违反了 企业会 计准则 及相 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 告的一般 规定(2010 年 修订) 等信息 披露编 报规则的 相关要 求,存 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三) 其 他年度 报告信 息披露的 内容和 格式不 符合中国 证监会 公开 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 年修 订) (证监公司字201222 号)、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 业 绩预告 与年度 报告实际 披露业 绩存在 重大差异 且不能 提供合 理解释 的;(五) 业 绩快报 中的财 务数据和 指标与 相关定 期报告的 实际数 据和指 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第 三章 年 度 报 告 信息 披 露 重 大差 错 的 认 定标准第 九条 财务报告 (包 括财务报表附注) 存在重大会计差异的具体认定标准:(一) 涉及资产、负 债 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 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资 产总额3%以上;(二 ) 涉 及 净 资 产 的 会 计 差 错 金 额 占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总 额5%以上;(三 )上;(四)(五)涉 及 收 入 的 会 计 差 错 金 额 占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收 入 总 额 5%以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会计差错金额 直 接影响盈亏性质,即 由 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 为 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 十条 业绩预告出现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一) 业 绩预告 预计的 业绩变动 方向与 年度报 告实际披 露业绩 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等;(二) 业 绩预告 预计的 业绩变动 方向虽 与年度 报告实际 披露业 绩一致 ,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3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第 十 一 条 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 绩 快 报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 与 相 关 定 期 报 告 的 实 际 数 据 和 指 标 的 差 异 幅度达到 3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第 四章 追 究 责 任 的形式第 十 二 条 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第 十 三 条 年报编制过 程中,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 十 四 条 追究责任的 形式:(一)(二)(三)(四)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 按程序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赔偿损失;(五) 解除劳动合同;(六)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第 十 五 条 对于年度报 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 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 公司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第 十 六 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 五章 责 任 追 究 程序第 十 七 条 当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 提请董事会审核, 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第 十 八 条 公司董事会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 十 九 条 公司对以前 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 二 十 条 对 前 期 已 公 开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中 财 务 信 息 存 在 差 错 进 行 更 正 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有关财务信息更正披露的规范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 二 十 一条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 二 十 二 条年报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年 度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认 定 及 处 罚 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 六章 附则第 二 十 三条制度规定执行。 第 二 十 四条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本制度未 尽事宜, 或者与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第 二 十 五条第 二 十 六条本制度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