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细则
信 息 披 露 违 规 责 任 追 究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 为进 一步 完善 广东韶 能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公司) 内控 制度, 规 范公司 信 息披露 义 务人依法 履行其 义 务和权利 ,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 益, 根据 证 券法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公 司章程 等法律 法 规的要求 ,制定本细则 。第二 条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地披 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 记 载、误导 性陈述 或 者重大遗 漏。第三 条 公司 的董 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应当 忠实、 勤勉 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 露 信息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时、 公 平。第四条 本细 则适用 于公司及 控股子 公 司以及相 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 违规行 为 认定第五 条 信息披 露违规行 为包括 但 不限于以 下情形 :(一)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未按照 中 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公司有关规 定的要 求 ,及时、 公平的 披 露信息;(二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在 信息披 露 文件中对 所披露 内 容进行不 真实记载, 以及其 他 在信息披 露中记 载 的 信息 与 真实情 况 不相符;(三)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未按照 有 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 司 有关规定 的要求 ,对 相关重大 事件或 重 要信息进 行1披露的;(四 )其他 情 形。第三章 信息 披露违 规的责任 认定及 处 罚第六 条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行为 构成信 息披 露违法 的,应 当根 据其违法行为 的客观 方 面和主观 方面等 综 合审查认 定其责 任 。第 七 条 认 定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方 面 通 常 要 考 虑 以 下 情形:(一 )违 规 披 露 信 息 包 括 重 大 差 错 更 正 信 息 中 虚 增 或 者 虚 减 资产、 营业收 入及净 利润的数 额及其 占 当期所披 露数的 比 重, 是否因 此资不抵债 ,是否 因 此发 生盈 亏变化 ,是否因此 满足证 券 发行、 股 权激励计划实 施、 利 润 承诺 条件 ,是否 因 此避免被 特别处 理 ,是否因 此满足取消特 别处理 要 求,是否 因此满 足 恢复上市 交易条 件 等;(二) 未按照 规定披露 的重大 担 保、 诉讼、 仲裁、 关 联交易以 及其他重大 事项所 涉 及的数额 及其占 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 计 总资产、 净资产、营业 收入的 比 重,未按 照规定 及 时披露信 息时间 长 短等;(三 )信息 披 露违规所 涉及事 项 对投资者 投资判 断 的影响大 小;(四 )信息 披 露违规后 果,包 括 是否导致 欺诈发 行 、欺诈上 市、骗取重大 资产重 组 许可、 收购 要约豁 免、 暂停上 市、 终 止上市, 给 上市公司、 股东、 债 权人或者 其他人 造 成直接损 失数额 大 小, 以及 未按照规定披 露信息 造 成该公司 证券交 易 的异动程 度等;(五) 信息披 露违规的 次数, 是 否多次提 供虚假 或 者隐瞒重 要事2实的财务 会计报 告, 或者多次 对依法 应 当披露 的 其他重 要 信息不按 照规定披露 ;(六 )社会 影 响的恶劣 程度;(七 )其他 需 要考虑的 情形。第八 条 认定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信息披 露违 规主观 方面通 常要 考虑以下情形 :(一)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是否存 在 违法共谋, 信息披 露违规所 涉及的具体事 项是否 是 经董事会 、公司 办公 会等会 议 研究决 定 或者由负 责人员决定 实施的 ,是否只是 单位内 部 个人行为 造成的 ;(二) 信息披 露义务人 的主观 状 态, 信息披 露违规 是否是故 意的欺诈行为 ,是否 是 不够谨慎 、疏忽 大 意的过失 行为;(三) 信息披 露违规行 为发生 后 的态度, 公 司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 知道信 息 披露违规 后是否 继 续掩饰, 是否采 取适 当措施进 行补救;(四 )其他 需 要考虑的 情形。第九 条 发生 信息 披露 违规行 为 后,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章规定, 对负 有保证 信息披露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和 公平义务 的董事、 监事 、高级 管 理人员, 应当视 情 形认定其 为直接 负 责的主管 人员或者其他 直接责 任 人员承担 责任, 但 其 能够证明 已尽忠 实、 勤勉义务,没有过错 的除外 。第十 条 信息 披露 违规 行为的 责任人 员可 以提交 公司章 程, 载明职责分工 和职责 履 行情况的 材料, 相关 会议纪 要 或者会 议 记录以及 其3他证据来 证明自 身 没有过错 。第十 一条 董 事、 监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之 外的其 他人员 ,确 有证据证明其 行为与 信 息披露违 规行为 具 有直接因 果关系 ,包 括实际承 担或者履行 董事、 监 事或者高 级管理 人 员的职责, 组织、 参与、 实施 了公司信息 披露违 规 行为或者 直接导 致 信息披露 违规的 ,应 当视情形 认定其为直 接负责 的 主管人员 或者其 他 直接责任 人员。第十 二条 一 旦发 生上 述违规 情况, 公司 董事 会 将对相 关责 任人追究责任 ,并视 情 节轻重予 以如下 处 分:(一 )公司 内 通报批评 ;(二 )口头 警 告或责令 改正并 作 检讨;(三 )调离 原 工作岗位 、停职 、降职、撤 职;(四 )经济 处 罚;(五 )解除 聘 任合同。第四章 附则第十 三条 本制 度自公司 董事会 审 议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实施。第 十四 条 本制 度为公 司 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责任 追究内 容的细则,本 制度的 最 终解释权 归公司 董 事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