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独立董事制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中 信 海 洋 直 升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制 度(草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主 板上 市 公 司 规范 运 作 指 引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独立 董 事 备 案办 法 和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 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职责。独 立 董 事原 则 上 每 年应 当 保 证 有不 少 于 十 天的 时 间 , 对公 司 生 产 经营 状 况、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等 制度 的 建 设 及执 行 情 况 等进 行 现 场 了解 , 董 事 会决 议 执 行 情 况 等 进 行现 场 检 查 。第 二章 任 职 资格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根据法律、 行政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1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 则;(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存 在 下 列情形 之 一 的 人员 , 不 得 被提 名 为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候选 人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等);(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 在 公 司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人 及 其 附 属企 业 任 职 的人 员 及 其 直系 亲 属;( 五 ) 为 公 司 及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其 各 自 附 属企 业 提 供 财务 、 法律 、 咨 询 等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提 供 服务 的 中 介 机构 的 项 目 组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 在 报告 上 签 字 的人 员 、 合 伙人 及 主 要 负责 人 ;( 六 ) 在 与 公 司 及其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人或 者 其 各 自的 附 属 企 业有 重 大业 务 往 来 的单 位 任 职 ,或 者 在 有 重大 业 务 往 来单 位 的 控 股股 东 单 位 任职;( 七 ) 近一 年 内 曾 经具 有 前 六 项所 列 情 形 之一 的 人 员 ;( 八 ) 在 公 司 连 续任职 独 立 董 事已 满 六 年 , 且 自 该 事 实发 生 之 日 起不 超 过一 年 的;( 九 ) 被中 国 证 监 会采 取 证 券 市场 禁 入 措 施, 且 仍 处 于禁 入 期 的 ;( 十 ) 被 证 券 交 易所公 开 认 定 不适 合 担 任 上市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和高级 管 理人 员 的;( 十 一 )最 近 三 年 内受 到 中 国 证监 会 处 罚 的;( 十 二 )最 近 三 年 内受 到 证 券 交易 所 公 开 谴责 或 三 次 以上 通 报 批 评的;2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十 三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认 定的 其 他 情 形。第七条 独 立 董 事提名 人 在 提 名候 选 人 时 , 还 应 当 重 点关 注 独 立 董事 候 选人 是 否 存 在下 列 情 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 国 证 监会 以 外 的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的;(四)同时在 超 过 五 家 上 市 公 司 担任 董 事 、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 候 选 人存 在 上 述 情形 的 , 提 名人 应 披 露 提名 理 由。第八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按照 指导意见 及 培训工作指引 的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第 三章 提 名 、 选 举、 聘 任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聘任需按严格的甄选程序进行:(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 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 报 送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第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5 名,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权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权相同, 独立董事 的任期和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 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席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在改选的独 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履 行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离任后 , 其对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除非 有关信息已公开。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 四章 职 权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其中在行使第五项职权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 上 述 提 议 未 被 采 纳 或 上 述 职 权 不 能 正 常 行 使 , 公 司 应 将 有 关 情 况 予 以 披 露。第十九条 独 立 董 事应 对 下 列 事项 发 表 独 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 公司 当 年 盈 利但 年 度 董 事会 未 提 出 包含 现 金 分 红的 利 润 分 配预 案 ;( 五 ) 需要 披 露 的 关联 交 易 、 对外 担 保 ( 不含 对 合 并 报表 范 围 内 子公 司 提 供 担 保 )、 委 托 理 财、 对 外 提 供财 务 资 助 、变 更 募 集 资金 用 途 、 股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投 资等 重 大 事 项;( 六 ) 重大 资 产 重 组方 案 、 股 权激 励 计 划 ;( 七 ) 独立 董 事 认 为有 可 能 损 害中 小 股 东 合法 权 益 的 事项;(八)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公司关于对外 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九)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 )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 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二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5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应保存 5 年。(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 不得拒绝、 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六)公司应负责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七)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八) 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第 五章 独立 董 事年 度 报 告 工作 规 程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规程(一)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同时, 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重 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 (以下简称 “年 审注册会计师” ) 进场 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6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三)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四)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五)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 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六)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 六章 责 任 保险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二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 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 相抵触, 则应根据 新 颁 布 或 修订 的 有 关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章 、 规 范 性文 件 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执行,且由 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及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