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九 芝 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2001 年 3 月 1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 年 12 月 27 日 2000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2002 年 5 月 9 日 2002 年度股东大会修正;2003 年 1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05 年 6 月 28 日 200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2006 年 9 月 2 日 2006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2007 年 11 月 7 日第 5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2014 年 2 月 28 日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宗旨为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 公司决 策行为 的民主化 、科学 化,适 应建立现 代企业 制度的 需要 ,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 二条 依法 召 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 三条 股东 大 会 职 权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 四条 股东 大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时限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 公 司章程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 五条 聘 请 律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二章 股 东 大会 的 召集第 六条 召集 与 召 集 时限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 七条 独立 董 事 提 议 召 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 并以 书面方式向董事会发出提议。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八条 监事 会 提 议 召集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 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 九条 股东 提 议 召 集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开 临 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十条 监事 会 和 股 东 自 行 召 集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 同时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应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派 出 机 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有 关 证明材料。第 十 一 条 自 行 召 集的 配 合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 十 二 条 会 议 费用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 三章 股 东 大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第 十 三 条 提 案 内容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十 四 条 提 案 提 出公司召开 股东 大会, 董 事会、 监 事会 以及单 独 或者合并 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 提交召 集人。召 集人应 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 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十 五 条 提 名 承诺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 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简历, 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 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 承诺其提供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第 十 六 条 会 议通 知 ( 一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 十 七 条 会 议 通 知 ( 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 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第 十 八 条 会 议 通 知 ( 三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 九 条 股 权登 记 日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二 十 条 会 议 延期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延 期 或 取 消 ,股 东 大 会 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 告并说明 原因。 延期召 开股东大 会的, 公司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 四章 股 东 大会 的 召开会 议 召开 地 点 和 方式第 二 十 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 早于现场 股东大 会召开 前一日下 午 3:00, 并 不得迟于 现场股 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 二 十 二条 出 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 二 十 三条 证 明 文 件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 二 十 四条 授权 委 托书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 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 二 十 五条 授 权 公证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 二 十 六条 会 议 登 记册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 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二 十 七条 会 议秩序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 二 十 八条 会 前登记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会前登记程序, 但应当在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中列明会前登记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及登记办法。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应当按规定进行会前登记, 以便于会议召集人作必要的会议准备和安排。 但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 二 十 九条 会 议 登记召集人应当委派工作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一起,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 三 十 条 股 东 出席 会 议 资 格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以后迟到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 要求参加股东大会的, 经验 证股东身份后可列席会议,但不再享有表决权。第 三 十 一条 应 当 出 席 和 列 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 、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因故确实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会议召开日之前向会议召 集人请假并说明事由。第 三 十 二条 会 议主 持 ( 一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 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 三 十 三条 会 议主 持 ( 二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致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 三 十 四条 述 职报告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 三 十 五条 股 东 提 问 和 发 言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问和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问和发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要求发言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应当先提出申请, 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每一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不超过 2 次, 每次发言不超过 5 分钟。 对于股东的提问和质 询, 列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作出回答、 说明和 解释, 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的, 可在说明情况后不予回答。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回 答、 说明和解释问题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如果没有股东要求发言, 会议 主持人可宣布会议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会 议 主 持 人 有 权 根 据 会 议 议 程 安 排 和 会 议 的 具 体 情 况 调 整 股 东 提 问 和 发 言时间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第 三 十 六条 不 得提 问 和 发 言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回答股东提问质询的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享有股东大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发言权。 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干扰会议正常进行的人员离开会场。第 五章 股 东 大会 的 表 决 及 决 议第 三 十 七条 股东 大 会 决 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三 十 八条 普 通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 除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 三 十 九条 特 别 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 法律 、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 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 四 十 条 对董 事 会 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1)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证券投资、 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 资产、 资源事项, 其中证券投资、 委 托理财的审批金额以投资本金计算,投资本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非经股东大会另行授权, 连续十二个月内由董事会审批的上述事项同一类型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2) 审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1000 万元, 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3)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列明情形以外的担保事项;(4)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涉及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 四 十 一条 不得 托 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 公司将不与 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 四 十 二条 董 事 、 监 事 的 提 名和 选 举(一)董 事会 、持有 或 合并持 有 公司 发行在 外 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10以上的股东 (们) 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们) 有权向 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 持有或合 并持有 公司发 行在外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10 以上的 股东 (们)有权 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二) 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 同意接受 提名, 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四)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 时提交董事会 。 由董事会予以公告。(五)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董事、 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 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 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六)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 董事席位数, 则得票多者当选; 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 直至选出 全部董事为止。(七) 在累积投票制下, 如拟提名的董事、 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八) 在累积投票制下, 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 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 四 十 三条 逐项 表 决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 四 十 四条 不 得 修 改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 四 十 五条 关 联 交 易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 , 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执行。第 四 十 六条 表 决 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 四 十 七条 重复 表 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第 四 十 八条 表 决 方 式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 四 十 九条 同意 ( 赞 成 ) 、 反 对 和 弃权出席股东 大会的 股东 ( 含股东代 理人) ,应当 对提交表 决的提 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赞成) 、反对或弃权。 未填、 错填 、 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 ) 应当按照会议主持人安排的程序, 及时准确的填写表决票, 并将表决票投放到会议主持人指定地点。 未按程序填写表决票并投放到会议主持人指定地点, 或故意拖延投票时间, 或有其他恶意扰乱会 场秩序行为的, 经会议主持人合理催告后, 仍未将表决票填写完毕并投放到指定 地点的,视作未投票,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 五 十 条 计 票 、 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出席会议股东 人数不 足两人 的除外) 。 审议 事项与 股东有关 联关系 的,相 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以及会议委 派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 五 十 一条 表 决 结 果 宣 布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 监票人、 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 五 十 二条 复 核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 五 十 三条 决议 公 告 ( 一)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 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 五 十 四条 决 议 公 告 ( 二)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五 十 五条 会 议 记 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可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的其他人员负责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复核并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召 集 人 应 当 保 证 会 议 记 录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和 完 整 。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 董 事 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或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 五 十 六条 连 续 举 行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五 十 七条 董 事 、 监 事 就 职 与辞职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 、 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董事、 监事的辞职自其将辞职报告递交董事会、 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但因董 事 (监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的, 该董事 (监 事) 的辞职应自继任董事 (监事) 当选之日起方可生效, 在此之前, 该名董事 (监 事)应继续履行其职责。第 五 十 八条 决 议 实 施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其他决议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及 /或总经理具体负责落实和实施。第 五 十 九条 决 议无 效 和 撤 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第 六章 附则第 六 十 条 信息 披 露本规则所 称公 告或通 知,是指 在 中国证 券 报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网站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公司可以选择在 中国证券报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 规 则 所 称 的 股 东 大 会 补 充 通 知 应 当 在 刊 登 会 议 通 知 的 同 一 指 定 报 刊 上 公告。第 六 十 一条 其 他本规则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 都含本数 ; “过” 、 “超过” 、 “不满” 、“以外 ”、 “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附件 , 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 六 十 二条 本规则 自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 起 生效并开始 实施。自 本 规则 生效之日起,原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