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3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 规范公 司 监事会的 议事方 式 和表决 程 序, 促 使监 事和监事会有效 履行监 督 职责, 完 善公司 法 人治理结 构 ,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司 法 (以 下 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 以 下 简称“ 证 券法 ”) 、 上 市公司 治理准 则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 票 上 市规则 和 佛山 电器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章 程以 下简 称“ 公 司章程 ”) 等有关 规 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定 期会议和 临时会 议监事会会 议分为 定 期会议和 临时会 议 。监事会每 年至少 召 开两次定 期 会议 。 出现下列 情况之 一 的,监事 会应当 在 十日内召 开临时 会 议:(一)任 何监事 提 议召开时 ;(二) 股东 大会、 董事会会 议通过 了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监 管部门的 各种规 定 和要求、 公 司章程、 公司股东 大会决 议 和其他有 关 规定的决 议时;(三) 董 事和高 级管 理人员的 不当行 为 可能给公 司造成 重 大损害 或者在市 场中造 成 恶劣影响 时;(四)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 人员被 股 东提起 诉 讼时;(五) 公司 、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受到证 券监管 部 门处罚 或者被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公开 谴责时 ;(六)证 券监管 部 门要求召 开时;(七)本 公司 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其 他情形。1第 三条 监事会 可根据 工作 需要设 立相应 工作 机构, 负责协 助监事会主席 处理监 事 会的日常 事务, 保 管监事会 印章。 监 事会工作 机构 对监事会 负责。第 四条 公司应 为监事 会履 行职责 提供必 要的 组织保 障,公 司各 部门和工 作人员 应 积极配合 监事会 开 展工作, 接 受问询 和调查, 如 实 提供材料 , 便于 监 事会及时 、 全面 地 获取财务 和经营 信 息。 公司 应为监事会开 展工作 提 供经费保 障。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 召 集和召开第五条 会议的 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由监 事 会主席召 集和主 持; 监事会主 席不能 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 由监事会 副主席 召 集和主 持 监事会 会 议; 监事会 副 主席不能 履行职 务 或不履行 职务的 , 由 半数以上 监事共 同 推举一名 监 事召集和 主持监 事 会会议。第六条 会议通 知召开监事 会定期 会 议 ,应当 提前十 日 通知全 体 监事。召开监事 会临时 会 议的, 可 以随时 通过 口头或 者 电话和 书 面等方 式发出会 议通知 。第七条 会议通 知 的内容书面会议 通知应 当 至少包括 以下内 容 :(一)会 议的时 间 、地点;(二)拟 审议的 事 项(会议 提案 ) ;(三)会 议召集 人 和主持人 、临时 会 议的提议 人及其 书 面提议;(四)监 事表决 所 必需的会 议材料 ;(五)监 事应当 亲 自出席会 议的要 求 ;2(六)联 系人和 联 系方式。口头会议 通知至 少 应包括上 述第( 一) 、 (二 )项内 容。第八条 会议召 开 方式监事会会 议应当 以 现场方式 召开。紧急情况 下, 监事 会 会议可 以 通讯方 式 进行表决 。 在通讯 表 决时, 监 事 应 当 将 其 对 审 议 事 项 的 书 面 意 见 和 投 票 意 向 在 签 字 确 认 后 传 真至监事会 主席。第九条 会议的 召 开监事会会 议应当 有 过半数的 监事出 席 方可举 行 。 相关 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 会 议导致无 法满足 会 议召开的 最低人 数 要求的, 其他 监事应当 及时向 监 管部门报 告。董事会秘 书可以 列 席监事会 会议。第十条 会议审 议 程序会议主持 人应当 提 请与会监 事对各 项 提案发 表 明确的 意 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 根 据监事的 提议, 要 求董事、 高级管 理 人员、 公 司其他员 工或者 相 关中介机 构业务 人 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 表 决和决议第十一条 监事 会 决议监 事 会 会 议 的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 以 举 手 表 决 或 记 名 等 方 式 进行。监事的表 决意向 分 为同意、 反 对和弃 权 。 与会 监 事应当 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 其一, 未 做选择或 者同时 选 择两个以 上意向 的 , 会议主持 人 应当要求 该监事 重 新选择, 拒不选 择 的, 视为 弃权; 中 途离开会 场不 回而未做 选择的 ,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 成决议 应 当全体监 事过半 数 同意。3第十二条 会议 记 录监事会主 席安排 相 关 人员对 现场会 议 做好记 录 。 会议 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会 议届次 和 召开的时 间、地 点 、方式;(二)会 议通知 的 发出情况 ;(三)会 议召集 人 和主持人 ;(四)会 议出席 情 况;(五) 会议 审议的 提案、 每位 监事对 有关事 项 的发言 要 点和主要 意见、对 提案的 表 决意向;(六) 每项提 案的表 决方式和 表决结 果 (说明具体 的同意、 反 对、弃权票数 ) ;第十三条 监事 签 字与会监事 应当对 会 议记录进 行签字 确 认 。 监事 对会议 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 签 字时作出 书面说 明 。 必要时 , 应当 及 时向监管 部 门 报告,也 可以发 表 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 按前款 规 定进行签 字确认 , 又 不对其不 同意见 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 部 门报告、 发 表公开 声明的, 视 为完全 同意会议 记录 的内容。第十四条 决议 公 告监事会决 议公告 事 宜, 由董事 会秘书 根 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 关 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会议 档 案的保存监事会会 议档案 , 包括会议 通知和 会 议材料、 会议签 到 簿、 表决票、 经与 会监事 签 字确认的 会议记 录 、 决议等 , 由 监 事 会主席负 责保 管, 会议通 知和会 议材料、 经 与会监 事签字确 认的决 议 等 同时抄 送董 事会秘书 。4监事会会 议记录 作 为公司档 案至少 保 存 10 年。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附则本规则未 尽事宜 按 照 公司 法 、 证 券 法 、 上 市公司 治理 准则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股票上市 规则 和 公司章 程的 有 关规定执 行; 监事列席 董事会 按 照本公司 董事 会 议事规则 有关 规 定执行。在本规则 中,“以 上 ”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 监事会 制 订报股东 大会批 准 后生效 , 修改时 亦 同。 本规则由 监事会 解 释。佛山电器 照明股 份 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13 年 4 月 24 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