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公司章程
新 疆 天 山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章 程(经公司 201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0 一三年七 月1目 录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第十章总则 .3经营 宗 旨和范围 .4股 份 .5股东 和 股东大会 .8董事会 .24总裁 及 其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37监事会 .39财务 会 计制度 、 利润 分 配和审计 .42通 知 和 公 告 .45合并 、 分立、 增 资、 减 资、解 散 和清算 .46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 改 章程 .50附则 .502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二 条 新 疆 天 山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股 票 发 行 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新政函(1998)70 号) 和 关于 同意调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筹) 发起人及股本 的批复 (新政函(1998)95 号) 批准, 由新疆 水泥厂、 新疆石油管理局、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 新疆建化工业总厂等五家单位共同发起, 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19 日至 10 月 13 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同意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政函(1998) 71 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264 号文复审通过,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5000 万股(其中 500 万股内部职工股),并于 1999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第四条 公司 注册名称: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XINJIANG TIANSHAN CEMENT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泥厂街 242 号(邮政编码:830006)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捌 亿 捌 仟 零 壹 拾 万 壹 仟 贰 佰 伍 拾 玖 元3(880,101,25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第 二章 经 营宗 旨 和 范 围第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经 营 宗 旨 : 充 分 发 挥 发 起 人 在 管 理 、 技 术 、 人 才 、 资 金等方面的优势, 高质量、 高效益地从事经营活动, 振兴新疆水泥工业, 繁荣新疆经济,为广大股东和投资者谋取最大利润。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水泥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建材产品进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生产、 科研所需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 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 商品 混凝土的生产、 销售。 石灰岩、 砂岩的开采、 加工及销售。 房屋、 设备租赁, 财务咨询、 技术咨询; 货物运输代理;装卸、 搬运服务; 货运 信息、 商务信息咨询; 钢材、 橡塑制品、 金属 材料、 金属制品、 水性涂料、 电线电缆、 机械设备、 机电设备、 木材、 石材、 耐火材料、 玻4璃陶瓷制品、 环保设备 、 五金交电、 仪器仪表 、 电子产品、 数码产品 、 电子元器件、通讯器材的销售。 (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 三章 股 份第 一节 股 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份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946 万股, 其中成立时向发起人新疆水泥厂 (现已改制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对外经济贸易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 西 北 公 司 、 新 疆 建 化 工 业 总 厂 发 行 7946 万 股 , 占 公 司 可 发 行 普 通 股 总 数 的61.38。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捌亿捌仟零壹拾万壹仟贰百伍拾玖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二节 股 份增 减 和 回 购5第二十一 条 公司根 据经营和 发展的 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 条 公 司因本 章程第二 十三条 第(一 )项至第 (三) 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6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 %; 用于收购 的资金 应当从 公司的税 后利润 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三节 股 份 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 二 十 八 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 情 况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25%;所持 本公司 股份 自公司股 票上市 交易之 日起 一年 内不得 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 条 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 持有本 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的 ,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7任。第 四章 股 东和 股 东 大 会第 一节 股 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8(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9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 条 持有公 司 5%以上 有表决 权股 份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承担以下特别义务:(一 )控 股 股 东 应 支 持 公 司 深 化 劳 动 、 人 事 、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 转 换 经 营 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职工择优录用、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二 )控 股 股 东 对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义 务 。 控 股 股 东 对 公 司 应 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10(三 )控 股 股 东 提 名 的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人 应 当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和 决 策 、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 )公 司 的 重 大 决 策 应 由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依 法 作 出 。 控 股 股 东 不 得 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五 )控 股 股 东 与 公 司 应 实 行 人 员 、 资 产 、 财 务 分 开 , 机 构 、 业 务 独 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六 )公 司 人 员 应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财 务 负 责 人 、营销负责人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七 )控 股 股 东 投 入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应 独 立 完 整 、 权 属 清 晰 。 控 股 股 东 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八 )控 股 股 东 应 尊 重 公 司 财 务 的 独 立 性 , 不 得 干 预 公 司 的 财 务 、 会 计 活动。(九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与 公 司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没 有 上 下 级 关 系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下 属 机 构 不 得 向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机 构 下 达 任 何 有 关 公 司 经 营 的 计 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十)控 股股东 及其 下属 的其他单 位不 应从事 与 公司相同 或相近 的业 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公 司 和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义 务 。11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 二节 股 东大 会 的 一 般 规 定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修改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七)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12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 公 司 的 对外 担 保总 额 , 达 到 或超 过 最 近一 期 经 审 计 总资 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 由本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具体确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四十六 条 本 公司召 开股东大 会时将 聘请律 师对以下 问题出 具法律 意见并13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三节 股 东 大 会 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四 十 九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1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 , 向 公 司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 四节 股 东 大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五 十 四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以 及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15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公 告 后 , 不 得 修 改 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五 十 五 条 召 集 人 将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20 日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 会召开 前一日下 午 3:00, 并 不得迟于 现场股 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6(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五节 股 东 大会 的 召开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17第 六 十 二 条 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六 十 六 条 召 集 人 和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将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 六 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时 ,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 监 事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18第 六 十 八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 会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主 持 。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 会 议 主 持 人 违 反 议 事 规 则 使 股 东 大 会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 登记 、 提案的审议、 投票、 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第 七 十 条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应 当 就 其 过 去 一 年 的 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 七 十 二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19(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出席 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 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六节 股 东 大 会 的表 决 和 决 议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20(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方案;(七) 除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发行公司债券;(七)修改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八) 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 八 十 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21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 八 十 二 条 除 公 司 处 于 危 机 等 特 殊 情 况 外 , 非 经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 监事由占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名,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改 选董事 、监事提 案获得 通过的 ,新任董 事、监 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22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 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 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