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数量控制管理办法
存货数量控制管理办法存货数量控制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由于存货占有大量的资金,为了降低存货成本,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严格控制库存数量,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类型存货的数量控制工作。第 3 条 相关术语定义1.安全库存也称安全存储量,是指为了防止临时用量增加或延期交货等特殊原因而预计的保险储备量或安全库存。2.采购提前期是指从采购方下订单给供应商到采购交货的整个周期。第 2 章 存货数量对成本的影响第 4 条 存货数量影响分析由于存货具有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周转缓慢的特点,存货过多或不足都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第 5 条 存货过多的影响1.占用大量资金,资金机会成本增加,影响资金周转率和使用效益。2.占用仓库,增加成本费用。3.储备时间长,存货易变质、损伤、短缺,从而增加存货损失。第 6 条 存货不足的影响1.造成服务水平的下降,影响销售利润和公司信誉。2.造成生产系统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供应不足,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影响生产过程的均衡性和装配时的成套性。第 3 章 安全存量预警管理第 7 条 存货数量预估为了更好地控制存货数量,存货管理人员应做好存货数量的预估工作。根据存货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预估措施。1.用量稳定的存货数量预估。存货管理人员应依据去年月平均用量,并参考今年销售目标、历史销售数据、生产计划、现有存货数量设定存货数量;若产销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如开发或取消某一产品的生产,扩建增产计划等) ,应及时进行相应修正。2.季节性与特殊性存货数量预估。存货管理人员于每年 3.6.9.12 月的 25 日以前,依前三个月及去年同期各月份的耗用数量,并参考市场需求情况,预估次季各月份预计销售量,再据此推算存货的日(月)用量。第 8 条 安全库存设置考虑到订购时间和使用量的变异,为了避免停工待料现象的发生,存货管理人员需事先做好一定的安全准备工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运用 ABC 分析法进行存货分类评估,确定需要设置安全库存的存货。2.确定存货的分类,根据分类等级制定安全库存,具体的分类方法如下。(1)A 类存货的成本较高,占整个存货成本的 70%左右,尽量不做库存或只做少量的安全库存,但需在数量上进行严格控制。(2)B 类存货的成本适中,占整个存货成本的 20%左右,可以做一定的安全库存。(3)C 类存货的成本最少,占整个存货成本的 10%左右,不用做安全库存,根据采购费用和库存维持费用之和的最低点,制定一定的存货数量。3.运用公式,对需要做安全库存的存货设定适量的安全库存,具体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安全库存= (预计最大消耗量-平均消耗量)采购提前期安全库存 =日平均消耗量 一定服务水平下的前置期标准差第 9 条 安全库存设置的影响因素在设置安全库存时,存货管理人员必须考虑如下影响因素。1.存货需求量的变化预期存货需求量变化越大,公司应保持的安全库存量也就越大。2.订货间隔期的变化订货间隔期的不确定性越大,订货间隔期越长,存货的中断风险也就越大。3.交货延(误)期的频率供应商交货延期的频率越高,公司应保持的安全库存量也就越高。4.存货的短缺成本一般存货短缺成本的发生概率或可能的发生额越高,公司应保持的安全库存量也就越大。5.储存成本增加了安全库存量,虽然能减少存货短缺成本,但是会增加公司的储存成本。第 4 章 存货数量差异管理第 10 条 存货数量差异分析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技术革新、改进配方、废品损失等原因,会使存货的实际消耗量与预估量出现差异,存货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存货数量差异的分析工作。1.存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存货盘点,核算上月存货的实际用量,编制差异分析报表。2.存货管理人员分析存货产生的差异,查明差异产生的原因,连同报表发送给相关职能部门。第 11 条 存货数量差异处理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差异分析报表核实出现差异的原因,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三项措施。1.修改预估用量,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生产部领导审批后通知采购部。2.通过调整产品设计、更改工艺技术、设备调整或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等措施,降低废品率,从而减少材料的浪费。3.因操作失误等人为原因,相关部门应采取规范或改善作业操作标准、加强作业培训等措施,提高作业水平。第 12 条 存货数量优化措施为了控制存货成本,存货管理人员可以参考以下四项措施。1.改善需求预测,使订货量尽量接近需求量。2.缩短订货周期与生产周期,使订货时间尽量接近需求时间。3.降低供应的不稳定性,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密切合作关系;加强质量管理,减少废品或次品的数量,从而减少生产时间的浪费;加强设备的预防维修,减少由于设备故障而引发的供应中断或延迟。4.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通过对历史销售和存货需求记录数据的分析,核算出适当的库存量。第 5 章 附则第 13 条 本办法由生产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第 14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