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发放管理办法
存货发放管理办法通过存货发放管理办法企业可以规范存货发放作业,提高存货发放效率。下面是某企业存货发放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存货发放管理办法第 1 条 为了规范存货发放管理,确保存货发放秩序和授权审批流程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成品仓存货的发放管理。第 3 条 成品仓库工作人员在接到销售部开列、财务部确认并加盖财务印章的“出货单”或“调拨单” 后,首先明确产品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等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凭“出货单”或“调拨单”到仓库核对产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发货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发货。第 4 条 成品仓库工作人员根据“调拨单” 、 “领料单”等发货指令发出存货之前,必须填制“出库单” 。 “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第 5 条 出库单的运作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本单一式四份。2.完成出库单全部内容,遇确不必填的内容,需盖章确认。3.发货并经清点无误后,应及时加盖“存货已全部发出”章。4.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第 6 条 数量不确定产品的发放规定如下。1.客户要求出货数量以实际装车数量为准时,由销售部开具无产品数量项目的“出货通知单”,并由销售部经理签字确认,仓库工作人员接到“出货通知单”后组织发货。2.产品全部装车完毕后, 仓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装车数目, 交由销售部开“发货单” 。第 7 条 成品仓工作人员需现场跟踪存货的发放过程,严格按照出货单或调拨单发货,严禁仓库工作人员随意改变产品的型号、编号、等级等不符合客户要求的信息,严禁不符合质量、包装等要求的产品装车发出。第 8 条 产品装车时,成品仓工作人员必须协同客户对产品的数目、质量进行清点确认,核准后应由两名发货人员与客户同时签字确认。第 9 条 成品仓库工作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应尽力避免人为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失,对于确已发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按出厂价照价赔偿。第 10 条 对于由于客户领货人员工作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失,由仓库工作人员通知销售部并由责任人或客户照价赔偿。第 11 条 在产品发货过程中,若因破损数量多需要生产车间补充产品数量时,必须由成品车间主任签认后方可予以补损。第 12 条 若客户因特殊原因进行“先开单,后提货”,提货有效期为 7 个工作日。但提货不得跨月进行。每月 26 日结账日前成品仓工作人员应及时与销售部联系并提请客户注意“发货单”的时效。第 13 条 禁止非成品仓库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成品库翻拿成品,成品库内所有在库成品均需办理出库手续后方可发出。否则,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第 14 条 成品仓工作人员对存货发放过程进行记录,及时将出库单等表单送交财务部,并于每月 28 日汇总交到财务部,并抄送销售部。第 15 条 本办法由仓储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