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价款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工程价款结算,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联系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第四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审查。防止多结、少结、重结、漏结、错结业务发生,杜绝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约定第五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公司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1.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2.工程项目中质量不合格的部分。3.未经公司验收核实(或无计算依据)的工程量、工程价。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内容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采用月预支、季(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方式拨付。1.月份预支工程款:承包人按公司下达的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按不高于下达的月份施工计划的%或当季投资计划%预支工程款。2.季度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季度验工计价的%扣除月份预支的工程款和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备料款)等拨付。3.年度验工计价结算方式与季度相同,第四季度验工计价结算与年度验工计价结算合并办理。4.竣工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竣工结算值(末次验工计价)的%扣除已拨付的工程款等拨付。5.资金拨付原则:(1)按集中统一拨付的原则办理,没有按时提报用款计划的当月资金不做安排。(2)当月工程进度没有达到当月预付款额度或当期验工计价结算金额低于预拨款额度时,在次月的预付款额度中扣回。(3)当公司由于贷款等原因不能按计划足额拨付时,应按到位的总资金到位率同等的比例拨付。6.资金拨付流程:(1)月份预支工程款流程:承包人于每月 5 日前上报财务部月份用款计划。财务部将月份用款计划收集汇总,经工程项目部、财务部会签,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每月 15 日前一次集中拨付给各承包人。(2)季(年)度工程结算款流程:承包人每季度第 1 个月 10 日前上报财务部资金收支季报表。财务部根据批准的季(年)度验工计价,与承包人核对往来账项一致并经双方签认后,由财务部编制各承包人结算情况表,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 10 日内拨付。(3)竣工结算工程款流程:财务部根据批准的竣工结算值(末次验工计价) ,与承包人核对往来账一致并双方签认后,由财务部编制承包人结算情况表,承包人将结算情况表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工程项目部、财务部会签,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拨付。第八条 预付款1.公司按承包人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费)为基数的X%办理预付款。2.预付款的支付承包人需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由财务部按规定提出支付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拨付。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每年 1 月开始施工的项目,从 7 月至 12 月支付月份工程款中,每月抵扣预付工程款的%:年度中间开始施工的项目,从预付工程款后第 7 个月支付月份工程款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至次年 1 月支付上年度工程进度款时全部抵扣完毕;年度施工期不足 7 个月的项目,当年不抵扣预付工程款,从次年 1 月支付上年度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抵扣上年全部预付工程款。第九条 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第四章 工程价教结算争议处理第十条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公司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合同保修条款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对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