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企业需约束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人员职责划分、消防安全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安全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奖惩办法等事项。以下是工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工厂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工厂的生产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全体员工。第 2 章组织机构第 3 条工厂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生产总监担任主任,生产部部长担任副主任,成员是保安队。第 4 条安全办成立消防安全小组,由安全主管担任组长,各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是安全办其他工作人员和各班组长。第 3 章消防安全教育第 5 条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第 6 条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防范。 第 7 条各生产车间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 8 条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第 9 条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10 条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第 4 章防火巡查、检查第 11 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 12 条安全消防小组每周对各车间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第 13 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请车间主任在记录上签名。第 14 条安全消防小组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车间,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第 15 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第 5 章安全疏散设施第 16 条各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第 17 条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第 18 条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 19 条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第 20 条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第 6 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第 21 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第 22 条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技术性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管理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和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运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第 23 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1.烟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安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感、温感探头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5.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其测试时间。 6.消防器材管理。(1)每年在冬、夏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2)派专人管理及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3)应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车间主任。(4)各车间的消防器材由部门自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出现人员异动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消防小组。第 7 章火灾隐患整改第 24 条各车间应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第 25 条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车间,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第 26 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车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安全主管报告,并向生产总监或当地消防部门报告。第 27 奈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消防部门。第 8 章用火安全管理第 28 条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安全小组申请“动火许可证” ,动火监护由消防安全小组委派。第 29 条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 5 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资或保证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好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以便随时取用。第 30 条如在作业区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区所在部门科长级主管人员申请。离地面 2 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他物资的火花,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第 31 条对于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造成火灾的动火作业者,由消防机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 32 条严禁在车间、库区、办公区及其他危险区域吸烟、点蚊香或有其他违章用火行为。第 9 章易燃、易爆物资安全管理 第 33 条易燃、易爆物资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仓管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第 34 条 易燃、易爆物资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资,应分库存放。第 35 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资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第 36 条易燃、易爆物资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管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第 37 条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第 10 章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 38 条各车间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第 39 条各类设备均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 40 条应定期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第 41 条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电气设备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第 42 条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应使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而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第 43 条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设备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经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第 44 条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工厂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资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第 45 条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对于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第 46 条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第 47 条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的原则。第 48 条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第 11 章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第 49 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定符合本工厂实际情况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 50 条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 51 条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第 52 条按照制定的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 53 条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第 12 章奖励与惩罚 第 54 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本工厂消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出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第 55 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1.积极宣传、普及防火、防灾教育,消防措施落实到位,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保护完整,无火灾事故的。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3.对工厂的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第 56 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的。2.遵守消防法规,反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较大贡献的。6.对工厂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7.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第 57 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从严处罚。 1.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且不听劝阻的。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3.在禁烟区内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的。4.违反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经提出后仍不改正的。5.对消防安全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地整改、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6.损毁消防设施器材工具,但未造成较大损失的。第 58 条 由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开除。 1.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他用的。2.发生火灾事故不报警或阻拦报警、谎报火警的。3.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4.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救灾工作进行,不听劝阻的。5.在灭火救灾的紧急情况下,需调用交通、水、电及其他有关力量,而拒不执行的。 6.拒绝和阻碍消防安全小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7.无理由拒绝、阻挠、刁难火灾原因调查和事故处理、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8.破坏火灾现场的。第 13 章附则第 59 条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拟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 60 条本制度自 年 月____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