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证券投资内控管理制度
证 券 投 资 内 控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根据证 券法 、 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及 深 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 和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等有关规定, 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运作行为, 保障资金的安全, 防范和化解 风险,特制订本制度。第 二 条 证券投资 是指 包括 新 股配售 、申 购、 证券 回 购、股 票等 二级 市场投 资、 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 (含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进行证券投资以及公司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 三 条 证券投资 作为 公司投 资的一 部分 ,其 投资 立 项、投 资决 策程 序等事 项按照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 本内控管理制度是根据证券市场及证券投资 的特点, 主要对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管理和证券投资的操作管理等事项做进一步 规范。第 四 条 证券投资 的基 本原则 是:在 保证 公司 资金安 全的前 提下 ,实 现公司自有资金的保值、增值。第 五条第 六条证券事务部是 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不得委托 证券公司或者其他经纪人全权代理证券投资操作。第 二章 资 金 的 安 全管理第 七 条 公司原则上须 选择最近两 年内综 合实 力连续位居 全国证 券公 司前二十位的、 没有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 无重大经营风险的证券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候选经纪券商。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候选经纪商进行评估和初步 选择,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第 八 条 证券事务部日 常应关注经 纪商的 相关 信息,当 发 现经纪 券商 不符合 上述第 七条规定条件时,应及时提议更换经纪券商。第 九 条 公司在经纪商 开户时,按 照“交 易和 资金调拨分 开管理 ”的 基本原 则, 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开户协议的签定及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事项, 财务管理部 负责办理资金调拨相关事项。 财务管理部必须按公司和经纪商的规定要求预留公司资金调拨印鉴。第 十 条 开户后,股东 代码卡、 资 金帐号 卡交 公司综合 部 保存, 借用 时,需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第 十 一 条 证券事务部部长负责公 司资金安 全 监管,可 随 时查询公 司 证券账 户的资金状况。第 十 二 条金状况。公司主管领导、财务管 理部部长 有 权随时查询 公司证券 账 户的资第 三章 投 资 操 作 的管理第 十 三 条第 十 四 条证券投资必 须坚持稳健、低风险原则。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人 员认真 分 析 、研究宏观 经济和证 券 市场走势,把握市场机会。第 十 五 条 证券投资 必 须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 十 六 条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净 资产百分 之 十以内(含 百分之十 ) 的,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证券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报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 十 七 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证 券投资的 相 关决议后 , 及时按规 定 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资料,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十 八 条 证券事务部在投资方案 的实施过 程 中,要注 意 观察市场 动 向,有 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 十 九 条 对于因二级市场配售产 生新的证 券 项目的情 况 ,投资操 作 人员应 在知悉情况后立即填写 证券投资项目变动处理登记表 , 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并且原则上在证券上市首日将该证券卖出,变现资金存放于公司的资金账户中。第 二 十 条 证券事务部指定专门人 员负责证 券 交易的具体 操作。证 券 交易操 作人员掌握公司的证券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密码的安全负完全责任。第 二 十 一条 只要技术 可行,公司 将要求经 纪 商对公司 交 易指令的 方 向进 行 限制,以防止出现交易指令方向上的错误。第 二 十 二条 证券交易 操作人员必 须制定具 体 的操作计 划 ,经公司 主 管领 导 批准后方可实施。第 二 十 三条 交易操作 人员必须在 授权范围 内 操作。操 作 过程中, 原 则上 安排 1 人负责下单,1 人负责核对。操作中的异常情况,操作人员要及时上报。第 二 十 四条 证券投资 风险控制由 公司财务 部 进行定期 及 不定期检 查 ,财 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 做好相关的账务核 算工作。第 四章 奖 励 与 处 罚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每年度对证券 投 资行为进 行 评估,并按 照 公司 投 资管 理制度 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第 五章 附则第 二 十 六条 本制度由 证券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第 二 十 七条 本制度自 公司领导班子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