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河化: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广 西 河 池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证 券 投 资 内 控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广 西 河 池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证券投资 行为及 相 关信息披 露工作 , 有效控制 风险, 提 高投资收 益, 维护公司 及股东 利 益, 依据 证券法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股票 上市 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司 信 息披露 业 务备忘 录 第 25 号证 券投资 、 广西 河池化工 股份有 限 公司公司 章程 (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 等法律 、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的有关 规定, 结 合公司实 际情 况,制定 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所 称证 券 投 资 ,是 指 在 国 家 政 策 允许 的 范围 内 , 公司作为 独立的 法 人主体, 在 控制投 资风险的 前提下, 以提高资 金使 用效率和 收益最 大 化为原则 , 在证 券市 场有选择 地投资 有 价证券的 行 为。 证券投 资范围 包括新股 配售、 申 购、 证券回 购、 股 票等二级 市场 投资、 债券 投资、 委托理财 ( 含银行 理财产品、 信托产 品) 进行证 券 投资以及 公司认 定 的其他投 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 证券投 资必须 遵 循 “规范运作 、 防范 风险、 资 金 安全、 量 力 而行 、效 益 优先 ”的原 则, 不 能影响 公 司正 常经 营 ,不 能 影响 主营业务的 发展。第二章 账户管 理 及资金 管 理第 四 条 公 司 进行 证券 投 资 , 应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投 资 权 限进行投 资操作, 独立董事 应当就 投 资的审批 程序是 否 合理、 内控 程 序是否健 全及投 资 对公司的 影响发 表 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 进行 证 券投资, 应按如 下 权限进 行 审批:(一) 公 司证券 投资 总额占公 司最 近 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 的, 应 在投资之 前经董 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二) 公 司证券 投资 总额占公 司最 近 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的, 或 根据公司 章程规 定 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的, 公司 在投资之 前除按 第 (一) 条规 定及时 披露外, 还应 提交股东 大会审 议 。 在召开 股东大 会 时, 除现 场会议 外 , 公司还 应向 投资者提 供网络 投 票渠道进 行投票 。(三) 上 述审批 权 限如与 现 行法律 、 行政法 规 、 深交 所 相关规定 不相符的 ,以相 关 规定为准 。第 六 条 公 司 的证 券投 资 只 能 在以 公 司名 义 开 设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上 进行, 不 得 使用他人 账户或 向 他人提供 资金 (委 托 理财除外 ) 进行证券 投资。第 七 条 公 司 应按 照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公 司 信息 披 露 备 忘 录 第 25 号 证券投 资 的规定, 在证 券投 资方案经 董事会 或 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有关决 议公开披 露前, 向 深交所报 备相应 的 证券投资账户 和资金账 户信息 , 接受深交 所的监 管 。第 八 条 公 司 开户 、转 户 、 销 户需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公 司 开户 券 商 原则上应 选择中 国 证券业协 会审核 的 创新类或 规范类 券 商。第 九 条 公 司 在证 券公 司 开 立 资金 账 户 , 与 开 户 银行 、 证券 公 司 达成三方 存管协 议 , 使银行账 户与证 券公司的 资金账 户 对接。 根据 公 司自有资 金情况 及 投资计划 , 公司 用于 证券投资 的资金 可 以一次性 或 分批转入 资金账 户, 任何一笔 资金调 拨 至资金账 户均须 经 公司董事 长 或董事长 授权分 管 负责人同 意后才 能 进行。 资 金账户 中的 资金只能 转 回公司指 定三方 存 管的银行 账户。第 十 条 公 司 进行 证券 投 资 , 资金 划 拨 程 序 须 严 格遵 守 公司 财 务 管理制度 。第 十 一 条 公 司内 审部 门 每 季 度末 对 公 司 当 期 证 券投 资 进行 审 计 和监督, 对证券 投 资进行全 面检查 , 并根据谨 慎性原 则 , 合理预 计各 项 投 资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 由 财 务 部 门 按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提 跌 价 准备。第三章 投资管 理 与组织 实 施第 十 二 条 公 司相 关部 门 和 人 员在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前, 应 熟悉 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关 于证券 市 场投资行 为的规 定 , 严禁进行 违 法违规的 交易。第 十 三 条 公 司董 事会 、 股 东 大会 审 议通 过 证 券 投资 决 议后 , 在 董事长或 分管负 责 人领导下 ,公司 证 券部负责 证券投 资 的具体实 施, 保管证券 账户卡、 证券交易 密码和 资 金密码。 公 司财务 部门负责 证券 投资资金 的调拨 和 管理。第 十 四 条 公 司证 券部 须 树 立 稳健 投 资的 理 念 , 并适 时 接受 专 业 证券投资 机构的 服 务, 分析市 场走势, 对已投资 的有关 情 况做出跟 踪, 随时向分 管负责 人 或董事长 报告证 券 投资进展 情况、 盈亏 情况和风 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第 十 五 条 公 司财 务部 负 责 证 券投 资 资 金 的 管 理 。资 金 进出 证 券 投资资金 账户须 根 据公司财 务管理 制 度按程序 审批签 字。 证券投资 资 金账户上 的资金 管 理应以提 高资金 使 用效率和 收益最 大 化为原则 。第 十 六 条 公 司进 行的 证 券 投 资完 成 后, 证 券 部 应及 时 取得 相 应 的投资证 明或其 它 有效证据 ,并转 交 财务部作 为记账 凭 证。第 十 七 条 公 司财 务部 应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融 工 具 确认和计 量 、 企 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 金融工 具列报 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证 券投资 业 务进行日 常核算 并 在财务报 表中正 确 列报。第五章 证券投 资 监督和 信 息披露第 十 八 条 由 于证 券投 资 存 在 许多 不 确 定 因 素 , 公司 通 过以 下 具 体措施, 力求控 制 风险,监 督证券 投 资行为:(一) 参 与和实 施证 券投资计 划的人 员 须具备较 强的证 券 投资理论知识及 丰富的 证 券投资管 理经验 , 必 要时可聘 请外部 具 有丰富证 券 投资实战 管理经 验 的人员提 供咨询 服 务。(二) 公 司董事 会审 计委员会 有权随 时 调查跟踪 公司证 券 投资 情况,以此 加强对 公 司证券投 资项目 的 前期与跟 踪管理 , 控制风险 。(三) 公 司监事 会有 权对公司 证券投 资 情况进行 定期或 不 定期的 检查, 如发 现违规 操作情况, 可提议 召开董事 会审议 停 止公司的 证券 投资活动 。(四) 独 立董事 可 以对证券 投资资 金 使用情 况 进行检 查 , 并有权 聘任外部 审计机 构 进行资金 的专项 审 计。第 十 九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公 司 未 公 开 证 券 投 资 信 息 的 对 外 公 布, 其他董 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员 及相关知 情人员, 非经董事 会书 面授权, 不得对 外 发布任何 公司未 公 开的证券 投资信 息 。第 二 十 条 公 司证 券投 资 相 关 参与 和 知情 人 员 在 相关 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须保 守公司 证 券投资秘 密, 不得 对外公布, 不得利 用知悉公 司证 券投资的 便利牟 取 不正当利 益。第 二 十 一 条 公司 董事 会 应 在 做出 证 券 投 资 决 议 两个 交 易日 内 向 深交所提 交以下 文 件:(一)董 事会决 议 及公告;(二) 独 立董事 就 相关审批 程序是 否 合规 、 内 控程序 是 否建立健 全、及本 次投资 对 公司的影 响事项 发 表独立意 见;(三)股 东大会 通 知(如有 );(四)公 司关于 证 券投资的 内控制 度 ;(五)具 体运作 证 券投资的 部门及 责 任人;(六)深 交所要 求 的其他资 料。第二十二 条 公司 披 露的证券 投资事 项 应至少 包 含以下 内 容:(一) 证 券投 资 情 况概述, 包括投 资 目的、 投 资金额 、 投 资方式 、 投资期限 等;(二)证 券投资 的 资金来源 ;(三)需 履行审 批 程序的说 明;(四)证 券投资 对 公司的影 响;(五)投 资风险 及 风险控制 措施。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 应在 定 期 报 告中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证券 投 资以 及 相应的损益 情况, 披 露内容至 少应包 括 :(一) 报 告期末 证 券投资 的 组合情 况 , 说明 证 券品种 、 投资金额 以及占总 投资的 比 例;(二) 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总投 资金额 比 例大小排 列的前 十 只证券 的名称、 代 码、 持 有数量、 初 始投资 金额、 期末 市值以 及占总投 资的 比例;(三)报 告期内 证 券投资的 损益 情 况 。第 二 十 四 条 凡违 反相 关 法 律 法规 、 本制 度 及 公 司其 他 规定 , 致 使公司遭 受损失 的 , 应视具 体情况 , 给予相关 责任人 以 处分, 相 关责 任人应依 法承担 相 应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本制 度未 尽 事 宜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以 及 公司 章程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本制度 与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范性文 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不一 致的, 以 有关法律、 法 规、规范 性文件 以 及公司 章程 的 规定为准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制 度由 公 司 董 事会 负 责 解 释 , 经 公司 董 事会 审 议批准后实 施。广西河池 化工股 份 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 0 一 三年十 一月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