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方 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证 券 投 资 内 控 制 度经 2013 年 7 月 26 日 第 六届 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 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 证券法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 司行为规范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4 号证券投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 和 方大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 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 规范运作、 防 范风险 、 资金安全、 量力而行、 效益优先” 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集团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 资 权限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第三章 投资管 理 和实施1第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委托理财除外) 进行证 券投资。第七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 公开披露前, 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接受深交所的 监管。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公司 相关部门和 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 等,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 、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交所提交以 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 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 内 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 、 及本 次 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证 券投资 情况概 述,包括 投资目 的、投 资金额、 投资方 式、投 资期限 等;2(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一) 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 , 说明证券品种、 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 资的比例;(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 、 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 以有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3 年 7 月 26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