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短期理财内控制度
湖 南 发 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短 期 理 财 内 控 制 度(本制度于 2013 年 2 月 6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 一 条 为规范湖南发 展集团股 份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 短期理 财管理 ,有效控 制风险 ,提高 资金运作 效率, 依据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5 号 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短 期理财是 指 公司的 短期 财务投资 行 为,具 体包 括 购买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 货币市场基金、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及董事会批准 的其他理财产品。第 三 条 公 司 短 期 理 财 以 不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和 主 营 业 务 的 发 展 为 先 决 条件,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第 四条 公司短期理财 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第 五条 公司进行短期 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一) 董事会有权审批单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短期理财,超出该金额的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 董事会对同一交易主体进行的短期理财总额 , 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超出该金额的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三) 公司短期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形1式审议批准 。(四)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短期理财, 董事会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形式确定短期理财的投资金额、 投资对象、 投资期限, 授权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决议 确定的 范围内进行短期理财的具体运作。针对每笔具体理财事项, 公司设立理财小组, 由 公司总裁、 副总裁、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 总裁任组长。 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具体理财操作事 项, 并向理财小组报告工作。 具体经办人员在理财小组的领导下和公司授权的资 金使用范围内, 进行具体操作。 每笔理财必须由经办人员提交基本情况报告、 投 资理财分析报告及预计收益情况分析报告, 经理财小组审议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短期理财活动必须报公司批准后进行。(六)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 等不相符的,以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第 六 条 公司资金财务 部是公司 及 控股子 公司 短期理财归 口管理 部门 。其主要职能包括:(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 对短期理财的资金来源 、 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人资信、 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二) 负责具体理财操作事项和投资期间管理, 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向公司经营管理 层报告工作。1、 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财务总监 、 总裁报告本月短期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公司短期理财季度报告,并向财务总监、总裁 报告短期理财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2、出现 本制度 第十条 规定的投 资风险 及其他 重大投 资 风险时 , 公司 资金财务部立即以电话、 传真、 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财务总监、 总裁报告有关情况。(三)负责到期短期理财资金和收益的及时、足额到帐。2第 七 条 公司进行的短 期理财完 成 后,应 及时 取得相应 的 投资证 明或 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 八条 公司资金财务 部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短期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 九 条 公司委托他人 进行短期 理 财的, 受托 方人须是 资 信状况 、财 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公司应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短期理财的金额、 期间、 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第 十 条 受托人资信状 况、盈利 能 力发生 不利 变化或投 资 产品出 现损 失风险时, 资金财务部必须立即报告财务总监、 总裁, 经讨论后决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 如受托人资信状况、 盈利能力持续恶化, 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 进行短期理财 ,并出具意见。第 十 一 条 短期理财情况由审计部 门进行日 常 监督,定 期 对资金使 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 十 二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短期理 财情况进 行 检查。独 立 董事在公 司 内部审计部门 核查的基础上, 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短期理财的专项审计。 同时, 独立董 事应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第 十 三 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 短期理财 情 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 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短期理财活动。第 十 四 条 公司短期理财具体执行 人员及其 他 知情人员 在 相关信息 公 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短期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但法律、 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短 期 理 财 以 及 相 应 的 损 益 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3(一) 报告期末短期理财明细 , 说明投资品种、 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二)报告期内短期理财的损益情况。第 十 六 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根据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 券投资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报送的短期理财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 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 十 七 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及 公 司其他规 定 ,致使公 司 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处分相关责任人。第 十 八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 “不超过” 含本数, “低 于” 、 “超 过”不含本数。第 十 九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国家有关 法 律、法规 、 规范性文 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 二 十 条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 实 施,本制度 的解释权 归 公司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