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1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各成员企业” )的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国家授权投资管理的公司,各成员企业应参照本制度规定,规范下属公司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会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资金调度、对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利润分配、法律诉讼、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第四条 各成员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重大财务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第五条 除单独注明的事项外,各成员企业一般应在重大财务事项发生后立即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一)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的报告,包括大额回款、大额资金支出、大额资金调度等。(二)每周上报资金状况(资金周报表) ;超过 100 万元以上(规模较小的企业,10 万元以上)的大额合同付款,每月应汇总报告。(三)企业股票、债券投资应说明该投资的具体种类、金额、期限以及资金来源等,并每月将各类投资情况汇总上报。(四)对外长期投资的发生、转让和收回。(五)对外筹资融资。(六)对外担保。(七)法律诉讼事项。(八)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变化情况,应在报董事会审议之前上报。(九)企业并购、资产重组、重大业务计划制定等事项。(十)其他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六条 各成员企业应时常督促各部门、分(子)公司对应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收集、整理。发生制度规定的应上报内容而未及时上报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财务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