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风险
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一、财务风险的内涵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与收益是相伴而生的。只要不满足于无风险收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在金融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内外部环境及各种难以预计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导致金融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实际财务结果与预期财务结果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贯穿于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各种风险因素在金融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财务风险可分为狭义财务风险和广义财务风险。狭义财务风险是指金融企业由于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引发的风险,这也是财务风险最本质的内涵。广义财务风险是指与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相关联的各类风险:主要包括资本风险、支付能力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业务风险、受托业务风险、担保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及分支机构风险等,这些风险最终涵盖在财务风险最本质的要求之内。二、财务风险管理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策略,实现财务风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可以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损失。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如表 6-13 所述的几方面:表 6-13识别风险只有在正确识别风险、认清风险根源、准确估计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风险识别指确定哪些风险会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并将其特征以适当的方式记载下来。风险一旦得到识别之后,就可制订切实而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将其付诸实施。计量风险风险计量就是应用一系列指标和一定的方法,对不同风险形成的后果进行数量化处理,以衡量各自的风险水平。如银监会确定银行间国债收益率曲线、央行票据收益率曲线和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等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来衡量商业银行的风险大小。规避风险一是决策时,事先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备选方案,对超过金融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难以掌控的财务活动予以回避;二是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现不利的情况时,及时中止或调整方案。预防风险当财务风险客观存在、无法规避时,金融企业可以事先从制度、决策、组织和控制等方面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风险一旦爆发,金融企业将蒙受较大损失的,应进行预测分析,预先制定一套自保风险计划,平时分期提取专项的风险补偿金,如风险基金和坏账准备金,以补偿将来可能出现的损失。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分散风险财务风险分散是金融企业通过综合经营、多方投资、多方筹资、争取多方客户等措施分散相应风险。以综合经营为例,这是金融企业分散风险的通常做法。它指一家金融企业同时介入多个基本互无关联或关联度较低的产业、产品市场等。综合经营之所以能分散风险,是由于不同产业、产品的市场环境是独立或不完全相关的,从概率统计原理来看,经营多种产业或者多种产品,其在时间、空间、利润等因素上相互补充抵消,可以减少金融企业利润的波动。因此,金融企业在突出主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自身的人力、财力和开发能力,适度涉足综合经营,分散财务风险。转移风险财务风险转移是金融企业通过保险、签订合同、转包等形式把财务风险部分或者全部转嫁给其他单位,但同时往往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如履约保证金、手续费、收益分成等。转移风险通常有多种形式:(1)购买保险;(2)签订远期合同;(3)开展期货交易;(4)转包,将风险大的业务,采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方式,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经营,金融企业定期收取承包费或租金;等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适当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识别与评估不同财务活动面临的财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策略,既要控制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又要控制财务风险发生后的影响,以达到风险与收益的均衡。这样,才能保证金融企业稳健地成长。三、财务风险管理体系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财务风险管理的组织系统、信息系统、预警系统和监控系统四个子系统。金融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设置可以随金融企业的规模和组织结构不同而不同,如大型金融企业可以在董事会下设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而中小型金融企业可由专职人员承担风险管理的任务,因此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财务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在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过程中,以实现金融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外部各金融企业之间的双向交流为目的,对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收集、筛选、整理、分析、报告和反馈的专门系统。财务风险管理的预警系统是按一定的指标体系,分析金融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环境,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并在发现财务风险信号后提醒决策者及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财务风险管理的监控系统,是专门对金融企业所承受的财务风险动态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控制的系统,对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财务风险及时做出反映,并采取相应防范和化解措施。四、财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财务管理方面,金融企业区别于非金融企业的核心内容是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金融业本质上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金融企业经营活动明显的资金放大效应和风险放大效应,使得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相应具有较强的放大和扩展功能。某种意义上,个别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就会转移、传导甚至构成某一领域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因此,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财务风险的各类风险。金融企业要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对各类财务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财务风险进行再识别、再评估,以确保任何新的和以前未曾予以控制的财务风险得到识别。财务风险可接受时,要监测并定期评审,以确保其持续可接受;风险不可接受时,要及时制定控制措旋,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具体而言,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针对上述十类风险,分别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措施。五、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我国早在 1993 年就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银行监管的框架。l994 年,中国人民银行参考 l988 年巴塞尔协议,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管理标准。1995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这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l996 年,人民银行修订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 ,对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这是我国正式全面贯彻 1988 年巴塞尔协议的开始。1998 年,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根据 1988 年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方法。l999 年以来,进一步细化资本充足率的计量,财政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先后出台和修订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了缩小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国际标准的差距,银监会借鉴1988 年巴塞尔协议和 2004 年新协议中标准法的主要思想,于 2004 年 2 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 年第2 号) ,并从 200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办法对 l996 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中资本充足率的测算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资本充足率管制体系。办法还要求在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以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对自有资本金的管理并及时补充资本金。两项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其中:资本扣除项=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 核心资本扣除项=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50%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在计算商业银行总资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计算资本充足率采用的资本是建立在并表基础上的即将本商业银行报表与符合规定的集团投资的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合并在一起,计算资本充足率水平。(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如果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差额部分应该从资本中扣除。(3)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根据 2004 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简称 2004 年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目前允许计入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项目如下表所示:表6-14 资本项目内容国际比铰项 目 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管理办法规定 1988年巴塞尔协议规定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 公开储备(一般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考虑分配方案)核心资本少数股权(并表时出现) 少数股权(并表时出现)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 重估储备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混合型资本工具(优先股、可转债)附属资本长期次级债务 长期次级债务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这一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与负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具备的偿付能力的最低限额数。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利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对此,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 1995 年保险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很少涉及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自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恢复保险业务后,我国开始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在此之前,1949 年到 l984 年期问,没有实质上的保险监管。1985 年 3 月 3 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了保险企业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地位、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及再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 条例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准则规定较少,对违规行为也未规定罚则,在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混淆了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额度,只是提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增加资本金。 1995 年保险法实施以后到 2003 年新的保险法实施之前,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1995 年通过的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大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用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l996 年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 2000 年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对偿付能力制定了具体规定。2001年保监会颁布的 53 号文件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详细制定了两套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份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保险规章。2003 年保险法(修正案) 的实施,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新颁布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2003 年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指出,要抓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实施最低偿付能力监管。2003 年 3 月 24 日,保监会颁布 2003 年 1 号令,宣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开始具体实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2004 年 5 月 13 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 年第 3 号)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87 条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l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70%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资本,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2.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30%到 70%之间的公司,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商业性广告、调整资金运用、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30%以下的公司,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可以对该保险公司依法实行接管。2005 年以来,保监会陆续颁布了十余项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偿付能力额度计算逐步精细化和科学化,为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奠定了基础。七、证券公司的资本保证能力要求衡量证券公司资本保证能力的指标有许多,其中净资本负债率是主要的指标之一。净资本负债率证券公司净资本与负债总额的比例。该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净资本负债率=(净资本负债总额)100%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2006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第 34 号) ,办法第 l9 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8%。办法第 36 条还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 5 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整改期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停止批准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证券公司的资本配置结构和收入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证券公司的资本配置效率。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总资产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几项依次是:现金和存款、证券存货、各类应收款、固定资产。其中,现金、银行存款、交易保证金,此三项资产占证券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约为 25%30%;各项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l5%25%;多数证券公司的自营权益类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都在净资本的 70%80%,不同时期由于持仓比例的不同略有波动。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公司债务性融资结构存在两大明显的问题:一是融资渠道少,当前合法的债务性融资渠道主要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和发行债券等;二是缺乏长期债务资金渠道。证券公司的资金营运收益需要其负债的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合理调剂来实现。目前,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管理原则是保证流动性的最大化和融资成本的最小化,具体的管理通过三大指标的监测来实现:现金资本盈余:测试当公司无担保融资能力丧失时,公司完全依靠抵押方式的融资能力;基本盈余:测试当没有任何新融资能用以还债时,公司的 90 天债务到期压力;控股公司盈余:测试当下属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红利的能力受到限制时,母公司偿还所有一年以下债务的能力。资本配置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证券公司资本配置的方式以及资本配置的效率。毋庸置疑,我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工具缺乏、制度限制导致创新性的证券业务在国内还难以大规模开展等诸多外部因素是国内证券公司资本配置效率低下的客观原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深入展开,国内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和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逐渐趋向统一。种种迹象表明,国内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资本配置效率不高的实际状况及其不利影响正在凸显,传统的盈利模式正在遭受严峻挑战。为提高公司的资本配置效率,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证券公司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需要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壮大资本实力国外证券业百余年的发展历程表明,资本是证券公司抗风险的最终保障,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少创新性业务的推出都受到资本金规模的限制。国内证券市场正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相伴随,因此,证券公司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二)树立资本配置依托于风险管理的理念对国内证券公司而言,一方面是资本有限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是各项证券业务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这些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存在差异。因此,如何将有限的资本配置在不同的业务领域,以获取最优的资本效率,从而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无疑是国内证券公司长期思考的问题。对此,国外证券公司基于风险管理基础之上的资本配置方式,不失为国内证券公司的一种较优选择。(三)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国内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有望拓宽,资本实力也将提升,这又将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现实情况表明,国内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还需要从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组织构架,以及风险管理技术等三方面来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八、其他金融企业的资本保证能力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其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 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 50%。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 10%;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 5 倍,最高不得超过 l0 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100%;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 10%。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比例不得高于 2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100%。 九、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要求商业银行法等法规规定,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存款准备金分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中央银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中央银行,这种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即备付金。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但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形成一种制度,则是始于 l913 年美国的联邦储备法 。直到 20 世纪 30 年代经济大危机后,这一制度才演化为中央银行限制银行体系信用创造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目前,凡是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准备金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证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和现金兑付能力。在金融业发展初期阶段,由于同业银行间的资金拆借以及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机制尚未完全发育成熟,银行资产对临时性的现金需求弹性系数小,应变能力差,往往在资金流动性需求突发性上升或出现大量现金挤兑时发生金融恐慌和危机。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建立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提供了一个缓冲和保险装置,这也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产生的初始动机。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变动存款准备金率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运用的资金减少,贷款能力下降,货币乘数变小,市场货币流通量便会相应减少。所以在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可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反之,则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十、保险公司的资本保证金要求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后依法提取并向指定银行缴存的,用以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资金。 保险法第 79 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 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提供保障,保险通过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保险业是一个社会性很强的行业,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保险业又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一旦经常不善于出现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就会危及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保障作用,维护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持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些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条规定的保证金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十一、证券公司的支付能力要求反映证券公司支付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是净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也称为产权比率、债务股权比率,反映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与股东提供的资本的相对关系,反映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该项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年末净资产l00% 净资产负债率高,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财务结构;净资产负债率低,则是一种低风险、低回报的财务结构。该指标同时也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说是证券经营机构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净资产负债率的上限,即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 9 倍,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 3 倍。并且规定,当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其净资产的 8 倍或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其净资产的 2 倍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采取的对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第 34 号令)第 l9 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20%。办法同时还规定,证券公司净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改正,否则其业务活动将会受到限制。十二、其他金融企业的支付能力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 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同一承租入的租赁加贷款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15%;对承租入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 60%;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60%。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质量监控机制,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在规定期限内,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财金200549 号) 、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90号)的有关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在规定期限内,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金融企业暂按原口径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十三、减值准备有关概念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等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其中: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十四、减值准备的提取(一)提取减值准备资产的范围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减值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拆借(拆出) 、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二)提取减值准备的时限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l%。金融企业不得仅对贷款余额提取,也不得以扣除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净额作为提取一般准备的基数。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金融企业还应当在每个会计期末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其他金融资产损失,计提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金融企业应当采取组合计提和个别计提相结合的方式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其中,组合计提是金融企业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不同类别贷款的风险程度区别一定的预计损失比例计提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准备。预计损失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 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 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 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 l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 20%。如果正常类贷款有风险,也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根据其风险状况自主确定。个别计提是金融企业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资产,在取得表明减值的客观证据后,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贷款减值损失,计提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准备。(四)坏账准备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五)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 2 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 1 年或 1 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 2 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六)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或折合美元计提,人民币和外币资产减值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七)减值准备的专项管理金融企业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其减值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 ,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减值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减值准备提取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减值准备,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八)计提准备后的资产监管资产减值准备是一种预计损失,尽管计提时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列为资产的减项,但毕竟不是事实损失。因此,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后续管理制度。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对最终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则按程序进行财务核销,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建立不良资产追索处置制度已经计提准备而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资产,属于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应当建立档案进行专项管理,并通过建立必要的清理追索激励机制,减少和挽回资产损失。 对账销案存的债权资产的清理和追索,应行使债权人的权利,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尽量减少损失。对账销案存的股权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应当按规定依法破产或实施清算;属于没有控制权的投资,则应当参与破产或清算工作,维护金融企业权益。对账销案存的实物资产进行清理,应当做好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2.建立财务核销制度金融企业已计提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其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以后也不可能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核销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金融企业核销已计提准备的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具体内容,详见本章资产损失管理部分。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利率、汇率风险管理办法,明确风险处置程序,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利率、汇率变动做出一种或多种假设,根据假设确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规模,充分运用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减少资产损失。十五、利率风险管理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通常是指在官方利率或市场利率变化时,金融企业资产的收益与市场价值以及负债的成本与市场价值发生的不利于金融企业的变化,即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在利率波动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利率的波动会给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风险:金融企业,特别是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来源于存贷的利差,当利率发生波动时,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银行的利润水平;市场利率变动后,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也必发生变动,从而影响银行的资产净值的市场价值;难以预料的利率变动会严重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管理方式及创新发展能力。20 世纪后期,美国利率市场化后,部分金融企业就曾遭遇过比较严重的利率风险。当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银行较为重视,银行将其视为影响盈利水平的主要约束条件。l979 年 10 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Board,FRB)宣布,货币政策的重点在于控制货币总量而不是稳定利率。随后不久,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eral Reserve System)放松了对商业银行负债利率的限制,利率的灵活性大大增加,银行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从而有很大程度地提高。1979 年下半年至 1980 年,美国长短期金融工具的利率波动非常剧烈,使不少银行资产收益与融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越来越小。波动性的加大,同时也使得对利率的预测更加困难。随着我国逐步放开利率,实行利率市场化,利率风险将成为金融企业经营的一种主要风险。因此,加强利率风险防范就成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中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赋予了商业银行资金定价的自主权,这为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利率的频繁波动更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这种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一致可能导致收益变动风险商业银行的净利差收入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数额、期限和结构,其形成原因在于:一是在总量结构上,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之间没有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二是在期限结构上,普遍存在着以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的情况。长短期利率水平的差异可给银行带来期望利差的收入,但当长短期利差缩小甚至出现倒挂时,银行原有的资产负债期望利差收入就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变为负数;三是利率结构上,同期限的存贷款之间没有保持合理利差,利率市场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存款成本的上升和优质信贷资产利率的下降,如此造成存贷利差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