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内部管理制度 (2)
1风险控制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公司在投融资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公司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投资风险控制第二条 项目投资前期调查。对于拟定的投资项目方案,由投资管理部和财务部及法律人员联合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前期调查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再报正、副董事长审定。第三条 专业机构评估调查。对于 2 000 万元或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由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董事会讨论批准。第四条 建立人员选派聘用程序和考核奖惩机制。根据专业要求从公司内部或外部聘用投资项目管理人员,制定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五条 建立投资项目执行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一套投资项目执行程序,确定各程序执行责任人,并与其预算、业绩考评紧密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投资管理部实时监督项目程序运行状况,及时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第六条 投资应与公司的融资能力、负债承受能力、盈利能力、市场的容量测算结合考虑。第七条 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50%。第八条 建立自上而下层层把关的投资决策机制,避免不做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分析就进行盲目投资的陋习以及注意投入而不注意产出、投了以后再说的做法。第三章 融资风险控制第九条 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债券、配股以及银行贷款、拆借等方式进行融资时,要加强由此产生的风险控制。第十条 加强现金流量动态平衡管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减少融资额。2第十一条 资金集中调度使用,避免分散使用而增加不必要的资金成本。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融资程序,确定责任人制度。第十三条 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的各项责任制度及税务筹划方案,尽可能地盘活各项资产,以尽最大可能提高公司内部融资能力。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第十四条 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得为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的亏损企业进行担保;不得为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注册资本的 1/3。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50%。第十六条 在不对等及无制约措施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单方面为任何其他单位进行担保,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第五章 日常经营风险控制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风险控制。(一)建立应收账款责任人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权、利。(二)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监控。由投资管理部和财务部组成控制小组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责任人按期回收账款。如发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人和经办人进行相应处罚。(三)建立其他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避免出现坏账。(四)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信用进行评级。第十八条 存货管理风险控制。(一)建立严格细致的库房管理制度和责任人制度。(二)制定库房货物流动程序,健全物流环节的各项原始记录,严格进行计量验收和清查盘点。(三)如发生账物不符或安全事故,经查明后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如损失货物数量和金额较大并触及法律,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采购风险控制。(一)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年消耗 10 万元以上的物资实行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二)制定货物采购流程。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采购商品、原材料、物料用品要实行勤进快销的原则,以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避免存货过多或原材料短缺现象的出现。第二十条 日常现金管理控制。(一)明确制定公司使用现金的范围。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凡是能够通过转账结算的,不使用现金结算。(二)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送存银行。(三)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3第六章 无形资产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不同的取得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入账。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企业制度的规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商标应及时交纳注册费、续展费。第二十五条 企业将商标等无形资产与外商(外单位)合作时必须折算股权或按收入提取商标使用费。第二十六条 对冒充公司产品(商品)的、未经书面授权批准以公司的商标从事经营的要进行严厉打击。第七章 政策法规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 及时取得、认真理解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务税收政策等法律规范并提出解决办法。第八章 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第二十八条 对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设备、房产建筑、车辆等进行财产保险。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全体员工统一实行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十条 对公司的高技术工人、高级服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因公出差时加上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机动车等人身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