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 则嘉 凯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决策功能, 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 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 公司治理 准则 、 公司章 程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公 司 董事 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 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的内部审计; 对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 不受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 预。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 三条 审计委员 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员。第 四条 审计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 五条 审计委员 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公司董事会选 举产生。第 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 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不具有 公司法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 最 近 三 年 内 不 存 在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的 情 形;(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熟悉公司所在行业, 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1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 则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 七 条 不符合前条规 定的任职 条件的人 员不 得当选为 审计委员 会委 员。 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第 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 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除非 出现 公司法 、公司 章程或 本细则 规定的不 得任职 之情形 ,否则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 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 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第 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作为审计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履行委员 职务。第 十 一 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 十 二 条 审计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助制订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向董事会报告;(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活动;(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 十 三 条 审计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2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 则第 十 四 条 委员会主任 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长及/或董事会报告工作;(四) 其他根据公司章程 、 董事会决议或 审计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任 履行的职责。第 十 五 条 委员会主 任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 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第 十 六 条 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必 须符合 公 司法 、公 司章程及 本 细则 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 十 七条公司承担。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 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第四章 会 议的召开与 通 知第 十 八 条 审计委员会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 在每一会计年度内 ,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 定期会议应在每年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召开。(二)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1董事长要求时;2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议时;3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 十 九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定 期 会 议 主 要 对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和 上 半 年 度 的 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其他事项。第 二 十 条 审计委 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3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 则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 审计 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 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 二 十 一 条 审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 二 十 二条 审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第 二 十 三条 审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及材料可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也可以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 知。第五章 会 议议事与表 决 程序第 二 十 四条 审计委员 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 二 十 五 条 审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 二 十 六 条 因 故 未 能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可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委 员 代 为 出 席 ,委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该委员视为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 效。4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 则第 二 十 七条 审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 二 十八条括以下内容: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赞成、 反对、 弃权) 以及 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 二 十 九条 审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第 三 十 条 审计委 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第 三 十 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第 三 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第 三 十 三 条 审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 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 采取逐项报告、 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第 三 十 四 条 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第 三 十 五条议的其他方式。审计委员 会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或会议主持人建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 与会 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委员重新5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 则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 三 十 六条 会议主持 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第六章 会 议决议和会 议 记录第 三 十 七 条 每项 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 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 委员会决议。审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据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合 法 程 序 , 不 得 对 已 生 效 的 审 计 委 员 会 决 议 做 出 任 何 修 改 或 变 更。第 三 十 八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至 迟 于 会 议 决 议 生 效 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汇报。第 三 十 九条 审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 四 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 四 十 一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书 面 文 件 作 为 公 司 档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室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七章 回避 制 度第 四 十 二 条 审 计委 员 会 委 员 个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与 会 议 所 讨 论 的 议 题 有 直 接或 者 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时 , 该 委 员 应 尽 快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披 露 利 害 关 系 的 性 质 与 程6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 则度。第 四 十 三 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 形时,有 利 害关系的委 员在审计 委 员会会议上 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第 四 十 四条 公司董事 会如认为前 款有利 害关 系的委员参 加表决 不适 当的, 可 以 撤 销 相 关 议 案 的 表 决 结 果 , 要 求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委 员 对 相 关 议 案 进 行 重 新 表 决。第 四 十 五条 审计委员 会会议在 不 将有利 害关 系的委员 计 入法定 人数 的情况 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 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 四 十 六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录 及 会 议 决 议 应 写 明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委 员 未 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第八章 内部 审 计第 四 十 七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有 权 对 公 司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和 上 半 年 度 财 务 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内部审查,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及时 向委员提供 所需资料。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 四 十 八 条 审计 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二)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三)公司的公告文件;(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五)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 四 十 九条 审计 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第 五 十 条 审计委 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 对公司上一会计年7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 则度和上半年度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并作出内部审计意见。第七章 附则第 五 十 一条 本细则未 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 五 十 二条第 五 十 三条本细则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经 公司 2014 年 3 月 27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