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美 好 置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2014 年 5 月 9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修订)第 一章 总则第一 条 为 强化董 事会决策 功能, 做到事 前审计、 专业审 计,确 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 二 条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 二章 人 员 组成第三 条 审 计委员 会成员由 三至五 名董事 组成,独 立董事 占多数 ,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 条 审 计委员 会委员由 董事长 、二分 之一以上 独立董 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 条 审 计委员 会设主任 委员一 名,由 独立董事 委员担 任,负 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第六 条 审 计委员 会任期与 董事会 一致, 委员任期 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 员会下 设审计专 员,负 责日 常 工作联络 和会议 组织等 工作,必要时可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第 三章 职 责 权限第八 条 审 计委员 会的主要 职责权 限: ( 一)提议 聘请或 更换外 部审计机 构;1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二)监 督公司 的内部 审计制度 及其实 施; ( 三)负责 内部审 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 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 四章 决 策 程序第十 条 审 计专员 负责做好 审计委 员会决 策 的前期 准备工 作,提 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 面资料 : (一 )公司相 关财务 报告; (二)内 外部审 计机构 的工作报 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 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审计 委员会 会议,对 审计工 作组提 供的报告 进行评 议,并 将相关 书面决议 材料呈 报董事 会讨论: (一) 外部审 计机构工 作评价 ,外部 审计机构的 聘请及更 换; ( 二)公 司内部审 计制度 是否已 得到有效 实施, 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 (三 )公司 的对外披 露的财 务报告 等信息是 否客观 真实, 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 是否合 乎相关 法律法规 ; (四 )公司 内财务部 门、审 计部门 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第 五章 议 事 规则第十 二条 审计委 员会会议 分为例 会和临 时会议, 例会每 年至少 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二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第十 三条 审计委 员会会议 应由三 分之二 以上的委 员出席 方可举 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 四条 审计委 员会会议 表决方 式为举 手表决或 投票表 决;临 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 五条 审计专 员可列席 审计委 员会会 议,必要 时亦可 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2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 七条 审计委 员会会议 的召开 程序、 表决方式 和会议 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 八条 审计委 员会会议 应当有 记录, 出席会议 的委员 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 九条 审计委 员会会议 通过的 议案及 表决结果 ,应以 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 十条 出席会 议的委员 均对会 议所议 事项有保 密义务 ,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 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 十二条 本议 事规则未 尽事宜 ,按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规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4 年 5 月 9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