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渤海 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 会议事规则(经 2014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 应渤 海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战略发展需 要, 增 强 公司核心 竞争力 , 确定公司 发展规 划 , 健全投 资决策 程序, 加强决 策科 学性, 提高重 大投 资决策 的效益 和决 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 构 , 根据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公 司法 、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 公司章 程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公司特 设立董 事 会战略发 展委员会,并 制定本 实 施细则。第 二条 董事会 战略发 展委 员会是 董事会 按照 股东大 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 , 主 要负责对 公司长 期 发展战略 和重大 投 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 发展委 员会成员 由 3 名董 事组成, 其中包 括 1 名独立董事。第 四条 战略 发展委员 会委 员由董 事长、 1/2 以上 独立 董事 或 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 董事会 选 举产生。第 五条 战略发 展委员 会设 主任委 员(召 集人 ) 1 名 ,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 发展委 员会任期 与董事 会 任期一致 , 委员 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期 间如有委 员不再 担 任公司董 事职务, 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 会 根据上述 第三至 第 五条规定 补足委 员 人数。第 七条 战略发 展委员 会下 设投资 评审小 组, 由公司 总经理 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 名, 负责召集 组员并 作 好战略发 展委员会的日 常辅助 工 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 发展委 员会的主 要职责 权 限:(一) 对公 司长期 发展战略 规划进 行 研究并提 出建议 ;( 二) 对公 司章程 规 定须经 董事会 批准 的重大 投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 建 议;( 三) 对公 司章程 规 定须经 董事会 批准 的重大 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 行 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 其他影 响 公司发展 的重大 事 项进行研 究并提 出 建议;(五) 对以 上事项 的实施进 行检查 ;(六) 董事 会授权 的其他事 宜。第 九条 战略发 展委员 会对 董事会 负责, 委员 会的提 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 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 十条 投资评 审小组 负责 做好战 略发展 委员 会决策 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 有 关方面的 资料:( 一) 由公司 有关部 门或 控股( 参股) 企业 的负责 人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 、 资本 运 作、 资产 经营项 目 的意向、 初步可 行 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 等 资料;( 二) 由投资 评审小 组进 行初审 ,签发 立项 意见书 ,并报 战略发展委员 会备案 ;( 三) 公司有 关部门 或者 控股( 参股) 企业 对外进 行协议 、合同、章程 及可行 性 报告等洽 谈并上 报 投资评审 小组;( 四) 由投资 评审小 组进 行评审 ,签发 书面 意见, 并向战 略发展委员会 提交正 式 提案。第 十一 条 战略 发展委 员会 根据投 资评 审 小组 的提案 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 ,将讨 论 结果提交 董事会 , 同时反馈 给投资 评 审小组。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 略发展 委员会每 年至少 召 开 1 次会议 ,并于 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 体 委员, 会议 由主任 委员主持, 主任委 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 委 员(独立 董事) 主 持。第十三条 战 略发展 委员会会 议应 由 2/3 以上的委 员出席 方可举行; 每一 名委员 有 一票的表 决权; 会 议做出的 决议, 必 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第 十四条 战略 发展委 员会会 议表 决方式 为举手 表决 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 取 通讯表决 的方式 召 开。第 十五 条 投资 评审小 组 长、 副 组长可 列席 战略发 展委员 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 邀 请公司 董事 、 监事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列 席 会议 。第 十六 条 如有 必要, 战略 发展委 员会可 以聘 请中介 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 , 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 十七 条 战略 发展委 员会 会议的 召开程 序、 表决方 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 循 有关法律 、法规 、 公司章程 及本办 法 的规定。第 十八 条 战略 发展委 员会 会议应 当有记 录, 出席会 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 签 名;会议 记录由 公 司董事会 秘书保 存 。第 十九 条 战略 发展委 员会 会议通 过的议 案及 表决结 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 事 会。第 二十 条 出席 会议的 委员 均对会 议 所议 事项 有保密 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 条 本实施 细则自董 事会决 议 通过之日 起试行 。第 二十 二条 本 实施细 则未 尽事宜 ,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 行 ; 本细则如 与国家 日后颁布 的法律、 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 司 章程相抵 触时, 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 立 即修订, 报董事 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 条 本细则 解释权归 属公司 董 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