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中国 国 际海运集装箱(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 细 则(2013 年 3 月 21 日, 第六届董事会 2013 年 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会议的召开程序 、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 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第 五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 由 董 事 长 或 者 全 体 董 事 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1第七条 委员任期三年, 与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 任期届满, 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 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期间如有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其 可以继续当选董事委员, 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委员。第 八 条 委 员 连 续 三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 由 董 事 会 予 以 撤换。除 出 现 前 款 所 述 情 况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董 事 或 独 立 董 事 的 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第九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 、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第 十 条 董 事 会 依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免 去 委 员 所 担 任 的 战略 委 员 会 职 务 或 委 员 在 任 期 届 满 前 依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辞 去 其 担 任 的战 略 委 员 会 职 务 并 不 影 响 其 在 任 期 内 继 续 行 使 其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或 独 立 董 事 所 具 有的职权。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 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 出建议;(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 对 须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资 本 运 作 、 资 产 经 营 项 目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议;2(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战略委员会作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决议。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第十四条 委员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 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委员除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取得由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外,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十六条 战略 委员会 可以聘请 中介机 构为其 决策提供 专业意 见 ,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 投资评审小组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其中组长一名。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战略委员会聘任或解聘, 直接对战略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 , 具体程序如下:(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 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3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 签发书面意见,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 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第二十条 在下 列情形 之一的, 主任委 员应在 十个工作 日内召 集战略 委员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四)经理提议时。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七天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二十四条 委员必须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4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二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 , 该委员应当回 避 , 不 参 与 该 等 议 题 的 投 票 表 决 , 其 所 代 表 的 表 决 票 数 不 应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董事会有权否决战略委员会违反前款规定所作出的决议。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 三 十 一 条 委 员 应 当 在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决 议 上 签 字 并 对 该 等 决 议 承 担 责任。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5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情况,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第三十三条有关信息。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 则所称“ 以上” 、 “以下 ”, 都 含本数; “包括 ”指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事宜、事项。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 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 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