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 东 海 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审 计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 ,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根据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公司章程 等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了本议事规则。第 二 条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的审计、 监督和核查工作。第 二章 人 员 组 成第 三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三 名 董 事 组 成 , 其 中 独 立 董 占 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 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 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 主 持 委 员 会 工 作 ; 主 任 委 员 在 委 员 内 经 二 分 之 一 多 数 委 员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 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 其在委员会的任职委员会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 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第 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 内 部 审 计 部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1 / 5第 三章 职 责 权 限第 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6、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 九条 审 计 委员 会 应 建 立 举 报 机 制 , 关 注 和 公 开 处 理 公 司员 工 和 客 户 、 供 应 商 、 投 资 者 以 及 社 会 媒 体 对 财 务 信 息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质 疑 和 投 诉 举 报 。第 十条 公 司 审计 委 员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有 关 的 制 度 制 定 、 修 订工 作 提 出 建 议 , 并 对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董 事 会 决 议 情 况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定 期 开 展公 司 治 理 情 况 自 查 和 督 促 整 改 , 推 动公 司 结 合 实际情 况 不 断 创 新 治 理 机 制 , 形 成 具 有 自 身 特 色 的 治 理 机 制。第 十 一 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第 四章 决 策 程 序第 十 二 条 公 司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配 合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根据审 计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或 会 议 安 排 , 及时 、 充 分 地 向 审 计委 员 会 提 供公司 有 关 方 面 的 书 面 材 料: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2 / 53456、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其他相关事宜。第 十 三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对 内 部 审 计 部 提 供 的 报 告 进 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2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 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3 、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 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5 、其他相关事宜。第 五章 议 事 细 则第 十 四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 每季度召开一次 ,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事)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第 十 五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出 席 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第 十 六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主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3 / 5第 十 七 条 内 部审 计 部 成员可列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 十 八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 十 九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 二 十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 十 九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 二 十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 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一条第 二 十 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第 二 十 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4 / 5二一三年七月二日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