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稀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五 矿 稀 土 股 份 有 限 公司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经第六 届董事 会 第四次会 议审议 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 一步完善 公司治 理 结构, 加强和 规范公 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 间 的信息沟 通, 促进 投资者对 公司的 了 解和认同, 树立公司在 公众投 资 者中的诚 信形象。 根 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法 、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主板上 市 公司规范 运 作指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结合公 司的实 际 情况, 特 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的 投 资 者 关 系活动, 加强 与投资 者和潜在 投资者 之 间的沟通, 增进投 资者对上 市公司了解的 管理行 为 。第三条 公 司 投资者关 系管理 工 作应体现 公平、 公 正 、 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 全体投 资 者,保障 所有投 资 者享有知 情权及 其 他合法权 益。第 四条 公司 的投资者 关系管 理 工作应客 观、 真实、 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 司 的实际状 况, 避 免过 度宣传可 能给投 资 者造成的 误导。第 五 条 公 司 开 展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时 应 注 意 尚 未 公 布 信 息 及 内部信息的 保密, 避 免和防止 由此引 发 泄密及导 致相关 的 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 得到明确 授权并 经 过培训, 公 司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 不 能在投资 者关系 活 动中代表 公司 发 言 。- 1 -第二章 投资者 关 系管理 负 责人及机构第七条 公 司 董事会秘 书是公 司 投资者关 系管理 负 责人, 全 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 系 管理工作, 在深入 了 解公司运 作和管 理、 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 等情况 下, 负责策划、 安排和 组 织各类投 资者关 系 管理活动 。第 八条 公 司 证券部具 体负责 投 资者关系 管理的 日 常事务, 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 工 作的组织 、协调 。第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制 订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的管理办法 和实施 细 则,报请 董事会 审 定,并负 责具体 的 落实和实 施 。第 十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对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 理 进行全面 和系统 的 培训。第 十一条 在 进行投资 者关系 活 动之前, 公司董 事会 秘书应对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及 相关人员 进行有 针 对性的培 训和指 导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持 续 关 注 新 闻 媒 体 及 互 联 网 上 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 息 并及时反 馈给公 司 董事会及 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 三 条 公司 通 过投资者 关系管 理 的各种活 动和方 式, 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 规 和规则规 定应披 露 信息以外 的信息 。 若 公司对自 愿性披露的 信息有 疑 问,可在 向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咨询后 决 定披露与 否。第十四条 公 司进行自 愿性信 息 披露遵循 公 平原 则, 使所有股 东- 2 -及潜在投 资者、 机 构、 专业 投资者 能 在同等条 件下进 行 投资活动 , 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 息 披露。第十 五 条 公司遵 循诚实信 用原则 , 在 投资者关 系活动 中 就公司经营状况 、 经营 计 划、 经营 环境、 战 略规划及 发展前 景 等持续进 行自愿性信息 披露, 帮 助投资者 作出理 性 的投资判 断和决 策 。第十 六 条 公司 在 自愿披露 具有一 定 预测性质 的信息 时, 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 具 体列明相 关的风 险 因素, 提示 投资者 可能出现 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第十七条 在 自愿性信 息披露 过 程中, 当情况 发生重 大变化导 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 实、 不准确、 不完 整, 或 者已披露 的预测 难 以实现时 ,公司对已 披露的 信 息及时进 行更新 。 对于已披 露的尚 未 完结的事 项, 公司有持 续和完 整 披露的义 务,直 至 该事项最 后结束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在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中 一 旦 以 任 何 方 式 发 布 了 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 披 露的重大 信息, 要 及时向深 圳证券 交 易所报告, 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 市 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 十九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公 司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 认 真做好 股东 大会的安 排公 司努力为 中小股 东 参加股东 大会创 造 条件, 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 面 充分考虑, 以便于 股 东参加。 在 条件允 许 的情况下,利用互联 网络对 股 东大会进 行直播 。- 3 -第 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 股东大 会 的透明性, 公司可 根据情况, 广泛邀请新 闻媒体 参 加并对会 议情况 进 行详细报 道。第 二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过 程 中 如 对 到 会 的 股 东 进 行 自 愿 性 信 息披露, 公司 在会后 最迟不超 过一天 的 时间内, 在 公司网 站或以其 他方式公布。第二节 网 站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公 司 网 站 并 开 设 投 资 者 关 系 专 栏 的方式开展 投资者 关 系活动。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根 据 规 定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公 布 公 司 网 站 地 址( http:/www.cmreltd.com) , 当网址 发生变更 后, 应 及 时公告变 更后的网址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不 在 公 司 网 站 上 刊 登 传 媒 对 公 司 的 有 关 报 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 司 的分析报 告, 以 避免 和防止对 投资者 的 投资决策 产生影响。第 二十六条 公司对公 司网站 信 息进行及 时更新 , 并 将历史信 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 著 标识加以 区分, 对 错误信息 及时更 正 , 避免对投 资者产生误 导。第二 十 七条 公 司 可在网站 上开设 论 坛, 投资者 可以通 过 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 建 议,公司 通过论 坛 直接回答 有关问 题 。第二 十 八条 公司 设立公开 电子信 箱 与投资者 进行交 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 公 司提出问 题和了 解 情况, 公 司通过 信箱 回复或解 答有关问题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论 坛 及 电 子 信 箱 中 涉 及 的 比 较 重 要 的 或 带 普- 4 -遍性的问 题及答 复, 公司加以 整理后 在 公司网站 的投资 者 专栏中以 显著方式刊 载。第三节 分析 师 会议、 业 绩说明会和路演第 三十条 公 司可在定 期报告 结 束后、 实 施融资 计划 或其他认 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 分 析师会议 、业绩 说 明会或路 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 议、 业绩 说 明会和路 演活动 采 取尽量公 开的方式进 行,在 有 条件的情 况下, 可 采取网上 直播的 方 式。第 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 议、 业绩说 明会或路 演活动 如 采取网上 直播方式, 可 事先以 公开方式 就会议 举 办时间、 登 陆网址 以及登陆 方式等向投资 者发出 通 知。第 三十三条 公司可事 先通过 电 子信箱、 网上论 坛、 电话和信 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 投 资者的有 关问题, 并在分析 师会议、 业绩说明 会或路演活动 上通过 网 络予以答 复。第 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 议、 业绩说 明会或路 演活动 可 采取网上 互动方式, 投 资者可 以通过网 络直接 提 问, 公司在 网上直 接回答有 关问题。第 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 议、 业绩说 明会或路 演活动 如 不能采取 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 公司根据 情况邀 请 新闻媒体 的记者 参 加, 并作出 客观报道。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 为必要 的 时候, 就 公司的 经 营情 况、 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 与 投资者、 基金经 理 、分析师 等进行 一 对一的沟 通,介绍公司 情况、 回 答有关问 题并听 取 相关建议 。第 三十七条 公司在一 对一沟 通 中, 平等 对待投 资 者, 为中 小投- 5 -资者参与 一对一 沟 通活动创 造机会 。第 三十八条 为避免一 对一沟 通 中可能出 现选择 性 信息披露 , 可邀请新闻 机构参 加 沟通活动 并作出 报 道。第五节 现场参观第 三十九条 公司可安 排投资 者、 分析师及 基金经 理 等到公司 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 在 地进行现 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 司要合理、 妥善地 安排参观 过程, 使 参观人员 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 情 况, 同时 应注意 避免 在参观过 程中使 参 观者有机 会得到未公 开的重 要 信息。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有 必 要 在 事 前 对 相 关 的 接 待 人 员 给 予 有 关 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 披 露方面必 要的培 训 和指导。第六节 电话咨询第 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 专门的 投 资者咨询 电话 , 投资 者可利用 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 问 、了解其 关心的 问 题。第 四十三条 咨询电话 配有专 人 负责, 并保证 在工作 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 畅 通。 如遇重 大事件 或其他必 要时候, 公司可开 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 者 咨询。第 四十四条 公司在定 期报告 中 对外公布 咨询电 话 号码。 如有 变更要立即 在公司 网 站公布, 并及时 在 正 式公告 中进行 披 露。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 顾 问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认 为必要 和 有条件的 情况下, 可 以聘请专 业- 6 -的投资者 关系顾 问 咨询、 策 划和处 理 投资者关 系, 包 括 媒体关系 、 发展战略、 投资者 关 系管理培 训、 危 机 处理、 分 析师会 议 和业绩说 明会 安排等事 务。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司 聘 用 投 资 者 关 系 顾 问 应 注 意 其 是 否 同 时 为 与本公司存 在竞争 关 系的其他 公司服 务。 若公司聘 用的投 资 者关系顾 问同时为存 在竞争 关 系的其他 公司提 供 服务, 公 司应避 免投 资者关系 顾 问利用本 公司的 内 幕信息为 其他 公 司 服务而损 害本公 司 的利益。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不 得 由 投 资 者 关 系 顾 问 代 表 公 司 就 公 司 经 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 项 作出发言 。第 四十八条 公司以现 金方式 支 付投资者 关系顾 问 的报酬, 不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 证 券、期权 或认股 权 等方式进 行支付 和 补偿。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 基 金经理第 四 十 九 条的公司重 大信息 。公 司 不 得 向 分 析 师 或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尚 未 正 式 披 露第五十条 公 司向分析 师或基 金 经理所提 供的相 关 资料和信 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 提 出相同的 要求时 , 公司平等 予以提 供 。第 五 十 一 条 公 司 不 出 资 委 托 证 券 分 析 师 发 表 表 面 上 独 立 的 分析报告。 如果由 公司 出资委托 分析师 或 其他独立 机构发 表 投资价值 分析 报 告 , 应 在 刊 登 时 在 显 著 位 置 注 明 本 报 告 受 公 司 委 托 完 成 的 字 样。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向 投资者 引 用或分发 分析师 的 分析报告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可 以 为 分 析 师 和 基 金 经 理 的 考 察 和 调 研 提 供接待等便 利, 但不 为其工作 提供资 助 。 分析人员 和基金 经理考察 公司原则上应 自理有 关 费用,公 司不向 分 析师赠送 高额礼 品 。- 7 -第三节 新闻 媒 体第 五十四条体发布信 息。第五十五条公司可根 据需要, 在 适当的时 候选择 适 当的新闻 媒对于重大 的尚未 公 开信息, 公司不以 媒 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 道的形 式 披露相关 信息。 在 未进行正 式披露 之 前, 不向任 何新闻媒体 提供相 关 信息或细 节。第 五 十 六 条 公 司 把 对 公 司 宣 传 或 广 告 性 质 的 资 料 与 媒 体 对 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 立 的报道予 以明确 区 分。 如属于 公司本 身提供的 ( 包括公司本 身或委 托 他人完成) 并付出 费用的宣 传资料 和 文字, 在刊 登 时予以明 确说明 和 标识。第五章 附 则第 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 董事会 审 议通过之 日起执 行, 本制度的 解释权归公 司董事 会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