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四 川美 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司对 外 投 资 管 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四 川 美 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对 外 投 资 行 为 ,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规 避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合 理 有 效 的 使 用 资 金 , 确 保 投 资收益最 大化,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董 事会议 事 规则 等 公司制 度 的规定, 结合公 司 实际,制 定本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公 司 为 获 取 未 来 收 益 而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货 币 资 金 、 股 权 、 以 及 经 评 估 后 的 实 物 或 无 形 资 产 作 价 出 资 , 对 外 进 行 各 种 形 式的投资 活动。第三条 按照 投资期 限的长 短 ,公司 对 外投资 分 为短期 投 资和长期 投资。 短期投资 主要指: 公司购入 的能随 时 变现且 持 有时间 不 超过一年 ( 含一年 )的投资, 包括 各 种 股票、 债 券、基 金 、分红 型 保险、 委 托理财产 品等; 长 期 投资 主 要 指 : 投 资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 公 司 不 能 随 时 变 现 或 不 准 备 变 现 的各种投资 ,包括 债 券投资、 股权投 资 和其他投 资等。 包 括但不限 于下列 类 型:(一)公 司独立 兴 办的企业 或独立 出 资的经 营 项目;(二)公 司出资 与 其他法人 实体成 立 合资、 合 作公司 或 开发项目 ;(三)控 股或参 股 其他独立 法人实 体 ;(四)经 营资产 出 租、委托 经营或 与 他人共 同 经营。第四条 本办 法适用 于公司及 其所属 全 资子公司 、 控股 子 公司的一 切对外 投 资行为。第 五 条 建 立 本 办 法 旨 在 建 立 有 效 的 控 制 机 制 , 对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在 组 织 资 源 、 资 产 、 投 资 等 经 营 运 作 过 程 中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保 障 资 金 运 营 的 安 全 性 和 收 益性,提 高公司 抗 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 对外投 资管理 的 基本原 则 :(一)必 须遵循 国 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二)必 须符合 公 司发展战 略 、方 针 ;(三) 必须坚 持优 化产品结 构、 节约 资源、 保护环 境、 创造良好 经济效 益 ;(四)必 须合理 配 置现有资 源,规 模 适度,不 影响公 司 主营业务 的发展。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 批 权限第七条 公司 对外投 资的审 批 应严格 按 照 公司 法 及 其 他相关法 律、 法 规和 公 司 章 程 、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规 定 的 权 限 履 行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 进行对 外投资 , 须严格 执 行有关规 定, 对 投 资的必要 性、 可 行 性、 收益 率进行 切 实认真的 论证研 究 。 对确信 可以投 资 的, 实行 逐级审 批 制度:( 一 )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之 一 时 , 需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实施。1投 资运用 资金占 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 计净资产 的 8%以 上 的;2 交 易涉及 的资产 总额占公 司最近 一 期经审 计 的合并 报 表总资产 的 50%以 上 , 该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 , 以 较 高 者 作 为 计 算 依 据;3 交 易标的 (如股 权) 在最 近一个 会 计年度相 关的营 业 收入占公 司最近 一 个会计年 度经审 计 的合并报 表营业 收 入的 50%以上, 且 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4 交 易标的 (如股 权) 在最 近一个 会 计年度相 关的净 利 润占公司 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 经审计 的 合并报表 净利润 的 50%以 上, 且 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人 民 币。5 交 易的成 交金额 (含承担 债务和 费 用) 占公 司最近 一 期经审计 的合并 报 表净资产 的 50%以 上,且绝 对金额 超 过 50 00 万元人 民 币;6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净 利 润 的50%以 上,且 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二 )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之 一 时 , 需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1投 资运用 资金占 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 计净资 产 的 2%以 上 至 8%以内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 产总额 同 时存在帐 面 值和 评 估值的, 以较高 者 作为计算 数据;3 交 易标的 (如股 权) 在最 近一个 会 计年度相 关的营 业 收入占公 司最近 一 个会计年 度经审 计 营业收入 的 1 0%以 上,且绝 对金额 超 过 1,000 万元;4 交 易标的 (如股 权) 在最 近一个 会 计年度相 关的净 利 润占公司 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 经审计 净 利润的 10%以 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5 交 易的成 交金额 (含承担 债务和 费 用) 占公 司最近 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 上,且 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 易产生 的利润 占上市公 司最近 一 个会计 年 度经审 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三 )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之 一 时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长 批准后实 施。1投 资运用 资金不 超过公司 最近一 期 经审计的 净资产 总 额的 2%;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 涉及的资 产总额 同 时存在帐 面值和 评 估值的, 以较高 者 作为计算 数据;3 交 易标的 (如股 权) 在最 近一个 会 计年度相 关的主 营 业务收入 占公司 最 近一个会 计年度 经 审计主营 业务收 入 的 10%以下, 且绝对 金额不超 过 1,000 万 元;4 交 易标的 (如股 权) 在最 近一个 会 计年度相 关的净 利 润占公司 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 经审计 净 利润的 10%以 下, 且绝对金 额不超 过 100 万元;5 交 易的成 交金额 (含承担 债务和 费 用) 占公 司最近 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 下,且 绝对 金额不超 过 1,000 万 元;6 交 易产生 的利润 占上市公 司最近 一 个会计 年 度经审 计 净利润的 10%以下 ,且绝对金 额不超 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 计算中 涉 及的数据 如为负 值 ,取其 绝 对值计 算 。 董 事 会 审 批 权限 不 能 超 出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 超 出 董 事 会 审 批 权 限 的 由股东大会 审批。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 织 管理机构第九条 公司 股东大 会 、 董事会 为公司 对外投资 的决策 机 构, 各自在 其权限范 围 内 , 对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做 出 决 策 。 未 经 授 权 , 其 他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无 权 做 出对外投 资的决 定 。第十条 公司 董事会 战略委员 会为公 司 董事会的 专门议 事 机构,负 责统筹 、 协 调 和 组 织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分 析 和 研 究 。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信 息 收 集、整理 和初步 评 估,并提 出投资 建 议。第十一条 公 司总经 理是对 外 投资实 施 的主要 责 任人, 负 责对投资 项目实 施 的 人 、 财 、 物 进 行 计 划 、 组 织 、 监 控 , 并 应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汇 报 投 资 进 展 情 况 , 提出调整 建议等 , 以利于董 事会及 股 东大会及 时对投 资 作出修订 。总经理组 织成立 项 目实施小 组, 负 责 对外投资 项目的 任 务执行和 具体实 施, 建立项目 实施小 组 的问责机 制,对 项 目实施小 组的工 作 情况进行 跟进和 考 核。第十二条 公 司技术 经济研究 院、 投资 发展部、 董 事会办 公室为公 司对外 投 资 的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前 期 调 研 、 论 证 及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 配 合 公 司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研 究 、 制 订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组 织 评 审 小 组 对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技 术 、 效 益 评 审 、 并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对 公 司 对 外 的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 生 产 经营性投资、 股权投 资、 租赁、 产权交 易、 资产重 组等项 目负责进 行预选 、 策划 、 论证、筹 备;对 控 股子公司 经营责 任 目标的达 成进行 分 析、监督。第 十 三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为 对 外 投 资 的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效 益 评 估 , 筹 措 资 金 等 。 负 责 将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预 算 纳 入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预 算 体 系 ,并办理出 资手 续 、 工商登记 、 税 务登 记、 银 行开户 、 出 资证明文 件管理 等 工作。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室 负 责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事 前 效 益 审 计 工 作 ,以 及 经营过程中 的定期 审 计。第 十 五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法 律 顾 问 室 负 责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协 议 、 合同和重要 相关信 函 、章程等 法律文 件 的起草、 审核、 对 外披露工 作。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 策 管理第一节 短期 投资第十六条 公 司短期 投资决 策 程序:( 一 ) 投 资 发 展 部 负 责 对 投 资 建 议 进 行 预 选 , 根 据 投 资 对 象 的 赢 利 能 力 编 制短期投 资计划 ;(二)计 划财务 部 负责提供 公司 现 金 流量表;(三)短 期投资 计 划按审批 权限履 行 审批程 序 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 司计划 财务部 负 责按照 短 期投资 类 别、 数量、 单价、 应计利 息、 购进日期 等及时 登 记入账, 并进行 相 关账务处 理。第十八条 涉 及证券 投资的 , 必 须执行 严格 的联 合控制 制 度, 即至少 要由两 名 以 上 人 员 共 同 操 作 , 且 证 券 投 资 操 作 人 员 与 资 金 、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分 离 , 相 互 制 约 , 不 得 一 人 单 独 接 触 投 资 资 产 , 对 任 何 投 资 资 产 的 存 入 或 取 出 , 必 须 由 相 互制约的 两人联 名 签字 ,并 经主管 领 导的确认 审批第十九条 公 司购入 的短期 有 价证券 必 须在购 入 的当日 记 入公司名 下。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负 责 定 期 与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核 对 证 券 投 资 资 金 的 使用及结 存情况 , 应将收到 的利息 、 股利及时 入账。第二十一 条 公司进 行委托理 财的 ,应选 择资信状 况、 财 务 状况良好 ,无 不良 诚 信 记 录 及 盈 利 能 力 强 的 合 格 专 业 理 财 机 构 作 为 受 托 方 ,并 与 受 托 方 签 订 书 面 合同, 明确委 托理财 的金额、 期间、 投 资品种、 双方的 权 利义务及 法律责 任 等。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和 审 计 监 察 室 应 派 专 人 跟 踪 委 托 理 财 资 金的 进 展 及 安 全 状 况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应 要 求 其 及 时 报 告 ,以 便 董 事 会 立 即 采 取 有效措施回 收资金 ,避 免或减少 公司损 失 。第二节 长期 投资第二十三 条 对外长 期投资 程 序: ( 一 )公 司 技 术 经 济 研 究 院 、 投 资 发 展 部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初步 评 估 , 调 研 、 论 证 , 提 出 项 目 建 议 书 ,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 报 总 经 理 初 审 ; 非与主营 业务相 关 的,报董 事长初 审 。(二 )初 审 通 过 后 , 编 制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有 关 合 作 意 向 书 , 报 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 员 会审核。(三 ) 经公司 董事会 战略委员 审批后 报 董事会审 议, 董 事 会根据相 关权限 履行审批程 序 ,超出董 事会权 限 的, 提交股 东大会 审 议; ( 四 )已 批 准 实 施 的 对 外投 资 项 目 , 应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组 织 成 立 项 目 实 施 小 组负责具体 实施。 (五 )公司 经营管 理 班子负 责 监督项 目 的运作及其经营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于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可 聘 请 专 家 或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论 证。第二十五 条 长期投 资项目应 与被投 资 方签订投 资合同 或 协议, 长 期投资 合 同 或 协 议 须 经 公 司 律 师 和 法 律 顾 问 审 核 , 并 经 授 权 的 决 策 机 构 批 准 后 方 可 对 外 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 条 公司计 划财务部 负责协 同 被授权部 门和人 员 , 按长期 投资合 同 或 协 议 规 定 投 入 现 金 、 实 物 或 无 形 资 产 。 投 入 的 实 物 必 须 经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的 中 介机构评 估后, 方 可办理实 物交接 手 续,并经 实物使 用 部门和管 理部门 同 意。在签订投 资合同 或 协议之前 ,不 得支付 投资款 或 办理投 资 资产的移 交; 投 资 完成后 ,应取 得被投 资方出具 的投资 证 明或其他 有效凭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施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必 须 获 得 相 关 的 授 权 批 准 文 件 ,并 附 有 经 审批的对 外投资 预 算方案和 其他相 关 资料。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技 术 经 济 研 究 院 、 投 资 发 展 部 根 据 公 司 所 确 定 的 投 资 项 目 , 相 应 编 制 实 施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计 划 及 投 资 预 算 方 案 , 对 项 目 实 施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与 控 制 , 参 与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 终 ( 中 ) 止 清 算 与 交 接 工 作 , 并 进 行 投 资 评 价与总结 。第二十九 条 公司计 划财务部 对投资 项 目的进度 、投资 预 算的执行 和使用 、 合 作 各 方 情 况 、 经 营 状 况 、 存 在 问 题 和 建 议 等 每 季 度 汇 制 报 表 , 及 时 向 公 司 领 导 报 告 。 项 目 在 投 资 建 设 执 行 过 程 中 , 可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的 变 化 合 理 调 整 投 资 预 算,投资 预算的 调 整需经原 投资审 批 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董 事会办 公室应 向 董事会 及 时汇报 投 资进展 情 况。 当投 资条件 发生 重 大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效 益 时 ,应 及 时 提 出 对 投 资 项 目 暂 停 或 调 整 计 划 等 建 议, 并 按审批 程序重 新报请董 事会或 股 东大会审 议。第三十一 条 公司计 划财务 部 、 生 产技 术部 、 人事部 、 董 事会办公 室、 审计监 察 室 等 部 门 应 依 据 其 职 责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及 监 督 , 对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 对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专 项 报 告 , 提 请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讨 论 处 理 ; 对 出现未按 计划投 资 、 未能实现 项目预 期收益、 投 资发生 损失等情 况 ,应及时 上报 公司董事 会,并 查 明原因 ,追究 有关人 员的责任 。具体职责 范围包 括:(一)监 控被投 资 单位的经 营 、财 务 、人员 情 况等;(二)监 督被投 资 单位的利 润分配 、 股利支 付 情况 ,维护 本公司的 合法权 ;(三)监 督重大 投 资项目的 执行进 度 和投资 收 益情况 ;(四)向 公司经 营 层定期提 供投资 分 析报告。第三十二 条 公司应 建立健 全 投资项 目 档案管 理 制度, 从 项目预选 到项目 竣 工移交( 含项目 中 止)的档 案资料 , 由公司办 公室负 责 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 资 的转让 与 收回第三十三 条 出现或 发生下 列 情况之 一 时,公 司 可以收 回 对外投资 :(一)按 照公司 章 程规定, 该 投资 项 目(企 业 )经营 期 满;( 二 ) 由 于 投 资 项 目 ( 企 业 ) 经 营 不 善 , 无 法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 依 法 实 施 破 产;(三)由 于发生 不 可抗拒力 而使项 目 (企业 ) 无法继 续 经营;(四)合 同规定 投 资终止的 其他情 况 出现或 发 生时;第三十四 条 发生或 出现下 列 情况之 一 时,公 司 可以转 让 对外投资 :(一)投 资项目 的 持续发展 已经明 显 与公司 经 营方向 偏 差较大的 ;(二)投 资项目 出 现连续亏 损且扭 亏 无望没 有 市场前 景 的;(三)由 于自身 经 营资金不 足急需 补 充资金 时 ;(四)本 公司认 为 有必要的 其他情 形 。第三十五 条 投资转 让应严 格 按照 公 司法 、 公司章 程 有关转 让投资 规 定办理。 处置对 外 投资的行 为必须 符 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的相 关规定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外 投 资 转 让 应 由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投 资 转 让 书面 分 析 报 告 ,报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 在 处 置 对 外 投 资 之 前 ,必 须 对 拟处 置 的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分 析 、 论 证 , 充 分 说 明 处 置 的 理 由 和 直 接 、 间 接 的 经 济及其他 后果 ,然后 提交有权 批准处 置 对外投资 的机构 或 人员进行 审批 。 批 准处 置对外投 资的权 限 与批准实 施对外 投 资的权限 相同。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外 长 期 投 资 收 回 和 转 让 时 ,相 关 部 门 及 责 任 人 员 必 须 尽 职 尽 责 ,认 真 作 好 投 资 收 回 和 转 让 过 程 中 的 资 产 评 估 交 接 等 工 作 ,防 止 本 公 司 资 产 流失。第六章 对外投 资 的人事 管 理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组 建 合 作 、 合 资 公 司 ,应 对 新 建 公 司 派 出 经 法 定 程序选举 产生的 董 事、监事 ,参 与和影 响新建公 司的运 营 决策。第 三 十 九 条 对 于 对 外 投 资 组 建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本 公 司 应 派 出 经 法 定 程 序 选 举 产 生 的 董 事 、 董 事 长 ,并 派 出 相 应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财 务 总 监 ),对 控 股 公 司的运营 、决策 起 决定性作 用。第四十条 上 述第三 十八条、 三十九 条 规定的对 外投资 派 出人员的 人选由 公 司总经理 办公会 议 提出初步 意见, 由 公司董事 会决定 。第四十一 条 派出人 员应按 照 公司法 和被投 资 公司的 章程的规 定切实 履 行 职 责 ,在 新 建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实 现 本 公 司 投 资 的 保 值 、 增值。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公 司 委 派 出 任 投 资 单 位 董 事 等 有 关 人 员 ,应 通 过 参 加 董 事 会 会议等形 式, 获取更 多的投资 单位的 信 息 ,及 时向本 公司汇 报投资单 位的情 况 。第 四 十 三 条 派 出 人 员 每 年 应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责 任 书 ,接 受 本 公 司 下 达 的 考 核指标, 并向本 公司提 交年度述 职报告 ,接 受公司的 检查。第七章 对外投 资 的财务 管 理及审计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应 对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活 动 进 行 全 面 完 整 的 财 务 记 录 , 进 行 详 尽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每 个 投 资 项 目 分 别 建 立 明 细 账 簿 , 详 尽 记 录 相关资料 。对外 投 资的会计 核算方 法 应符合会 计准则 规 定。第四十五 条 长期对 外投资 的 财务管 理 由公 司 计 划财务 部 负责, 计 划财务 部根 据 分 析 和 管 理 的 需 要 , 取 得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告 , 以 便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状况进 行分析 , 维护公司 的权益 , 确保公司 利益不 受 损害。第四十六 条 公司在 每年度 末 对长、 短 期投资 进 行全面 检 查。 对子公 司进行 定 期 或 专 项 审 计 。 必 要 时 ,本 公 司 应 根 据 谨 慎 性 原 则 ,合 理 的 预 计 各 项 长 短 期 投 资可能发 生的损 失 并按会计 准则的 规 定计提减 值准备 。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向 控 股 子 公 司 委 派 财 务 总 监 ,财 务 总 监 对 其 任 职 公 司 财 务 状况的真 实性、 合 法性负责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各 级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财 务 管 理 中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策及会 计估计 、 变更等应 遵循公 司 的财务会 计制度 及 其有关规 定。第四十九 条 公司各 级子公 司 应每月 向 公司计 划 财务部 报 送财务会 计报表 , 并按照公 司编制 合 并报表和 对外披 露 会计信息 的要求 , 及时提供相关会 计 资料。第五十条 公 司对控 股子公 司 进行定 期 或专项 审 计。第五十一 条 对公司 所有的投 资资产 , 应由内部 审计人 员 或不参与 投资业 务 的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盘 点 或 与 委 托 保 管 机 构 进 行 核 对 , 检 查 其 是 否 为 本 公 司 所 拥有,并 将盘点 记 录与账面 记录相 互 核对以确 认账实 的 一致性。第八章 重大事 项 报告及 信 息披露第五十二 条 公司对 外投资应 严格按 照 公司法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股票 上 市规则 等法律 、 法规及 公司章 程 等的规 定履行 信 息披露义 务。第五十三 条 公司的 子公司须 遵循公 司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公司对 子公司 所 有 信 息 享 有 知 情 权 。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息 应 当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并 在 第 一 时间报送 公司, 以 便公司董 事会秘 书 及时对外 披露。第五十四 条 公司的 控股子公 司对以 下 重大事项 应及时 报 告公司董 事长、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 和董事会 办公室 :(一)收 购和出 售 资产行为 ;(二)对 外投资 行 为;(三)重 大诉讼 、 仲裁事项 ;( 四 ) 重 要 合 同 ( 借 贷 、 委 托 经 营 、 委 托 理 财 、 赠 与 、 承 包 、 租 赁 等 ) 的订立、变 更和终 止 ;(五)大 额银行 退 票;(六)重 大经营 性 或非经营 性亏损 ;(七)遭 受重大 损 失;(八)重 大行政 处 罚。(九)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票 上市规 则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第五十五 条 公司的 控股子 公 司董事 会 必须依 照 公司 重 大信息内 部报告 制度 的 要 求 , 制 定 专 人 作 为 联 络 人 , 负 责 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和 与 公 司 董 事 会 秘书在信 息上的 沟 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 条 本办法 由公司 董 事会审 议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本办法未 尽事宜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办 法 如 与国 家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冲 突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并 立即修订 。第五十七 条 相关文 件:(一)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司 法(二)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三)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票 上市规 则 (四) 四川 美丰化 工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五) 股东 大会议 事规则(六) 董事 会议事 规则第五十八 条 本办法 的解释 权 属于公 司 董事会。四川 美 丰化工股份有限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