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及其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
投资者及其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金融企业投资者通过向金融企业出资建立了正式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他们对金融企业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对金融企业经营成果享有分配权。金融企业投资者是金融企业权益性资本的持有者,在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决定性地位,其财务管理围绕资本投入、运营、收益来进行,核心要求是资本安全与投资回报。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而言,投资者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还可以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者对金融企业财务进行管理时,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依照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金融企业内部治理机构进行,否则将影响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引起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秩序混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金融企业的权力机构,它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投资者的职权。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但职工董事由金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聘请独立董事。因此,董事会是介于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决策机构,对于没有设立股东(大)会的金融企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投资者一般可以通过董事会行使财务管理职权。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会职权。金融企业总经理(总裁、行长)办公会是经营层面的执行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但是,一些金融企业没有设立股东大会,也没有设立董事会,其经营班子成员由主管部门任命、选派,因而具有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即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金融企业投资者将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金融企业总经理(总裁、行长)办公会履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的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重大财务事项应当报经财政部门批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规章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