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投资管理制度
湖 南 发 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试 行)(本制度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湖南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含分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以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 “子公司” ) 的投资行为, 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行投资有序操作,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城镇化业务投资、 水电业务投资、 环保业 务投资以及设立分子公司、并购企业、股权投资、资产收购、合资合作等。第 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 投资管理是指公司以及子公司的拟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论证、决策、实施及管理等。第 四条 对外投资所遵 循的原则(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能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四)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 机 构第 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是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投资方针,拥有最终投资决策权;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权;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第 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 会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可行性审核。第 七条 发展研究部是 公司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建议的初步评估, 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 论证及可行性分析,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 的初步审核。第 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 责筹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 九条 资金财务部负 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和财务评价,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和计划, 评价投资项目的财务风险、 中介机构审计评估 结果等,负责筹措资金及协助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第 十条 审计法务部负 责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评价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负责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合法性审核。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 批 权限第 十 一 条 公司投资 项 目的审批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湖 南发展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章程 等规 定的 权限 履行审批 程序。第 十 二 条 子公司投 资 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提 出 、立项及调查第 十 三 条 公司各业 务 单元、 发展研究部及相关部门,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产业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第 十 四 条 公司发展 研 究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进行初步评估, 评估后由项目 建议提 出部 门对 项目进 行初步 调研 ,撰 写项目 研究立 项申 请报 告和项目建议书,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决定是否立项。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建 议 提 出 部 门 或 总 裁 办 公 会 指 定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总 裁 办 公 会的项目 立项决 定正 式立 项,并 组织技 术、 财务 及法律 等相关 人员 成立 项目调研 小组对 项目进 行尽 职调 查和可 行性论 证, 原则 上可聘 请专家 或中 介机 构进行尽 职调查 和可行 性论 证, 聘请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审计 、评估 机构 对相 关资产进 行审计、评估。第 十 六 条 项目调研 小 组需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公司发展研究部、分管领导、总裁和 董事长 提交 阶段 性的项 目调研 报告 ,董 事长可 根据项 目的 阶 段 性调研情 况决定是否终止项目。第 十 七 条 项 目 调 研小组 完 成 项 目 调研 后 ,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分 别提交公司发展研究部、 资金财务部及审计法务部, 发展研究部组织资 金财务部、 审计法 务部等 相关 部门 审核后 ,由发 展研 究部 汇总出 具审核 意见 反馈 给项目调 研小组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可 行性研 究 报 告 应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不 同 类 型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在此基础上调整内容:(一)项目总论;(二)市场分析与预测;(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设计方案及技术工艺等;(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五)财务分析与经济评价;(六)风险分析及对策;(七)结论及建议。第 十 九 条 若 项 目 可行性 分 析 存 在 不足 之 处 , 项 目 调 研 小 组应 根 据 发展 研究部汇 总的审 核意 见对 项目进 一步调 查并 完善 项目可 行性研 究报 告, 直至达到要求为止。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决 策 及审批第 二 十 条 项 目 调 研 小 组 将 完 善 后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提 交 公 司 发 展 研 究部,发 展研究 部组 织资 金财务 部、审 计法 务部 等相关 部门进 行预 评审 并出具预 评审意 见,发 展研 究部 将预评 审意见 和项 目可 行性研 究报告 等报 公司 总裁办公 会审议,未获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直接终止。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获 公司 总 裁 办 公 会审 议 通 过后 , 报 公 司 董事 长 核 准,核准 未 通 过 的 项 目 直 接 终 止 或 由 项 目 调 研 小 组 补 充 完 善 相 关 资 料 后 重 新 申 报 核 准,但重新申报核准仅限一次。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经 公司 董 事 长 核 准后 , 根 据本 办 法 第 三 章所 述 的 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第 二 十 三 条 子 公 司 所 有 投 资 项 目 须 在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过 会 前 由 公 司 派 出董事、 产权代 表提 出拟 办意见 报公司 发展 研究 部,公 司发展 研究 部组 织资金财务部、 审计法 务部 等相 关部门 审核, 出具 审核 意见后 报公司 分管 领导 、总裁及 董事长 审批, 派出 董事 、产权 代表在 子公 司董 事会、 股东会 上根 据公 司决定发 表意见并行使决策。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实 施 及管理第 二 十 四条 拟投资项 目经批准后, 由公司相关业务单元、 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抽 调人员 负责 具体 实施, 可采取 成立 项目 实施管 理小组 、组 建项 目公司或 向被投 资单位 委派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财 务人员 等多 种形 式,具体 承担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小 组 应 当 向 公 司 提 交 项 目 的 文 件 及 目 录 清 单 等全部文 件资料 。投 资项 目如属 于采取 成立 独立 法人主 体的, 还应 当向 公司委派到该项 目公司 或被 投资 单位的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 人员等 移交 该项 目的相关文件材料。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小 组 在 项 目 实 施 完 成 之 后 应 当 就 其 所 负 责 的 投资项目,撰写出工作总结,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报公司备案。第七章 附则第 二 十 七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 湖南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 二 十 八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解释。第 二 十 九条 本制度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