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动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航动 力 控 制股份 有 限 公司募集资 金 管 理制度(2 013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 2013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 批)为 规范 中 航动力 控 制股 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募 集资 金 的管理 , 提高 募 集资金 的 使用 效 率 , 最 大 限度 地 保 障 投资 者 的利益 , 根 据 公司 法 、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司证 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股票 上 市规 则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公 司 规范运 作 指 引 、 中 国证 监 会 上 市 公司 监 管指引 第 2 号 -上 市 公司 募 集资 金 管理和 使 用的监 管 要求 等有关 法 律法 规 或规范 性 文件 的 规定 , 结 合公 司 的 实 际情 况 ,特制 定 本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本 制度 所 指募集 资 金是 指 公司通 过 公开 发 行证 券 ( 包括 首 次公 开 发行 股 票 、 配股、增发 、 发行 可 转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交易 的 可转 换 公司债券、公司 债 券 、 权 证等 ) 以 及 非公 开 发行证 券 向投 资 者募集 用 于特 定 用途的 资 金。第 二 条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通过 公 司的子 公 司或 公 司控 制 的其 他 企业实 施 的, 适 用本制 度 。第 三 条 募 集资 金 到位后 , 公 司 应及 时 办 理 验资 手 续 , 由 具 有证 券 从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 出具 验 资报告 , 并 保 证募 集 资金 使 用与招 股 说明 书 或募集 说 明书 所 承诺的 一 致 , 不得 随 意改 变 募集资 金 投向。公 司应 当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地披 露 募集 资 金的实 际 使用 情 况 , 并在 年 度 审 计的 同 时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募 集资 金 存 放 与使 用 情况进 行 鉴证。第 四 条 公 司董 事 会负责 制 定和 完 善募集 资 金管 理 制度,并 确保 制 度的有 效 实施。第 五 条 违 反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公司 章 程 以 及本 制 度的规 定 使用 募 集资金 , 致使 公 司遭受 损 失的 , 相关责 任 人应 承 担 民 事赔 偿 责任。第 二 章 募 集 资 金 的 专 户 存 储第 六 条 公 司应 当 审慎选 择 商业 银 行并开 设 募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 以下简 称 “专 户 ”) , 募 集 资金 应 当存放 于 董事 会 批 准 设立 的 专户集 中 管理 和 使 用 , 专 户不 得 存放非 募 集资 金 或 用 作其 他 用 途 。 募 集资 金 专户数 量 不得 超 过募集 资 金投 资 项 目 的个 数 。公 司存 在 两次以 上 融资 的 ,应当 独 立设 臵 募集资 金 专 户 。同 一 投资项 目 所需 资 金应当 在 同一 专 户存储。第 七 条 公 司应 当 在募集 资 金到 位 后一个 月 内与 保 荐机 构 、存 放 募集资 金 的商 业 银行( 以 下简 称 “商业 银 行 ”)签 订 三方 监 管协 议 ( 以下 简 称 “协 议 ”) 。 协 议至少 应 当包 括 下列 内容:( 一)( 二) 存 放金 额 ;( 三)公 司 应当 将 募集 资 金集中 存 放于 专 户;募 集 专户 账 号、 该 专户涉 及 的募 集 资金项 目 、公 司 一次 或 十二 个 月内累 计 从该 专 户中支 取 的金 额超 过 5,000 万 元 人民 币 或该专 户 总额 的 20%的 , 公 司及商业 银行 应 当及时 通 知保 荐 机构;( 四)保 荐 机 构 ;( 五)( 六)商 业 银行 每 月向 公 司出具 银 行对 账 单,并 抄 送保 荐 机构 可 以随 时 到商业 银 行查 询 专户资 料 ;保 荐 机构 每 季度 对 公司现 场 调查 时 应当同 时 检查 募集 资 金专户 存 储情 况 ;( 七) 保 荐 机构 的 督导 职 责、商 业 银行 的 告知及 配 合职 责、 保 荐机构 和 商业 银 行对公 司 募集 资 金使用 的 监管方 式 ;( 八) 公 司 、商 业 银行 、 保荐机 构 的权 利 、义务 和 违 约 责任;( 九) 商 业 银行 三 次未 及 时向保 荐 机构 出 具对账 单 或 通 知专 户 大额支 取 情 况 , 以 及 存 在 未配 合 保荐机 构 查询 与 调 查 专户 资 料情形 的 , 公 司可 以 终 止 协议 并 注销该 募 集资 金 专 户 。公 司在 上 述协议 签 订后 及 时报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备 案 并 公 告协 议 主要内 容 。上 述 协议在 有 效期 届 满前提 前 终止 的 , 公 司应 当 自协议 终 止之 日 起一个 月 内与 相 关当事 人 签订新 的 协议 , 并及时 报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备案 后 公告。第 三 章 募 集 资 金 使 用第 八 条 公 司应 当 按照发 行 申请 文 件中承 诺 的募 集 资金 投 资计 划 使用募 集 资 金 。 出 现 严 重 影响 募 集资金 投 资计 划 正 常 进行 的 情形时 , 公司 应 当及时 报 告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并公 告 。第 九 条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不得 为 持有交 易 性金 融 资产 和 可供 出 售的金 融 资产 、 借 予他人 、 委托 理 财等 财 务性 投 资, 不 得直 接 或间接 投 资于 以 买卖有 价 证券 为 主要业 务 的公 司 。公 司不 得 将募集 资 金用 于 质 押 、 委 托贷 款 或其他 变 相改 变 募集 资 金用途 的 投资。第 十 条 公 司在 使 用募集 资 金时 , 应当严 格 履行 申 请和审 批 手续。( 一 )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依 据 是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使 用 计 划书 ;( 二 ) 募集 资 金 年 度使 用 计划书 按 照下 列 程序编 制 和审批 :1、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 组织编 制 募集 资 金年度 使 用计 划 书;2、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使 用 计 划 书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审 查 同 意 ;3、 募 集资 金 年度 使 用计 划 书由董 事 会审 议 批准。( 三 ) 公司 总 经 理 负责 按 照经董 事 会审 议 批准的 募 集资 金 年度 使 用计划 书 组织 实 施。公 司应 当 确保募 集 资金 使 用的真 实 性和 公 允 性 , 防 止募 集 资金 被 控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等 关联 人 占用或 挪 用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避 免 关 联 人 利 用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第 十 一 条 公 司应 当 在每个 会 计年 度 结束后 全 面核 查 募 集 资金 投 资项目 的 进展 情 况。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实 际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与 最 近 一 次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当 年 预 计 使 用 金 额 差 异 超 过 30% 的 , 公 司 应当调 整 募集 资 金投资 计 划 , 并 在定期 报 告中 披 露 最 近一 次 募集资 金 年度 投 资计划 、 目前 实 际投资 进 度 、 调 整 后 预计 分 年度投 资 计划 以 及投资 计 划变 化 的原因 等 。第 十 二 条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出现 下 列情形 的 ,公 司 应 当 对该 项 目的可 行 性 、 预 计收益 等 重新 进 行论证 , 决定 是 否继 续实 施 该项目:(一 )的 ;(二 )(三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涉 及 的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搁 臵 时 间超过 一 年的;超 过 最 近 一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的 完 成 期 限 且 募集 资金 投 入金额 未 达到 相 关计划 金 额 50%的 ;(四 )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出现 其 他异常 情 形的。 公 司应当 在最近 一 期定 期 报告中 披 露项 目 的进展 情 况、出 现异 常 的原因 以 及调 整 后的募 集 资金 投 资计划 ( 如有) 第 十 三 条 公 司决 定 终止原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的, 应 当尽 快、 科 学地选 择 新的 投 资项目。第 十 四 条 公 司以 募 集资金 臵 换预 先 已投入 募 集资 金 投 资 项目 的 自筹资 金 的, 可 以在募 集 资金 到 账 后 6 个 月 内,以 募 集资 金 臵 换自 筹 资 金 。 臵 换 事 项 应当 经 公司董 事 会审 议 通 过 、 会 计 师事务 所 出具 鉴 证报告 及 独立 董 事 、 监 事 会 、 保 荐 机 构发 表 明确同 意 意见 并 履行信 息 披露 义 务后方 可 实施。公 司 已 在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披 露 拟 以 募 集 资 金 臵 换 预 先 投 入 的自 筹 资金且 预 先投 入 金额确 定 的 , 应当 在 臵 换 实施 前 对 外 公告。第 十 五 条 暂 时闲 臵 的募集 资 金可 进 行现金 管 理, 其 投 资 的产 品 须符合 以 下条 件 :( 一 ) 安 全性高 , 满足 保 本要求 , 产品 发 行主体 能 够提 供 保本 承 诺;( 二 ) 流 动 性好 , 不 得影 响 募集资 金 投资 计 划正常 进 行。 投 资产 品 不得质 押 , 产 品 专用结 算 账 户 ( 如适用 ) 不得存 放非 募 集资金 或 者用 作 其他用 途 , 开 立或 者 注 销 产品 专 用 结 算账 户 的,公 司 应当 在 2 个 交易 日 内报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备 案 并公 告 。第 十 六 条 使 用闲 臵 募集资 金 投资 产 品的, 应 当经 公 司 董 事会 审 议通过 , 独立 董 事 、 监 事 会 、 保 荐机构 发 表明 确 同 意 意见 。 公司应 当 在董 事 会会议 后 2 个 交易 日 内公 告 下列内容 :( 一 ) 本 次募集 资 金的 基 本情况 , 包括 募 集时间 、 募集资 金金 额 、募集 资 金净 额 及投资 计 划等;( 二) 募 集资金 使 用情 况 ;( 三 ) 闲 臵 募集 资 金投 资 产品的 额 度及 期 限 , 是 否 存在 变 相改 变 募集资 金 用途 的 行为和 保 证不 影 响募集 资 金项目 正 常进 行 的措施;( 四) 投 资产品 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 投资 范 围及安 全 性;( 五) 独 立董事 、 监事 会 、保荐 机 构出 具 的意见。 第十 七 条 公 司可 以 用闲 臵 募 集资 金 暂时用 于 补充 流 动资 金, 但 应当符 合 下列 条 件 :( 一) 不 得变 相 改变募 集 资金 用 途;( 二) 不 得影 响 募集资 金 投资 计 划的正 常 进行;( 三) 单 次补 充 流动资 金 时间 不 得超 过 十 二个 月 ;( 四) 单 次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的 50%;( 五) 已 归 还 前 次 用 于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募 集 资 金( 如适 用 ) ;( 六) 不 使用 闲 臵 募集 资 金进 行 证券投 资 ;( 七) 保 荐机 构 、 独 立 董 事 、 监事 会 单 独 出具 明 确同意 的 意见。第 十 八 条 公 司用 闲 臵 募集 资 金补 充 流动资 金 的, 应 当 经 公司 董 事会审 议 通过 , 并在二 个 交易 日 内公告 下 列内 容 :( 一)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募 集 资 金 的 时 间 、金 额 及投资 计 划等;( 二) 募 集资 金 使用情 况 ;( 三) 闲 臵 募 集 资金补 充 流动 资 金的金 额 及期 限 ;( 四) 闲 臵 募 集 资 金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预 计 节 约 财 务 费 用的 金额 、 导致流 动 资金 不 足的原 因 、 是 否 存在变 相 改变 募 集资 金 用 途 的 行 为 和 保 证 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正 常 进 行 的 措 施 ;( 五) 独 立董 事 、监事 会 、保 荐 机构出 具 的意 见 ;( 六)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要 求的 其 他内容。 补 充流 动 资金到 期 日之 前 , 公 司 应 将该 部 分资金 归 还至募 集资 金 专户, 并 在资 金 全部归 还 后二 个 交易日 内 公告。 第 十 九 条 公 司在 进 行项目 投 资时 , 资金支 出 必须 严 格按 照公 司 资金管 理 制度 , 履行资 金 使用 审 批手续。 第 二十 条 公 司应 跟 踪项目 进 度和 募 集资金 的 使用情况 , 确 保 投资项 目 按公 司 承诺计 划 实施 。 确因不 可 预见 的 客观 因素 影 响 , 导 致 项目 不 能按投 资 计划 正 常进行 时 , 公 司 应 及 时履 行 报告和 公 告义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的 董 事、监 事 和高 级 管理人 员 应当勤勉 尽责 , 督促公 司 规范 使 用募集 资 金 , 自 觉维护 公 司募 集 资金 安全 , 不得参 与 、 协 助 或纵容 公 司擅 自 或变相 改 变募 集 资 金 用途。第 四 章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变 更第 二 十 二 条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应与 公 司发行 申 请文件中 承诺 的 项目一致 , 原则 上 不能 变 更 。 公 司 存在 下 列情 形 的,视 为募 集 资金用 途 变更:( 一) 取 消原 募 集资金 项 目, 实 施新项 目 ;( 二) 变 更募 集 资金投 资 项目 实 施主体;( 三) 变 更募 集 资金投 资 项目 实 施方式;( 四)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为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变 更 的 其 他 情形。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变 更 募集资 金 用途 , 应当经 董 事会和股 东大 会 审议通 过 变更 募 集资金 用 途议 案 方可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董 事 会应当 审 慎地 进 行拟变 更 后的新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的可 行 性分析 , 确 信 投资 项 目 具 有较 好 的市 场前 景 和盈利 能 力 , 能 够有效 防 范投 资 风险 , 提 高募 集 资 金 使用 效 益。公 司变 更 后的募 集 资金 用 途原则 上 应投 资 于主营 业 务。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拟 变 更募集 资 金用 途 的,在 提 交董事会 审议 后 二个交 易 日内 报 告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并公 告 下列内容 :(一 ) 原 项目 基 本情况 及 变更 的 具体原 因 ;(二 ) 新 项目 的 基本情 况 、 可 行性 分 析 、 经 济效 益 分析和 风 险提 示 ;(三 )(四 ) 用 ) ;(五 ) 的 意见;(六 )(七 )新 项目 的 投资计 划 ;新 项目 已 经取得 或 尚待 有 关部门 审 批的 说 明 (如适独 立董 事 、 监 事 会 、 保 荐机 构 对 变 更募 集 资金用途变 更募 集 资金用 途 尚需 提 交股东 大 会审 议 的说明;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要 求的 其 他内容。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拟 将 募集资 金 投资 项 目变更 为 合资经营 的方 式 实施的 , 应当 在 充分了 解 合资 方 基本情 况 的基础上 , 慎 重 考虑合 资 的必 要 性 , 并 且 公司 应 当控股 , 确保 对 募 集 资金 投 资项目 的 有效 控 制。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变 更 募集资 金 用途 用 于收购 控 股股东或 实际 控 制人资 产 (包 括 权 益 ) 的 , 应 当 确保在 收 购完 成 后能 够有 效 避免同 业 竞争 及 减少关 联 交易。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与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进 行 交 易 的 原因 、 关 联 交易的 定 价政 策 及定价 依 据 、 关 联交易 对 公司 的 影响 以及 相 关问题 的 解决 措 施。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拟 对 外转让 或 臵 换 最 近三年 内 募集资金 投资 项 目 的 (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对外 转 让或 臵 换 作为 重 大资 产重 组 方案组 成 部分 的 情况除 外 ) , 应当 在 董事 会 审议通 过 后二 个 交易日 内 公告 下 列内容 并 提交 股 东大会 审 议 :(一 )(二 )(三 )(四 ) 适 用 ) ;(五 )(六 )对 外转 让 或 臵 换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的具 体 原因;已 使用 募 集资金 投 资该 项 目的金 额 ;该 项目 完 工程度 和 实现 效 益; 换 入项 目 的基本 情况 、 可行 性 分 析 和风 险 提 示 (如转 让或 臵 换的定 价 依据 及 相关收 益 ;独 立董 事 、 监 事 会 、 保 荐机 构 对 转 让或 臵 换募集资金 投资 项 目的意 见 ;(七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要 求的 其 他内容。 公 司要 充 分关注 转 让价 款 收取和 使 用情 况 、 换 入 资 产的权 属变 更 情况及 换 入资 产 的持续 运 行情 况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改 变 募集资 金 投资 项 目实施 地 点的,应 当经 董 事会审 议 通过 , 并在二 个 交易 日 内公告 , 说明 改 变情 况 、 原 因 、 对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 目 实施 造 成的影 响 以及 保 荐 机 构出 具 的意见。第 三 十 条 单 个募 集 资金投 资 项目 完 成后, 公 司 将 该 项 目 节余 募 集资 金 ( 包括 利 息收入 ) 用于 其 他募集 资 金投 资 项 目 的 , 应 当经董 事 会审 议 通过 、 保 荐机 构 发表明 确 同意 的 意 见 后方 可 使用。节 余募 集 资金( 包 括利 息 收入)低于 50 万 元 人 民 币或低 于该 项 目募集 资 金承 诺 投 资 额 1%的 , 可 以豁免 履 行前 款 程序 ,其 使 用情况 应 当在 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公 司将 该 项目节 余 募集 资 金 (包 括 利息 收 入 ) 用 于 非募集 资金 投 资项 目 ( 包括 补 充流动 资 金 ) 的 , 应 当 按 照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十三 条 履行 相 应程序 及 披露 义 务。第 三 十 一 条 全 部募 集 资金投 资 项目 完 成后, 节 余募集资 金( 包 括利息 收 入) 占 募集资 金 金 额 10%以 上的 , 公司使用 节余 资 金应当 符 合下 列 条件:( 一) 独 立董事 、 监事 会 发表意 见 ;( 二) 保 荐机构 发 表明 确 同意的 意 见;( 三) 董 事会、 股 东大 会 审议通 过 。 节 余募 集 资金( 包 括利 息 收入) 低 于募 集 资金金额 10%的 , 应 当 经董事 会 审议 通 过 、 保 荐 机构 发 表明确 同 意的 意 见 后 方可 使 用。节 余募 集 资 金 ( 包 括利 息 收入 ) 低 于 300 万元人 民 币或 低 于募 集 资金金额 1%的 , 可 以豁 免 履行 前 款程序 , 其 使 用情 况 应当 在 年度报 告 中披 露 。第 五 章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财 务 部门应 当 对募 集 资金的 使 用情况设 立台 账 , 详 细 记 录募 集 资金的 支 出情 况 和募集 资 金项 目 的投 入情 况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用 情 况检查 一 次, 并 及时向 审 计委 员 会报告 检 查结 果 。 审 计委 员 会认为 公 司募 集 资金管 理 存在 违 规情形 、 重大 风险或 内 部审计 部 门没 有 按前款 规 定提 交 检查结 果 报告 的 , 应 当及 时 向董事 会 报 告 。 董 事 会 在 收到 报 告后二 个 交易 日 内向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报告 并 公告。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当 年 存在募 集 资金 运 用的, 董 事会应当 每半 年 度全面 核 查募 集 资金投 资 项目 的 进展情 况 ,出具 公司 募 集资金 存 放与 实 际使用 情 况的 专 项报告 并披 露 ; 董 事会 应 当对年 度 募集 资 金的存 放 与使 用 情况出 具 专项报 告 , 并 聘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募集 资 金存 放 与使用 情 况 出 具 鉴 证 报告。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际 投 资 进 度 与 投 资 计 划 存 在 差 异 的 , 公 司 应当解 释 具体 原 因 。 当 期 存在 使 用闲 臵 募 集资 金 投 资 产品 情 况 的 , 公 司应 当 披露本 报 告期 的 收益情 况 以及 期 末 的 投资 份 额、签 约 方、 产 品名称 、 期限 等 信息。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的 专 项 报 告 是 否 已 经 按 照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主板 上 市公司 规 范运 作 指 引 及 相关 格 式 指 引编 制 以及是 否 如实 反 映了年 度 募集 资 金实际 存 放 、 使用 情 况进 行 合理保 证 ,提 出 鉴证结 论 。鉴 证结 论 为 “保 留 结 论 ”、 “否定 结 论 ”或 “无法 提 出结 论 ”的 , 公 司 董 事 会应 当 就鉴证 报 告中 会 计师事 务 所提 出 该 结 论的 理 由进行 分 析、 提 出整改 措 施并 在 年度报 告 中披 露 。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在 鉴 证 报 告 披 露 后 的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并 出 具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 核 查报 告 应 当 认真 分 析会计 师 事务 所 提出上 述 鉴证 结 论 的 原因 , 并提出 明 确的 核 查意见 。 公司 应 当在收 到 核查 报 告后 二个 交 易日内 向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报告 并 公告。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以 发 行证券 作 为支 付 方式向 特 定对象购 买资 产 的 , 应 当 确保 在 新增股 份 上市 前 办理完 毕 上述 募 集资 产的 所 有权转 移 手 续 , 公 司 聘 请 的律 师 事务所 应 当就 资 产 转 移手 续 完成情 况 出具 专 项法律 意 见书。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以 发 行证券 作 为支 付 方式向 特 定对象购 买资 产 或募集 资 金用 于 收购资 产 的 , 相关 当 事 人 应当 严 格遵 守和 履 行涉及 收 购资 产 的相关 承 诺 , 包括 实 现 该 项资 产 的盈 利预 测 以及资 产 购入 后 公司的 盈 利预 测 等。第 三 十 六 条 独 立董 事 应当关 注 募集 资 金实际 使 用情况与 公司 信 息披露 情 况是 否 存在重 大 差 异 。 经 二 分 之 一以 上 独立 董事 同 意 , 独 立 董事 可 以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募 集资 金 存 放 与使 用 情况出 具 鉴证 报 告 。 公 司 应当 积 极配合 , 并承 担 必 要 的费 用 。第 六 章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的 信 息 披 露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将 严 格按照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股票上市 规 则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公 司 规范运 作 指 引 、 公司 章 程 等 相 关规 定 切实履 行 募集 资 金管理 的 信息 披 露 义 务。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制度 未 尽事宜 , 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公 司 章程 的 规定 执 行。第 三 十 九 条解 释。本 制度 由 公司董 事 会制 定 、修改 , 并负责第 四 十 条 本 制度 自 公司股 东 大会 审 议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