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内部问责制度
福建 闽 东电力股份有限 公 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五届 董事会 第 二十次临 时会议 审 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福 建 闽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公司”) 治 理机构 , 健全内部约 束和责 任追究机 制, 促进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及其他 相关人 员 恪尽职守, 提高公 司决策与 经营 管理水平,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股票上市 规 则 (以下 简称“上市 规则” ) 、 福建闽 东电力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章 程 (以下 简称“ 公司 章程” )以及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的规 定,制 定本制度。第二 条 本 制 度所称内 部问责 , 是指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 人 员在其所 管辖的 部 门及工作 职责范 围 内 ,因故 意、过失或不 作为, 导 致公司出 现违法 违 规行为, 或 者致使 公司及投 资者 利益遭受 损失, 公 司应当追 究其个 人 责任。第三 条 本 制 度规定的 问责对 象 为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 员 。第四条 内部问 责 遵循公平 公正、 权 责统一、 责罚适 当 、 实事求是及客观 及时的 原 则, 做到追 究行政 责任和追 究经济 责 任相结合, 不能以公司 责任代 替 个人责任 ,不能 以 外部问责 代替内 部 问责。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问 责 方式第五 条 本制度 所涉及的 问责范 围 如下:1、 公司 未独立 于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 造成公 司 利益受损 的;2、 董 事 会、 监事会 或者相关 管理层 会 议做出违 反有关 法 律法规 、 监 管 要 求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决 议 , 对 公 司 利 益 或 股 东 合 法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13、 公 司股东 大会 、董 事会、 监事会 会议 无正当 理由未 能正 常召开的;4、董事 会、监 事会无 正 当理由 未 能正常 换 届的;5、 董事会 和经 理层职责 不清, 造 成经理层 不能正 常 履行职责的;6、 不 能履行 董事 、监 事及管 理层职 责的 ,不执 行股东 大会 、董 事会或监 事会决 议 的;7、 贯 彻执行 股东 大会 决议、 董事会 决议 或监事 会决议 不力 ,造 成严重后 果的;8、 未 能认真 履行 其职 责,导 致工作 目标 、工作 任务不 能完 成、 影响公司 总体工 作 的;9、 管 理不作 为, 导致 其管理 的下属 部门 或人员 发生严 重违 法违 纪行为, 造 成严重 后果或恶 劣影响 的 ; 对下属部 门或人 员滥用职 权徇 私舞弊等 行为包 庇 、袒护、 纵容的 ;10、 履行职 责 过程中接 受不正 当 利益的;11、 利 用职务 便利, 进 行 与个人 利益相 关 的关联 交 易损害公 司利 益,从事 与公司 构 成同业竞 争的经 营 活动,妨 碍公司 正 常经营;12、 因主观 行 为发生重 大安全 、 质量事故 和重 大 案 件, 致使 公司 财产和员 工安全 遭 受重大损 失或者 造 成严重不 良影响 的 ;13、 重大事 项 违反决策 程序, 盲 目决策造 成重大 经 济损失的 ;14、 在 公司采 购、 外协、 招标、 销 售等经济 行为中 出 现徇私舞 弊 或渎职、 失职行 为 的;15、 对资金 的 使用不履 行监督 职 责造成严 重后果 和 恶劣影响 的;16、 挪用公 司 资金或未 经批准 将 资金借贷 给他人 、 以公司信 用、资产 为他人 提 供担保的 ;17、 泄露公 司 商业、 技 术等相 关 保密事 项 及信息 , 从而造成 公司 损失的;18、 弄虚作 假 或虚报、 瞒报、 迟 报重大突 发事件 和 重要情况 的;219、 因 违反证 券期货相 关法律 法 规, 被中 国 证监会 采取行政 处罚措施的;20、 因 违反证 券 期货相 关 法律法 规, 被中国证 监会采 取 责令改正 、 监管谈话、 出具警 示函、 责令 公开说 明、 责令定 期报告 、 认定为不 适 当人选、 暂 不受理 与行政许 可有关 的 文件, 以及 限制股 东权利或 责令 转让股权 等行政 监 管措施的 ;21、 因 违反证 券期货相 关法律 法 规, 被福 建 证 监局 采取下发 监管 关注函或 监管建 议 函等日常 监管措 施 的;22、 因 违反证 券交易所 自律规 则 , 被深圳证 券交易 所采取通 报批 评、公开 谴责、 公 开认定为 不适合 担 任相应职 务等纪 律 处分措施 的; 23、 因 违反深 圳证 券交易所 自律规 则 , 被深圳证 券交易 所采取下发监管关 注函 或 监 管函等日 常监管 措 施的 ;24、 公司股 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 会 认为应 当 问责的 其 他情形 。第六 条 问 责 的方式:1、责令 改正并 作检讨;2、通报 批评;3、留用 察看;4、调离 岗位、 降级、 停 职、撤 职 ;5、罢免 、解除 劳动合 同 ;6、其它 方式。 以上内部 问责措 施 应同时附 带相应 经 济问责,包 括罚款、 扣减奖金和绩效 工资、 以 及 赔偿公司 经济损 失 等 , 处罚金 额由总 经 理办公会 、董事会、 监事会 、 股东大会 视具体 情 况进行确 定。第七条 有下列 情 形之一者 ,可以 从 轻、减轻 或免予 追 究:(一 )情节 轻微, 没有造成 不良后 果 和影响的 ;(二 )主动 承认错 误并积极 纠正的 ;(三 )确因 意外和 自然因素 造成的 ;3(四 )非 主 观因素 且未造成 重大影 响 的;(五 ) 因行 政干 预或当 事 人确已 向 上级领 导 提出建 议 而未被采 纳 的,不追 究当事 人 责任。第八 条 有 下列情 形之一的 ,应从 严 或加重处 罚:(一) 情节 恶 劣 、后 果严 重、 影响 较大 且事 故 原 因确 系个 人主 观因素所致 的;(二 )拒 不承 认 错误的; ( 三 )事 故发生 后未及 时 采取补 救措施,致 使损失 扩 大的;(四 )造成 重 大经济 损 失且无 法 补救的。第九条 内部问 责 应当遵守 相关法 律 规定。 根 据 公 司 章程 规定需罢免 由股东 大 会选举的 董事、 监 事的, 应 提交股 东 大会批准 ; 罢免职工监 事需提 交 职工代表 大会批 准 。第三章 问责机构和问 责 程序第十 条 公 司董事 会下设内 部问责 指 导委员会 , 主任 委员 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副 主 任委员由 公司监 事 会主席担 任, 委 员 由总经理、 独立董事和 职工监 事 组成。 公 司审计 部为 内部问责 指导委 员 会的办事 机 构, 负责调 查、 收 集、 汇总被 问责人 的有关资 料, 提出 相关方案, 报 内部问责 指导委 员 会。 公司可 根据实 际需要, 增 加问责 事由相关 管理人员担任 委员。第十一条 三分之 一以上董 事、 二 分之 一以上独 立董事 或 者监事会可以对 董事会 成 员(包括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提出问 责 ; 董事长 、 监事 会 主席可以 对董事 会 其他成员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 理人员提 出 问责 ; 总 经理可以 对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提出问责 。若发 生 上述问责 ,经公 司 内部问责 指导委 员 会研究同 意,责成公司 审计部 同 有关部门 限期进 行 调查核实 , 并向 公司 内部问责 指4导委员会 报告调 查 结果, 由内 部问责 指导委员 会提出 处 理意见, 并 提交董事会 审议 , 经 会议表决 做出责 任 追究处 理 决定。 两名以上 监事联 名 可以对监 事会主 席 提出问责 ; 监事 会主 席 可以对监事提 出问责。 若发生上 述问责, 经公司内 部问责 指 导委员会 研究 同意, 责成 审计部 同有关部 门限期 进 行调查核 实, 并向 公司 内部 问责 指导委员 会报告 调 查结果, 由 内部问 责指导委 员会提 出 处理意见, 并提交监事 会审议 , 经会议表 决做出 责 任追究处 理决定 。监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 规定需罢 免由股 东 大会选 举 的董事 、 监事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 批 准;罢免 职工监 事 需要提交 职工代 表 大会批准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向 公 司 内 部 问 责 指 导 委员会举报 问责对 象 不履行职 责或不 正 确履行职 责的情 况。 问责举报 应当确有依 据,不 得 捏造事实 进行诬 陷 。第十三条 内部 问 责指导委 员会 就 问 责事项启 动调查 程 序的, 被问责人应 当配合 调 查, 提供 真实情 况 , 不得以 任何方 式 阻碍、 干 涉调查,也不 得以任 何 形式打击 报复检 举 、举报的 部门或 个 人。第十四条 被问 责 人出现过 失后, 要责 成其做出 产生过 失 的说明及避免今 后工作 再 发生过失 的计划 和 措施,防 范类似 问 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 在问 责 过程中要 充分保 证 被问责人 的申辩 权, 被问责人有权提 出申辩 意 见。 被问责 人对问 责追究方 式有异 议 , 可以向 内 部问责指导 委员会 申 诉。第十 六条 董事会 、 监事会、 拥有 股东 大会提案 权的股 东 对 问责决定有异 议的, 可 以提请股 东大会 审 议。第四章 问责公开5员,监事 会有权 提 出罢免的 建议。违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 公司 章程或 者 股东会决 议的董 事 、 高级管 理人对 董事、 高 级管理人 员执行 公 司职务的 行为进 行 监督, 对第十 七条 对 董事、 监 事、 高 级 管理人员 问责的 情 况, 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 向 有 关部门备 案的, 依 照规定 执 行。公司 在收 到 证 监会的行 政处罚 决 定书、 证 监局监 管措 施及交易 所 的 监 管 措 施 或 纪 律 处 分 文 书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证 监 局 书 面 报 告 内部 问责的决 策情况 及 结果。第十八条时披露。公司 采 取内部问 责措施, 属于应披 露事项 的 , 应当及第五章 附 则第十 九条 公 司相关制 度中规 定 有问责方 式的参 照 本制度执 行,凡与本制 度相冲 突 的,以本 制度为 准 。第二 十条 公 司中层管 理人员、 一般管理 人员、 子 (分) 公司 负责人的问 责参照 本 制度执行, 具体实 施办法由 公司总 经 理制定, 并 报董事会备 案。第二十一 条第 二 十 二 条 行,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三 条本 制 度所称 “以上” 均 含本数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施本 制 度未尽事 宜,或 者 与有关法 律、法 规 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 规 办理。第二十四 条 本 制 度由公司 董事会 负 责解释和 修订。福建闽东 电力股 份 有限公司2013 年 6 月 7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