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经 2014 年 3 月 20 日 召 开 的 第七 届 董 事 会第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和 规 范 公 司 运 作 水 平 , 严 管 职业 操 守 , 加 大 对 年 度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问 责 力 度 , 提 高 年度报 告 信息 披 露的质 量 和透 明 度 , 增 强 年度 报 告 信 息披 露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和 及 时性 , 保 护投 资 者 的 合法 权 益 , 推 进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 度建 设 , 按照 深 交 所 关 于 要 求 制 定 上 市 公 司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的 通知 要求 , 根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法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会计法 、 上 市公司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上 市 公司 治 理准则 等法律 、 法规 及 公 司 章程 的 有关 规 定, 结 合公 司 的实际 , 制定 本 制度。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公司 各 部门 和 子 (分 ) 公司 的 负责人 、 控股 股 东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与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 以 上 统 称 “年报 信 息披露 相 关人 员 ”)。第 三 条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会计 准则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严格 遵 守公司 与 财务 报 告1相 关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 确 保财务 报 告真 实 、 公允 地 反映 公 司的 财务 状 况 、 经 营 成果 和 现金流 量 , 不 得 干 扰 、 阻 碍审 计 机 构 及相 关 注册会 计 师独 立 、客观 地 进行 年 度报告 审 计工 作 。 第 四 条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应 遵 循 以 下 原则 :( 一) 客 观公正 、 实事 求 是原则;( 二) 权 力与责 任 相对 等 、过错 与 责任 相 对应原 则 ;( 三) 追 究责任 与 改进 工 作相结 合 原则。第 五 条 公 司 监 察 审 计 部 在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的领 导 下 , 负 责 收集 、 汇总与 追 究责 任 有关的 材 料 , 按 照 制 度规 定 提出认 定 意见 和 相关处 理 方 案 , 经 董 事 会 风险 管 理 与 审计 委 员会审 核 同 意 , 并 由 董 事 会风 险 管理与 审 计委 员 会按 照程 序 上报公 司 董事 会 批准。第 二 章 年 度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的 定 义 、 种 类 和 范围第 六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是 指 年 报 信息 披露 相 关人员 不 履行 或 者不正 确 履行 职 责 、 义 务 , 导 致 年 报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陈 述 和 重 大 差 错 符 合 本 制 度 所 规 定 的 认 定 标 准, 对 公司造 成 重大 经 济损失 或 造成 不 良影响 的 差错。第 七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包 括 年 度 财务 报告 存 在重大 会 计差 错 、 其 他 年 度报 告 信息披 露 存在 重 大2错 误 或 重 大 遗 漏 、 业 绩 预 告 或 业 绩 快 报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等 情形 。具 体 包括以 下 情形:( 一) 年 度财务 报 告违 反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会计 法 、 企业 会 计准则 及相 关 规 定 , 存 在重 大 会计差 错 , 足 以 影 响 财务 报 表使用 者 对财 务 状 况 、 经 营成 果 和现金 流 量做 出 正 确 判断;( 二 ) 会 计报表 附 注中 财 务信息 的 披露 违 反 了 企 业会 计 准则 及相关 解 释规 定 、 中国 证 监会 财 务报告 编 报规 则 等 信 息披 露 编报规 则 的相 关 要求, 存 在重 大 错误或 重 大遗 漏 ;( 三 ) 其他 年 度 报 告信 息 披露的 内 容和 格 式不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年 度报告 的 内容 与 格式编 报 要 求 、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信 息 披露 指 引等规 章 制度 、 规 范性 文 件 、 公司章程 及其他 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规 定, 存 在重大 错 误或 重 大遗漏;( 四 ) 业绩 预 告 与 年度 报 告实际 披 露业 绩 存在重 大 差异 且 不能 提 供合理 解 释的;( 五 ) 业绩 快 报 中 的财 务 数据和 指 标与 相 关定期 报 告的 实 际数 据 和指标 存 在重 大 差异且 不 能提 供 合理解 释 的;( 六 ) 监管 部 门 认 定的 年 度报告 信 息披 露 存在重 大 差错的 其他 情 形。第 三 章 年 度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程 序3第 八条 财 务 报告 存 在重 大 会计差 错 的具 体 认定标 准 :( 一 ) 涉 及资产 、 负债 的 会计差 错 金额 占 最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经 审 计资产 总 额 5%以 上;( 二 ) 涉及 净 资 产 的会 计 差错金 额 占最 近 一个会 计 年度 经 审计 净 资产总额 5%以上;( 三 ) 涉及 收 入 的 会计 差 错金额 占 最近 一 个会计 年 度经 审 计收 入 总额 5%以 上;( 四 ) 涉及 利 润 的 会计 差 错金额 占 最近 一 个会计 年 度经 审 计净 利 润 5%以 上 ;( 五 ) 会 计差错 金 额直 接 影响盈 亏 性质 , 即由于 会 计差 错 使得 原 来为亏 损 的转 变 为盈利 , 或者 由 盈利转 变 为亏 损 ;( 六 ) 经注 册 会 计 师审 计 对以前 年 度财 务 报告进 行 更正 的 , 会 计 差 错 金 额 占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5%以 上 ;( 七 ) 监管 部 门 责 令公 司 对以前 年 度财 务 报告存 在 的差 错 进行 改 正。上 述指 标 计算中 涉 及的 数 据取其 绝 对值 计 算。第 九条 其 他 年报 信 息披 露 重大差 错 的认 定 及处理 程 序( 一 ) 会计 报 表 附 注中 财 务信息 的 披露 存 在重大 错 误或 重 大遗 漏 的认定 标 准:1.与最 近 一期年 度 报告 相 比 , 会 计 政策 、 会计估 计 和核算 方法 发 生了变 化 ,或 与 实际执 行 存 在 差 异,且 未 予说 明 ;42.未对 重 大会计 差 错的 内 容 、 更 正 金额 、 原因及 其 影响进 行说 明 ;3.与最 近 一期年 度 报告 相 比 , 合 并 范围 发 生了变 化 , 未 予 说明;4.合并 及 合并报 表 披露 与 企业 会 计准 则 及相 关 解释 规 定 、 中 国证监 会 财务 报 告的披 露 要求 存 在重大 差 异 , 且 未 予 说明;5.各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注 释 披 露 总 额 与 该 报 表 项 目 存 在 重 大 差异 , 未予说 明 ;6.关联 方 披露存 在 遗 漏 、 或 者 披 露 的关 联 方交易 金 额与 实 际交 易 总额存 在 重大 差 异,且 未 予说 明 ;7.遗漏 重 大诉讼 项 目 、 承诺 事 项 或 者资 产 负债表 日 后事 项 。( 二 ) 其他 年 报 信 息披 露 存在重 大 错误 或 重大遗 漏 的认 定 标准:1.每股 收 益计算 存 在差 错 的;2.净资 产 收益率 计 算存 在 差错的;3.年 报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存 在 重 大 错 误 或 重 大 遗 漏 。第 十条 业 绩 预告 出 现重 大 差错的 认 定标 准 :( 一 ) 业绩 预 告 预 计的 业 绩变动 方 向与 年 度报告 实 际披 露 业绩 不 一致, 包 括以 下 情形: 原 先预 计 亏损, 实 际盈 利 ;5原 先预 计 盈利, 实 际亏 损 等;( 二 ) 业绩 预 告 预 计的 业 绩变动 方 向虽 与 年度报 告 实际 披 露业 绩 一 致 , 但 变动 幅 度或盈 亏 金额 超 出原先 预 计的 范 围 达 30%以上 且 不能 提 供合 理 解释的;第 十一条 业 绩快 报 存在 重 大差异 的 认定 标 准: 业 绩快 报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 与 相 关 定 期 报 告 的 实 际数 据 和 指 标 的 差 异 幅 度 达 到 30%以 上 且 不 能 提 供 合 理 解释 的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年 报 信 息 披 露重 大 差错。第 十 三 条 当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或 重 大 遗 漏 时 , 公 司监察 审 计部 应 收集 、 汇 总相 关 资料 , 调 查责 任 原 因 ,形 成 书面材 料 详细 说 明差错 的 内容 、 性质及 产 生原 因 、 差 错 更 正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及 更 正 后 的 内 容、指标等 , 进 行 责任 认 定 , 提 出 整改 措 施 , 提 交 董事 会 风 险 管理 与 审计委 员 会审 议 。 公 司 董 事会 风 险管理 与 审计 委 员 会 审议 通 过后, 提 请 董 事 会审议 , 并抄 报 监事会。第 十 四 条 年 度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重 大 遗 漏 或 与 事 实 不 符 情况 的 ,应及 时 进行 补 充和更 正 公告。第 十 五 条 公 司 监 察 审 计 部 具 体 负 责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的 责 任追究 , 职责 包 括:( 1) 收 集 、 汇 总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的 相 关 资 料 ,6调 查责 任 原因;( 2) 对年 报 信息 披 露重 大 差错进 行 责任 认 定;( 3) 拟 订 初 步 处 罚 意 见 和 整 改 措 施 , 提 交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与 审 计委员 会 审议 通 过后 , 提 请董 事 会审议 , 并抄 报 监 事 会;( 4) 跟踪 年 报信 息 披露 重 大差错 的 整改 落 实情况。 第十 六 条 公 司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更 正 由 监 察 审计 部 向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出 差 错 更 正 书 面 报 告 , 阐 明 原年报 信 息披 露 错误数 字 及须 更 正数字 等 , 由 董 事 会 风险 管 理与审 计 委员 会 审议通 过 后 , 提 请董事 会 审议 , 公 开 发布 和 披露更 正 信息 。 其 中 , 年 度财 务 报告重 大 会计 差 错 的 更正 和 披露应 严 格遵 守 公 开 发 行证 券 的公司 信 息披 露 编 报 规则第 19 号 财务 信 息的更 正 及相 关 披露 ( 证监 会 计 字 200316 号 ) 的 规定 执 行 , 并 聘 请具 有 执行证 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更 正 后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进 行审 计。第 四 章 年 度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的 责 任 追 究第 十 七 条 年 度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发 生 重 大 差 错 的 , 公 司 应追 究相 关 责任人 的 责 任 。 除 追 究 导 致年 报 信息披 露 发生 重 大 差 错的 直 接相关 人 员的 责 任外 , 董 事长 、 总裁 、 董 事 会秘 书 ,7对 公司 年 报信息 披 露的 真 实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 、 及时 性 、公 平性 承 担主要 责 任 ; 董 事 长 、 总 裁 、 总 会 计师 、 综 合财务 部 总经 理 对公司 财 务报 告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及 时 性 、公 平 性承担 主 要责 任 。 对责 任 人作 出 责任追 究 处罚 前 , 应 当听 取 责任人 的 意见 , 保障其 陈 述和 申 辩的权 利 。第 十 八 条 年 报 编 制 过 程 中 , 各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其 职 责 对其 提 供资料 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 性和及 时 性承 担 直 接 责 任 , 各 部 门 负 责人 对 分管范 围 内各 部 门提供 的 资料 进 行 审 核, 并 承担相 应 的领 导 责任。第 十九条 有 下列 情 形之 一 ,应当 从 重或 者 加重处 理 :( 一 ) 情 节 恶劣 、 后 果严重 、 影 响 较大 , 并 且重 大 差错 确 系个 人 主观因 素 所致;( 二 ) 干 扰 、 阻挠 差 错原 因 和责任 追 究调 查 工作 , 打 击、 报 复、 陷 害调查 人 员;( 三) 明 知错误 , 仍不 纠 正处理 , 致使 危 害结果 扩 大;( 四) 多 次发生 年 度报 告 信息披 露 重大 差 错;( 五) 董 事会认 为 应当 从 重或者 加 重处 理 的其他 情 形。 第 二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酌 情 从 轻 、 减 轻 或免 于处 理 :( 一) 有 效阻止 不 良后 果 发生;( 二) 主 动纠正 和 挽回 全 部或者 大 部分 损 失;( 三) 确 因意外 和 不 可 抗 力等非 主 观因 素 造成;8( 四 ) 董 事会认 为 应当 从 轻 、 减 轻 或者 免 于处理 的 其他情 形。第 五 章 追 究 责 任 的 形 式 和 种 类第 二十 一 条 追究 责 任的 形 式:( 一) 责 令改正 并 作检 讨 ;( 二) 通 报批评;( 三) 按 程序调 离 岗位 、 停职、 降 职、 撤 职;( 四) 经 济处罚;( 五) 解 除劳动 合 同;( 六) 情 节严重 的 ,将 追 究刑事 责 任。 上 述追 究 责任的 方 式可 视 情况结 合 使用。 公 司 对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追 究并 不 替 代 其 应 依 法 承 担 的 法律 责任。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二 条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错 的责 任 追究参 照 本制 度 规定执 行 。第 二十 三 条 本制 度 未尽 事 宜 , 或 者 与有 关 法律 、 法 规、 规 章相 悖 的,按 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处 理。9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 自董 事会 审 议通过 之 日起 实 施。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