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传媒:公司章程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UAWEN MEDIA INVESTMENT CORPORATION注 册 地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海 甸 四 东 路 民 生 大 厦股 票 简 称 : 华 闻 传 媒 股 票 代 码 : 000793公司章程(2014 年 1 月修 订 )(依据 2013 年第三 次临时股 东大会 授 权,经第 六届董 事 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 议 通过)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修订)华 闻 传 媒 投 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2014 年 1 月 修 订 )目录总 则 .1经 营宗 旨和 范围 .2股 份 .2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股 份发 行 .2股 份增 减和 回购 .4股 份转 让 .5第四章 股 东和 股东 大会 .6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股 东 .6股 东大 会的 一般 规定 .8股 东大 会的 召集 .10股 东大 会的 提案 与通知 .11股 东大 会的 召开 .12股 东大 会的 表决 和决议 .15第五章 董 事会 .19第一节 董 事 .19第二节 董 事会 .21第六章 总 裁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25第七章 监 事会 .27第一节 监 事 .27第二节 监 事会 .28第八章 财 务会 计制 度、 利润分 配和 审计 .29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财 务会 计制 度 .29内 部审 计 .33会 计师 事务 所的 聘任 .33第九章 通 知和 公告 .34第一节 通 知 .34第二节 公 告 .34第十章 合 并、 分立 、增 资、减 资、 解散 和清 算 .35第一节 合 并、 分立 、增 资和减 资 .35第二节 解 散和 清算 .36第十一 章 修改 章程 .37第十二 章 附则 .38- 1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二条 公司系依 照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 司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 并根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原 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进 行 规范的通知 和 海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 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 对照 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规范化改组设立海南石化煤 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定向募集股份问题的批复 (琼股办字199227 号文)批准, 于 1992 年 12 月 17 日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60000000090645。第 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7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于 1997年 7 月 14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 股,并于 1997 年 7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Huawen Medi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 邮政编码 570208。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46,262,977 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第 五条第 六条 第 七条 第 八条第 九条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 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 1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十 一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财务总监、 董 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行政总监。第二章 经 营宗旨和范围第 十 二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播信息,弘扬文明,致力基础,服务民生。第 十 三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传播与文化产业的投资、开发、 管理及咨询服务;信息集成、多媒体内容制作与经营;广告策划、制作和经营; 多媒体技术开发与投资; 电子商务; 燃气开发、 经营、 管理及燃气设备销售; 高科 技 风 险 投 资 ; 贸 易 及 贸 易 代 理 ( 最 终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准) 。第三章 股 份第 一节 股 份 发行第 十 四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 十 五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 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 十 六 条第 十 七 条 集中存管。第 十 八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发起人及经批准历次发行股票的情况:(一) 1992 年 9 月 , 经 海 南 省 股 份 制 试 点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琼 股 办 字199227 号文 批准, 对海南石 化煤 气公司 进 行整体改 组并 更名为 海 南石化煤气 股份有限公司, 由海南省石油化工工业总公司、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海 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海南新远实业公司、 海南立森实业有限公司五家作- 2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为发起人,以海南石化煤气公司评估净资产折 26,674,257 元入股 ,同时公司增发普通股 10,000,000 股,合计发行普通股总数 36,674,257 股。(二) 1993 年 3 月 , 经 海 南 省 股 份 制 试 点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琼 股 办 字 199335 号文批准 , 公司增发普通股 117,336,000 股, 总股份数增至 154,010,257 股, 并更名为海口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 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以土地 使用权折 60,000,000 元入股, 海南赛格燃气有限公司以实物折 13,820,089 元及现金 6,179,911 元合 计 20,000,000 元入股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现金 20,000,000 元入股 。 1994 年, 经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琼证办 199449 号文批 准, 确认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海南赛格燃气有 限公司为公司发起人。(三) 1997 年 4 月,经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琼证办199786 号文批准,公司按 1:0.5 比例缩减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缩股后总股份数为 77,005,129 股。(四) 1997 年 7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7372 号文批准,公司公开发行 5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总股份数增至 127,005,129 股。(五) 1998 年 7 月,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实施 199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每 10 股送 2 股转增 8 股, 总股份数增至 254,010,258 股。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 2000 年 3 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17 号文批准, 公司实施 1999 年度配股方案, 每 10 股配股 3 股, 总股份数增至 291,411,513 股。(七) 2003 年 10 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10 号文 批 准 , 公 司 实 施 2002 年 度 配 股 方 案 , 每 10 股 配 股 3 股 , 总 股 份 数 增 至340,033,144 股。(八) 2004 年 4 月,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实施 200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每 10 股送 2 股转增 8 股, 总股份数增至 680,066,288 股。(九) 2005 年 3 月,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实施 2004 年度利润分配及- 3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每 10 股送 1 股转增 9 股, 总股份数增至 1,360,132,576股。( 十) 2013 年 12 月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1467 号 文 批 准 , 公 司 实 施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暨 关 联 交 易 方 案 ,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份 合 计 486,130,401 股 , 总股 份 数 增 至 1,846,262,977 股。第 十 九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46,262,977 股,全部为 普通股。第 二 十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 二节 股 份 增 减 和回购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二 十 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至第 (三 )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 %; 用于收购 的资金 应当从 公司的税 后利润 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三节 股 份 转让第 二 十 六条第 二 十 七条 第 二 十 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 动 情 况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 二 十 九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的 ,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 5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任。第四章 股 东和股东大会第 一节 股东第 三 十 条 公 司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 三 十 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 三 十 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五)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三 十 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6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第 三 十 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 三 十 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三 十 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三 十 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 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7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第 三 十 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 三 十 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 二节 股 东 大 会 的一 般 规定第 四 十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 会决定- 8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的其他事项。第 四 十 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 四 十 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 四 十 三条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四 十 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方式投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 四 十 五条见并公告: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将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9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第 三节 股 东 大 会 的召集第 四 十 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四 十 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四 十 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10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第 四 十 九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 , 须 书 面 通 知 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 五 十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 五 十 一条公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第 四节 股 东 大 会 的提 案 与 通 知第 五 十 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五 十 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 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五 十 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 五 十 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1 -华 闻 传 媒投 资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000793) 章程 ( 2014 年 1 月 修 订)(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 早于现场 股东大 会召开 前一日下 午 3:00, 并 不得迟于 现场股 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 五 十 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 五 十 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五节 股 东 大 会 的召开第 五 十 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 五 十 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