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传媒:投资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中 原 大 地 传 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收 益 分 配 管 理 暂 行 办 法(更新后 )( 经 公 司 2013 年 10 月 23 日 召 开 的 五届二 十 七 次 董事 会 审 议 通过)第 一条 为了加 强中原 大地 传媒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大地传媒” 或 “本公司 ”) 投资收益 的管理 , 规范投资 企业利 润分配行 为, 特制定本 办法。第 二条 本办法 所指的 投资 企业是 指本 公 司直 接投资 的全资 子公 司、 控股子 公司和 参股子公 司; 投资 收益管理 是指本 公 司以投资 者的 身份决定 或参与 上 述投资企 业的利 润 分配决策 , 并依 据最 终的利润 分 配进行相 关的财 务 处理。第三条 投资 收益管 理必须 遵 循下列 原 则:1 合 法 性原则 。本公 司必 须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 和 本公司的 公司 章 程行使 对投资 企 业的投资 收益权 ;2 规 范 性原 则 。 包 括: (一 ) 利润 分配 方案必须 符合投 资 企业的 决 策程序 ; (二) 本公 司通过 派往投 资企 业的董 事 或有 决策 权的管 理 人 员 行使 股东的 投资 收益权 ; (三) 本公 司的外 派董事 或有 决策权 的 管理人员 , 在参 与投 资企业的 利润分 配 决策中必 须遵循 本 公司董事 会 的决策意 向,保 证 大地传媒 的合法 权 益。3 公 司 利益最 大化原 则。 对投资 企业 的 投资 收益管 理应以 维护 大地传媒 利益最 大 化为目标 ,并与 本 公司的总 体发展 战 略相一致 。4 保 障 性原则 。投资 企业 的利润 分配 , 应当 能够保 障本公 司在 合 并 报 表 的 基 础 上 向 本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进 行 分 红 、 送 股 以 及 转 增 等 事 宜; 保障本 公司产 业发展基 金筹集 需 求; 保障本 公司集 中财力办 大事 的战略需 求。第 四条 对投资 企业投 资收 益的管 理,按 本公 司的持 股比例 分别确定。 分 派的时 间 , 全资子 公司为 年 度财务决 算后一 个 月内; 控 股子 公司为有 关财务 决 算经其董 事会或 股 东会审议 通过后 一 个月内 ; 参股子公司按 投资 企 业 董事会决 议执行 。1 全 资 子公 司按当年 实现 的可供 分配 利 润 的 40%计算 缴纳 ( 大 象出版社 郑东新 区 分公司按 当年实 现 的可供分 配利润 上 缴 80%) 。2 控 股 子公司 的利润 分配 方案, 由 其股 东会 (股东 大会) 或董 事会决定 。3 参 股 公司的 利润分 配方 案由参 股公 司 主要 股东提 出,并 由参 股公司董 事会或 股 东会通过 。第五条 本公 司对投 资企业 投 资收益 管 理的职 责 分工 1 本公司对 投资企 业利润分 配 的原 则 由公司董 事会确 定 。2 对 全 资子公 司、控 股子 公司和 参股 公 司的 利润分 配的日 常管 理由公司 财务部 负 责。第六条 本办 法自公 司董事 会 通过之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