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权限分级授予制度
合同订立权限分级授予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明确公司合同订立中的各级权限,规范公司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的签订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规范公司合同订立前的拟定、审批及合同订立后的签章工作,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 2 章 适用范围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第 4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书面合同审批,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批。第 5 条 本制度中所称部门指代表公司洽谈、签订合同协议的各业务、各职能部门。第 6 条 本制度中所称业务经办人是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最终文本与经各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第 3 章 合同订立前的授权审批第 7 条 合同分类1.一般性合同:合同标的在 万元资金支出或 万元资金收入以下的合同。2.重大合同:合同标的超出 万元资金支出或 万元资金收入的合同。第 8 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均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第 9 条 总经理职责1.总经理审批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文本。2.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同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3.总经理授权业务经办人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第 10 条 法务部经理审核公司格式合同和各部门合同文本。第 11 条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2.协助法律顾问拟定公司主营业务格式合同。3.初步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对方商定的合同具体条款。第 12 条 法律顾问职责1.监督、指导各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文本。2.草拟公司主营业务格式合同或公司重大、特殊合同。第 4 章 授权审批流程第 13 条 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应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或部门合同文本。第 14 条 法律顾问草拟的格式合同应经法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形成正式书面协议,变更程序亦同。第 15 条 各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应经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形成正式书面协议,变更程序亦同。第 16 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一般性合同,需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后正式订立合同,变更程序亦同。第 17 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重大合同,需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变更程序亦同。第 5 章 附则第 18 条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 19 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生效。第 20 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