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出库控制制度2
1 / 1存货出库控制制度 2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 6 种情况下出货:一、交货。二、交客户试用。三、示范表演。四、本公司同仁的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五、展示中心陈列。六、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需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保管员出货。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预测公司全部库存量,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的资料入账,以利存货的控制。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库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行事,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应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细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出货完整论。第九条 商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商品移转给其他同仁或其他单位或任意更换商品给客户。第十条 库存商品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 ,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发票提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给客户试用者,则应依本办法的“试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