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相关制度
工程项目相关制度一、公司工程项目授权审批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 工程项目授权审批制度文件编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 1 条为规范企业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授权批准行为,明确授权范围、责任和权限,强化工程项目授权的管理,维护项目实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企业的工程项目事宜由工程部主要负责,其他部门应该根据需要给予积极的配合。第 3 条凡企业有工程项目立项,工程部经理需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组织成立不同人数的工程项目小组。第 4 条工程项目组第一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由工程部经理推荐,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总裁任命。第 5 条工程项目组根据需要配置技术、会计、文员等具体岗位,人员由项目经理推荐,工程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后交由总裁批准。第 6 条工程部所组织项目组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具备以下 4 个方面的条件:1.必须是企业全职工作人员。2.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必须熟悉相关法规、政策。4.能够切实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第 7 条企业工程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流程进行,关键环节的控制如下:1.项目决策批准流程。(1)工程部经理上报项目建议书。(2)总裁审批后,工程部经理进行可行性研究。(3)工程部经理上报可行性报告。(4)总裁组织专项会议审议。(5)审议通过后工程立项。2.工程概预算批准流程。(1)项目经理上报工程预概算报告。(2)工程部经理审核。(3)财务部经理审核。(4)总裁审批通过后执行。3.进度款支付批准流程。(1)工程承包单位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2)项目经理对照合同检查后上报。(3)工程部经理审核。(4)财务部经理审核。(5)总裁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4.竣工决算批准流程。(1)项目经理提交决算报告书。(2)工程部经理审核。(3)财务部经理审核。(4)总裁审批通过后执行。第 8 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 9 条授权、批准均应有文件记录,以书面授权为主,方便以后查考。第 10 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总裁办公室。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工程项目决策管理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 项目决策管理制度文件编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 1 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决策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 2 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决策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装修、维护等。第 3 条工程项目决策必须遵循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原则。1.民主化,严禁单独个人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2.科学化,工程项目的立项研究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并保持严谨的态度。3.规范化,工程项目决策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遵循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第 4 条工程项目决策应以集团整体战略规划为依据。1.集团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决策结果应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2.对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重大决策要尽量引导它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第 5 条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履行其职能,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建议。1.工程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财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财务方面的参考意见。3.审计部,对决策的过程实施监督审计。4.法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5.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给予必要支持和配合。第 6 条对需要外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决策时应该明确以下事项。1.明确发包方式(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 。2.明确招标程序。3.明确招标执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第 7 条工程项目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1.工程项目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 5%,由总裁办公会议评估论证并批准。2.工程项目投资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 5%20%,由总裁办公会议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准。3.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议评估论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 8 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工程项目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计,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的结果负责评审并做出结论。第 9 条本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第 10 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查制度制度名称 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查制度 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 1 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概、预算过程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概预算,是指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以自建、外包、分包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时所进行的概算及预算。第 3 条责任单位。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管理部门分别为工程部、财务部、审计部,各目的职责如下。1.工程项目部收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的各种资料,编制并执行工程项目预算。2.财务部对概预算编制的各种依据进行审核,对数值进行复核演算。3.审计部对概预算编制、报批过程进行审计监控,确保编制过程的规范性。第 4 条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要求检验工程概、预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以下 8 个方面: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概、预算定额标准。2.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3.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4.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5.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6.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7.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8.其他重要事项。第 5 条需要审查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审查项目申报书。2.审查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审查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4.审查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及编制说明。5.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方式。6.审查材料预算价格。7.审查预、概算编制人员资质。8.审查其他相关资料及依据。第 6 条审查程序。1.审计部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指示组织专项审计小组。2.向工程部发送审计通知单,一般是在预概算经总裁审批通过后。3.开展调查确认工作,实施实质性的审计工作。4.撰写工作底稿,根据工作底稿完成审计报告。5.上交审计报告至总裁办公室及审计委员会。6.对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第 7 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第 8 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四、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文件编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一章总则第 1 条目的(1)项目经理部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通过对企业的工程承包活动实施控制,以确保本企业的工程符合业主和法规的要求。第 2 条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施工中的所有承包活动。第 3 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1)公开、公正的原则。(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本企业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与形式第 4 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要求(1)项目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本企业的质量要求。(2)工程分承包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合格的工程分承包方档案。(3)选择工程分承包方,需由项目经理部决定并报总经理审核。(4)工程分承包方应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5)所有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必须由质检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第 5 条项目招投标的形式企业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不定向议标、定向议标三种。单项工程发包、重要单位工程发包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发包和分项工程发包可采用不定向议标或定向议标。(1)定向议标的工程发包范围。工程造价在 10 万元内的非关键工程。因政策等原因,承包商目前处于无竞争地位。其他特殊原因。(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开发部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需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3)实行议标的工程发包由项目经理牵头,工程技术部编制初步施工方案 ,项目开发部自行或委托编制标底(如是委托编制,要审核) ,并参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由项目开发部组织开展。第三章项目招投标程序第 6 条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工程技术部根据开发项目的总体进度安排,提出工程招标时间及时机。项目经理负责安排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 7 条资格预审工程招标前应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分虚审(程序性审核)及实审(实质审核) 。虚审就是审查工程承包商报送的资料;实审由项目开发部组织,工程技术部、造价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1)预审包括以下内容:应具备的符合发包工程要求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异地施工的企业必须提供发包工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近两年的合同(包括内容)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流动资金状况。现有施工任务(含在建及未开工工程) 。企业自有设备一览表,企业人力及物力资源情况。(2)其他需要预审的内容。以上内容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由企业项目开发、工程、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评审。评审就是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项目开发等部门对工程承包商近两年的在建及已完工程进行考察,并听取相关业主的反馈意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应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采用不定向议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第 8 条招标文件的起草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开发部)起草,议标工程的招标文件由项目开发部起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部分:(1)工程名称及概况;(2)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的要求;(3)投标须知及有关日程安排;(4) 投标书的内容要求。第 9 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招标文件编制好后,项目开发、工程技术、财务等职能部门就其中主要条款及要求做出书面评审,报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确认,确认后的评审记录作为招标文件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据。第 10 条标底的编制公开招标的标底原则上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的委托方式及编制原则经领导确定后由项目开发部编写委托说明。非委托的标底由项目开发部组织编制。标底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需要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底在公布前应严格保密。第 11 条投标书的评审(评标)(1)公开招标的投标书由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要求组织专家组按一定程序进行评审。(2)企业内部议标的投标书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投标书的主要承诺与招标文件的主要要求的一致性及技术的可行性、投标价进行询标并做出书面评审记录。第 12 条中标及中标通知书的填写评标确定的综合评比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议标产生的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开发部填写。第 13 条招标实施程序(1)发出招标通知或邀请函 。(2)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3)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解答疑问。(4)收集投标书 。(5)确定评标原则及方法(需要报批的要进行报批) 。(6)成立评标委员会。(7)开标。(8)出具评标报告 。(9)确定中标人。第 14 条工程承包文件管理工程承包文件包括工程承包计划和工程承包协议。(1)工程承包计划。各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需要确定承包工程,并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工程分承包方,所有承包工程必须签订承包协议。(2)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承包工程的名称部位、工程量、开工日期、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质量条款、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3)承包工程的技术资料。承包工程的材料合格证,分项评定资料由承包方整理并经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签认后归档。承包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交项目经理部归档。第 15 条承包工程的检验、评定(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2)项目经理部质量员独立行使对本项目分承包方的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权。(3)经项目经理部质量员评定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转序。如出现不合格品,项目经理部要按本企业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实施,并按本程序重新评价分承包方,评价不合格的应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第四章工程承包方的评价与考核第 16 条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1)分承包方的评价由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符合要求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存档,并编制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 。通过 GB/T 19000-ISO9000 质量认证的单位可直接列入分承包方名册中。(2)工程承包方评价的内容。 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能否满足本企业的质量体系要求。施工机械设备能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履约情况和社会信誉。以前合同的履约情况。社会信誉。队伍资质证书及企业概况。第 17 条合格分承包方的考核与管理(1)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员负责对合格分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做好原始记录。(2)经考察不合格的,报企业经营部(外地报办事处经营负责人) ,并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3)每半年,由企业经营部对各办事处、项目经理部的工程分承包方评价工作进行一次审查,以防止不合格工程分承包方生产不合格品。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五、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略)六、项目审计管理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文件编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第四条审计要求。(1)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2)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3)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第五条审计范围。(1)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2)公司统一规划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3)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第三章工程前期审计第六条工程的立项审计。(1)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2)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所属项目主管事业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第七条投资方向审计。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主体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并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到位、落实。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1)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对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咨询单位进行比较、考察,对标书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2)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报请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3)合同签订审计招标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文书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工程合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对于个别加急项目由总经理授权特批的,事后也应将手续补齐以利于档案资料的完整。有效合同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各一份备案。第四章在建工程审计第九条在建工程审计。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1)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2)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或提前支付工程款。第五章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第十条预结算审计。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理。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1)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公司审批后的维修计划。(2)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房修等现行定额及其间接费标准。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1)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2)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工程中发生的资金问题。第十一条工程决算审计。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审查要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是否认真做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第十二条审计基本方式。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1)自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自行进行审计合同价格低于 50 万元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委托项目(合同乙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以自审为主。(2)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审计人员先根据内部审计程序进行预审,在预审基础上再委托有一定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第十三条审计完成时间。审计小组对每一审计项目完成须提交审计意见,对重大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提交从开工审计到决算审计的整个审计分析报告。自审在 20 日至 30 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项目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第十五条工程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奖励与处罚以及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执行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