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是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的担保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或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活动。第二章 担保原则与范围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符合本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坚持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原则。第五条 担保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的,可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为其提供担保:1.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企业。2.与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企业。3.与公司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商业合作伙伴。4.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第六条 虽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2/3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第七条 担保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担保政策的。2.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3.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4.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5.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第八条 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原则上公司不得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审批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业务的经办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1.受理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并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2.组织订立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3.对被担保人及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4.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并按规定向审计机构如实提供相关信息。5.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必要时进行依法处置。6.负责对外担保凭证、原始资料的保管及相关文件归档工作。7.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主要有以下职责:1.协助财务部开展担保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2.对担保相关文件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3.处理对外担保相关的法律纠纷,包括对被担保人的追偿事宜。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担保事项向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事宜。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财务部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并按公司规定编制年度担保事项预算。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1.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的。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5.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六条 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第四章 调查评估第十八条 在担保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第十九条 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至少收集或分析以下资料:1.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3.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5.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包括反担保方式、反担保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6.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7.其他重要资料。第二十条 涉及担保申请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担保,还应掌握以下信息:1.担保申请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情况。2.申请担保项目的借款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实现效果。3.申请担保项目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4.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偿偾能力、信用程度、行业前景及担保项目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报告,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将相关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将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时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应核实被担保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及反担保的可执行性。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等。第五章 执行与监控第二十四条 订立担保合同时,财务部、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对担保合同进行其职能范围内的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合同对方修改或拒绝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在接受反担保抵押或反担保质押的,应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执行期间,如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时,法务部应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或者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需要展期并向公司提出继续担保申请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第二十八条 在担保合同执行期间,财务部应当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变化,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并将相关情况填报于对外担保情况表。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财务部应及时报告,并根据董事会的审批意见妥善处理,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偿债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和董事会审批意见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建立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或质押的物品与权力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担保合同。2.与担保相关的主合同。3.反担保合同。4.抵押、质押权利凭证。5.其他相关原始资料。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担保结束后,开展担保业务后评估工作,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