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取得控制制度
无形资产取得控制制度为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与验收工作,提高无形资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控制制度。以下是某企业的无形资产取得控制制度,供读者参考。无形资产取得控制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为加强与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与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本制度适用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第 2 章无形资产的增加第 3 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包括无形资产自创、购置、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 4 条无形资产的外购要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1.采购申请:请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授权审批权限交由相关部门审批,请购部门需同时提交对所需采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等的说明。2.审核: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及企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法律部等)对无形资产采购相关事项进行审核。3.审批:按照企业授权审批权限,相关管理部门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第 5 条对于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第 3 章无形资产的验收第 6 条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时,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第 7 条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第 8 条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第 9 条企业对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拔转入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第 4 章 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入账处理第 10 条企业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下列五大条件的,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作调整。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则应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第 11 条对于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要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实际成本。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第 12 条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情况除外。1.无形资产投资,涉及出资与受资双方。出资方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无形资产为代价取得业主权益,而受资方则在获得使用该项资产时形成资本投入。2.在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投资业务比较复杂,受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 -般来说,投资业务实现后,受资方应按照投资协议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等科目。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业务一般应持续至受资企业经营终结、办理资产清算为止。(2)在出资方与受资方约定的投资方式有一定的投资时效(如联营投资) ,到期时企业继续经营,而投资业务终止并单独清算的情况下,可按以下两点进行会计处理。若双方约定了该项无形资产的清算价格。由于该项资产的特殊性,议定清算价格一般低于投资成本,到投资终止清算时,受资方应借记“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如果双方没有议定结算价格或清算价格为 0,双方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冲销投资或资本记录即可。第 13 条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时,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企业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第 14 条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 5 章附则第 15 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其中入账处理部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 16 条本制度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