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增值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1现金增值管理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现金增值工作,加强风险控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授权投资管理的公司,各成员企业应参照本制度规定,规范下属公司管理。第二章 现金增值投资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增值投资,是指现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短期和长期投资。第四条 现金增值投资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三)必须以安全性为首要前提,在保持适度流动性基础上,有效利用闲置资金,获取较好收益。第三章 现金增值投资范围界定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现金严禁用于以下投放:(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二)非法集资;(三)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条 为避免盲目进入高风险区域,集团对以下金融工具的投资将从严控制,包括:(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三)期货及其衍生产品; (四)委托理财;(五)各种形式基金; (六)企业债券;(七)中长期国债和金融债券(1 年以上) ; (八)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成员企业如确实需要投资以上金融工作,应提交专项申请报告,报集团审批,不得擅自投资。2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一)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三)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短期国债。以上金融工具投资现阶段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外的市场投资,审批程序按第六条办理。第四章 内部控制重点第八条 各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现金增值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现金增值投资,应由成员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立项申请,按照企业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 各成员企业对于现金增值投资应明确业务分工和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形成相互制衡机制。第十条 现金增值投资业务流程中关键控制点规定如下:(一)询价环节:经办人员通过市场研究,提出有关具体投资品种的建议,经审核后按照内部审批权限、程序审批,批准后,向代理人发出明确投资意向。(二)签订合同环节:代理人根据我方意向,确认成交后,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由经办人在审核、审批后,盖章签订。(三)付款环节:经办人申请付款时,应持合同办理,审核会计在确认资料真实齐备、符合审批程序后予以付款。(四)记录环节:应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按照种类、数量、单价、购进时间、应收利息等项目登记明细台账,年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五)回款环节:债券或回购到期日,经办人应跟踪款项的到账,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六)保管环节:业务密押和印鉴要分开保管。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交割单等资料应妥善保管,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七)稽核环节:对已记录的交易及其计价应由经办人、会计以外的独立人员,通过检查、询证代理人,通过国债公司查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对或验证,国债公司查询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并形成记录报告,及时上报。第十一条 为建立风险监测机制,集团实行成员企业现金及现金增值投资报告制度。各成员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现金周报表 (见附件 1)和现金增值投资周报表 (见附件 2) ,于每周一上午报送集团财务审计部。集团财务审计部整理汇总后上报集团领导。第五章 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领导、财务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现金增值投资管理中承担相应责任。3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应严格遵照本制度的各项要求。集团将不定期开展专项内部检查,对隐匿不报、填报不实、违规投资等问题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现金周报表填制单位: 单位:元项目 上周末余额 备注一、现金二、银行存款开户行 账号活期开户行 期限定期三、其他货币资金其中: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注:1.本表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出纳人员填制,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 2.本表于每周一上午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出纳员(签字):审核人(签字):附件 2:现金增值投资周报表填制单位: 单位:元项目 品种 上周末余额 备注一、国债 -4二、中央银行票据 -三、企业债券 -四、股票 -五、其他 -注:1.本表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证券投资岗位人员填制,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 2.本表于每周一上午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填制人(签字):审核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