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福 建 闽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信 息 内 部 保 密 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福 建 闽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的重 大信息 管理, 加强 重大信 息保密工 作,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 简称证 券法 ) 、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 以下简称 股票 上 市规则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以及 福建 闽 东电力股 份有限 公 司章程 的有关 规 定, 制定 本制度。第二 条 公司 董事会是 公司重 大 信息的管 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 秘书为 公司 信息 披 露保密 工作 的负责 人,具 体负责公司 重大信 息 的监管及 信息披 露 工作。第四条 董事 会办 公室负 责证 券监管 机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公司 、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 所、 资产 评估机 构 等中介机 构及新闻媒体 、股东 的 接待、咨 询(质 询) 、服务工 作。第 五条 董事会 办公 室是公 司唯 一的信 息披露 机构 。未经 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 秘 书同意, 公司任 何 部门和个 人不得 向 外界泄露 、 报道、 传送 有关涉 及 公司重大 信息及 信 息披露的 内容。 对 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 软 (磁) 盘、 录音 (像) 带 、 光盘等涉 及重大 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 的资料, 须 经董事会、 董 事会秘 书审核同 意, 方可对 外报道 、传送。第六条 公司董 事、监 事及 高级管 理人员 和公 司各部 门都应 做好重大信 息的保 密 工作。第 七条 公司及 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及 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重 大 信息, 不 得进行 内幕 交易或配 合他人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 义 与范围第八条 公司重 大信息 是指 涉及公 司经营 、财 务或者 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 品种的 交 易价格可 能产生 较 大影响的 信息。第九 条 重大 信息的范 围包括 但 不限于:(一 ) 证券法 第七十 五条第 二 款所列内 幕信息 ;(二 ) 公司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第三十 三 条所列 重 大事件;(三) 公司定 期报告和 业绩快 报 披露前, 定 期报告 和业绩快 报的内容;(四 )公司 回 购股份, 或以公 积 金转增股 本的计 划 ;(五 )公司 的 重大资产 重组计 划 ;(六) 其它 可能对 公 司证券及 其衍生 品 种交易价 格产生 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七)中 国证监 会 或深圳证 券交易 所 认定的其 他内幕 信 息。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 义 与范围第十条 内部人 员是指 任何 由于持 有公司 的股 票,或 者公司 中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或 者由于 其 管理地 位 、 监督地位 和职业地位, 或者作 为公司职 工, 能够 接触或者 获取重 大 信息的人 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 所称内部 人员包 括 以下人员 :(一)公 司董事 、 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 员;( 二) 持有公 司 5%以 上股 份的股 东及其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三)公 司控股 子 公司及其 董事、 监 事、高级 管理人 员 ;(四)公 司中层 管 理人员;(五)公 司从事 证 券、财务 、审计 、 核算、法 务等工 作 的人员;(六)能 够接触 或 者获取重 大信息 的 公司其他 人员。第四章 保密制度第十 二条 公司 各部 门及人 员都应 加强 对证券 、信息 披 露等有关法 律、 法规 及有关政 策的学 习 , 加强自律 , 提高 认识, 切实 加强重大信 息保密 管 理工作。第十 三条 公 司重大信 息尚未 公 布前, 内 部人员 对其 知悉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 密 义务, 不 得擅自 以 任何形式 对外泄 露 、 报道、 传送公司的有 关信息 。第 十四条 公司 应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披露公 司信 息的报 刊或网站上进 行信息 披 露, 不得 以新闻 发布 或答记者 问等形 式 替代公司 的正式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 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及其 他知情 人 员在公司的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当 将该信 息 的知情者 控制在 最 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部 人 员在获得 重大信 息 后至信息 公开披 露 前, 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 也不 得推荐他 人买卖 公 司证券或 通过其 他 方式牟取 非法利益。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保 证 第 一 时 间 内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露信息。 在其他 公共 传播媒体 披露的 信 息不得先 于证监 会 指定报纸 和网站。第十八条 公司 存 在或正在 筹划收 购 、 出售资产、 关 联交 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时, 应 当遵循分 阶段披 露 的原则, 履行信 息 披露义务 。 在上 述 事 件 尚 未 披 露 前 , 董 事 和 有 关 知 情 人 应 当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绝 对 保密。 如果 该信息 难 以保密, 或者已 经 泄露, 或 者公司 股 票价格已 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 , 公司应当 立即予 以 披露 。第十 九条 公司 拟讨 论或实 施重大 重组 、再融 资等可 能 对公司股价 造成重 大 影响的重 要事项 时 , 应如实、 完整 记录 上述信息 在公开前的 报告、 传 递、 编制、 审核、 披 露等各环 节所有 内 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 以 及知情 人知悉重 大信息 的 时间, 上述 记录应 与项目文 件一同保存并 按照相 关 法规规定 履行报 备 手续。第二十条 公司 做 好媒体信 息的监 控 及敏感信 息的排 查, 如果公司 重大信 息泄露 (如 出现媒 体报道 、市 场传闻 等 ) ,公 司除 追究泄 露信息的内 部人员 责 任外, 应立 即向交 易所报告 说明情 况 , 并采取立 即公开披露 的方式 予 以补救, 将该信 息 向所有投 资者迅 速 传递。第二十一 条 非 内 部人员应 自觉做 到 不打听重 大信息 。 非 内部人员自知悉 重大信 息 后即成为 内部人 员 ,受本制 度约束 。第二十二 条 内 部 人员应将 载有重 大 信息的文 件、软 ( 磁)盘、光盘、 录音 (像) 带、 会议记录、 决 议等资料 妥善保 管 , 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 更 不准交由 他人代 为 携带、保 管。第 二十 三条 由 于工作 原因 ,经常 从事有 关重 大信息 的证券 、财务等岗位 及其相 关 人员, 在 有利于 重大 信息的保 密和方 便 工作的前 提下,应具 备独立 的 办公场所 和专用 办 公设备。第 二十 四条 打 字员在 打印 有关重 大信息 内容 的文字 材料时 ,应设立警示 标识, 无 关人员不 得滞留 现 场。第 二十 五条 工 作人员 应采 取相应 措施, 保证 电脑储 存的有 关重大信息资 料不被 调 阅、拷贝 。第 二十 六条 文 印员印 制有 关文件 、资料 时, 要严格 按照批 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 自多印或 少印。 印 制文件、 资 料中, 损坏的资 料由监印人当 场销毁 。第 二十 七条 重 大信息 公布 之前, 机要、 档案 工作人 员不得 将载有重大信 息的文 件 、软(磁 )盘、 光 盘、录音 (像) 带 、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 等文件 、 资料外借 。第 二十 八条 重 大信息 公告 之前, 财务、 统计 工作人 员不得 将公司月度、 中期、 年 度报表及 有关数 据 向外界泄 露和报 送 。 在正式 公告之前, 前 述重大 信息 不得在公 司内部 网 站上以任 何形式 进 行传播和 粘贴。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九 条 内部 人员违反 公司 法 、 证 券法 、 上市 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 造 成严重后 果, 给 公 司造成重 大损失 的 , 按照有 关规定,分别 按情节 轻 重,对责 任人员 给 予以下处 分:1、通 报批评 ;2、警 告;3、记 过;4、降 职降薪 ;5、处 以 100-1000 元罚款;6、解 聘、罢 免;7、解 除劳动 合同;以上处分 可以单 处 或并处。第 三十条 内部 人员 违反上 述规 定,在 社会上 造成 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 成严重 损 失, 构成犯 罪的, 将 移交司法 机关依 法 追究刑事 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 三十一 条 本 制度 未尽事 宜, 按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 程 的规定执 行。 如 与 国家日后 修改、 颁 布的法律 、 法规或修改 后的公 司 章程相抵 触时, 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 规 定执行。第三 十二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 事 会负责解 释和修 订 。第三十三 条 本制 度经公司 董事会 审 议批准后 实施。福建闽东 电力股 份 有限公司二 一三年 三月二 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