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 员 会实 施 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 董 事会决策 、 监督 功 能, 做到 事前审 计 、 专业审计, 确保董 事会对 经理层的 有效监 督 , 完善公司 治理结 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司 法 、 上 市公司 治 理准则 、 公司 章 程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公司特 设 立董事会 审计委 员 会,并制 定本实 施 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 审 计委员会 是董事 会 下设的专 门工作 机 构, 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 部 审计的沟 通、监 督 和核查工 作。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 三条 审 计委 员会 成员由 三 -五 名董事 组成, 独立 董事应 占多数,其中 至少一 名 独立董事 为专业 会 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 员 会委员由 董事长 、 二 分之一以 上独立 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 之 一提名, 并由董 事 会选举产 生。第五条 审计委 员 会设主任 委员一 名 , 由独立董 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主 任委员在 委员内 选 举,并报 请董事 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 员 会任期与 董事会 一 致, 委员任 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 有 委员不再 担任公 司 董事职务 ,自动 失 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 上 述第三至 第五条 规 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 员 会下设审 计部, 负 责日常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 员 会的主要 职责权 限 :(一)提 议聘请 或 更换外部 审 计机 构 ;(二)监 督公司 的 内部审计 制度及 其 实施;(三)负 责内部 审 计与外部 审计之 间 的沟通;(四)审 核公司 的 财务信息 及其披 露 ;(五)审 查公司 内 控制度, 对重大 关 联交易进 行审计 ;(六)公 司董事 会 授予的其 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 员 会对董事 会负责 , 委 员会的提 案提交 董 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 员 会应配合 监事会 的 监督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与程序第 十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办 公 室 与 审 计 部 负 责 做 好 审 计 委 员 会 决 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 , 提供公司 有关方 面 的书面资 料 :(一)公 司相关 财 务报告;(二)内 外部审 计 机构的工 作报 告 ;(三)外 部审计 合 同及相关 工作报 告 ;(四)公 司对外 披 露信息情 况;(五)公 司重大 关 联交易审 计报告 ;(六)其 他相关 事 宜。第十一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对提供 的 书面材料 进行评 议, 作出相应的建议 ,并将 下 列相关书 面材料 呈 报董事会 讨论 :(一)外 部审计 机 构工作评 价,外 部 审计机 构 的聘请 及 更换;(二)公 司内部 审 计制度和 内控制 度 是否健 全 并得到 有 效实施, 公司财务 报告是 否 全面真实 ;(三) 公司 的对外 披露的财 务报告 等 信息是 否 客观真 实 , 公司重 大的关联 交易是 否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 ;(四)公 司内财 务 部门、审 计部门 包 括其负 责 人的工 作 评价;(五)其 他相关 事 宜。第十二条 审 计 委员 会 会议 分为 例 会和 临 时会 议, 例 会每 年 至少召开四 次, 每季 度 召开一次, 临时会 议 由审计委 员会委 员 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 前七天 须 通知全体 委员, 会 议由主任 委员主 持 , 主任委员 不 能出席时 可委托 其 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 计 委员 会 会议 应由 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委 员 出席 方 可举行; 每 一名委 员 有一票的 表决权 ; 会议做出 的决议 , 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 计 委员 会 会议 表决 方 式为 举 手表 决或 投 票表 决 ;临时会议 可以采 取 通讯表决 的方式 召 开。第十五条 董 事 会秘 书 办公 室及 审 计部 成 员可 列席 审 计委 员 会会议, 必要 时亦可 邀 请公司董 事、 监事 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 有 必要 , 审计 委员 会 可以 聘 请中 介机 构 为其 决 策提供专业 意见, 费 用由公司 支付。第十七条 审 计 委员 会 会议 的召 开 程序 、 表决 方式 和 会议 通 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 有 关法律、 法规、 公 司章程及 本办法 的 规定。第十八条 审 计 委员 会 会议 应当 有 记录 , 出席 会议 的 委员 应 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 名 ;会议记 录由公 司 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 计 委员 会 会议 通过 的 议案 及 表决 结果 , 应以 书 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 席 会议 的 委员 均对 会 议所 议 事项 有保 密 义务 , 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 信 息。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 条本 实 施细则自 董事会 决 议通过之 日起施 行 。本 实 施细则未 尽事宜, 按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 行 ; 本细则如 与国家 日后颁布 的法律、 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 司 章程相抵 触时, 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 立 即修订, 报董事 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 条 本 细 则由公司 董事会 负 责解释。佛山电器照 明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