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控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四 川 友 利 投 资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制度(201 4 年 3 月 21 日 经公 司第八 届董 事会 第十 九次 会议审 议通 过 修 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内 部 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 部各 管理 层行 为的 合法性 、 合 规性, 为管 理 层正确 决策 提供 可靠 的信 息和依 据, 保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 不 断 提高 企业 运 营 的效 率及 效果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审计 法 、 审 计署 关于 内部 审计 工 作的规 定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股 票上 市规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 小板 上市 公司规 范运 作指 引 等法 律法规 及 公司 章 程 的 规定, 并结 合 公 司实 际情 况,特 制定 本工 作制 度。第二条 本 规定 所称 内部 审计, 是指 公司 内部 设立 的审计 部, 依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财务 会计 制度和 公司 内部 管理 规定 ,按照 一定 的程 序和 方法 ,对公 司及 其 控 股各 分子 公司 经 济活 动的 真实 性 、 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 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 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 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 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 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 ,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 益,实 行自 我 约 束, 自我 监督机 制的 内部 管理 程序 和 规则 。第三条 本 制度 所 称 内部 控制, 是指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会 、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其它有 关人 员为 实现 下列目 标而 提供 合理 保 证 的过程 :1、遵 守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 章及 其它 相 关 规定 ;2、提 高公 司 经 营的 效 率和 效 果;3、保 障公 司 资 产的 安全 完 整;4、确 保公 司 财 务报 告及 管 理信息 披露 的真 实、 准确 、可靠 、完 整和 公平 。第 四 条 公 司 依 照 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及本指 引的 规定 , 结 合公 司所处 行业 和生 产经 营特 点,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 计制 度,防 范和 控制 公司 风险 ,增强 公司 信息 披露 的可 靠性。第五条 公 司董 事会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建 立健 全和 有效实 施负 责,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经 董 事会审 议 通 过。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全体 成 员 应当 保证 内部控 制相 关信 息披 露 内 容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第六条 内 部审 计部 门应 当保持 独立 性, 不得 置于 财务部 门的 领导 之下 , 或 者与财 务部 门合 署 办公。第七条 公 司各 内部 机构 、 控股 分子 公司 以及 具有 重大影 响的 参股 公司 应当 配合内 部审 计部 门 依 法履行 职责 ,提 供必 要的 工作条 件, 不得 妨碍 内部 审计部 门的 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 构和审计人员第八条 依 据完 善公 司治 理结构 和完 备内 部控 制机 制的要 求, 在公 司董 事会 下设立 审计 委员 会 ,制定审 计 委 员会 议事 规则 并予以 披露 。 审 计委 员会 成员应 当全 部由 董事 组成 , 其中 独立 董事 应占 半 数 以上并 担任 召集 人, 且至 少有一 名独 立董 事为 会计 专业人 士。第 九条 在 审计 委员 会 下设审 计部 。 在 审计 委员 会指导 下独 立开 展审 计工 作, 对 审计 委员 会负 责, 向审计 委员 会报 告工 作。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 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 职审计 人员 从 事 内部 审计 工作, 且专 职人 员应 不少 于三人 。第十一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 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负 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 委员会 提名 ,董 事会 任 免 。审计 部负 责 人 必须 具有 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及 实际内 部审 计工 作 经 验 。1第十二 条 审计 人员 开展 内部审 计工 作应 当保 持独 立性, 坚持 客观 公正 、实 事求是 、廉 洁奉 公 、保守秘 密的 原则 。第十三 条第十四 条内部 审计 人员 实行岗 位资 格和 后继 教育 制度, 本公 司应 当予 以支 持和保 障。审计 部履 行职 责所必 需的 经费 ,应 当列 入公司 预算 ,由 本公 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 构 的职责与权限第 十五 条 审计 委员 会 在指导 和监 督内 部审 计工 作时, 应当 履行 以下 主要 职责:1、指 导和 监督 内部 审计 制 度的建 立和 实施 ;2、每 年至 少召 开两 次 会 议 ,审议 审计 部提 交的 工作 计划和 报告 等;3、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两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4、协 调审 计部 与会 计师 事 务所、 国家 审计 机构 等外 部审计 单位 之间 的关 系。第十六 条 审 计部 应当 履 行以下 主要 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 其 实施 的有 效性 进行检 查和 评估 ;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数 据及其它有关经济数据 , 以 及所 反映 的 财 务 收支及 有关 的经 济 活 动的 合法性 、 合规 性 、 真 实性 和完整 性进 行审 计 , 包 括 但不限 于 财 务报 告、 业绩 快报、 自愿 披露 的 预 测性 财务信 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 程中合 理 关 注和 检查 可能 存在的 舞弊 行为 ;4、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二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 工作中 发现 的问 题。5、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在每 个会 计 年 度结 束后 两个月 内向 审计 委员 会提 交年度 内部 审计 工作 报告 。 审计 部应 当将 审计 重 要 的对外 投 资 、 购买 和出 售 资产 、 对 外担 保 、 关 联交 易、 募集 资金 使用 及信 息 披露事 务等 事项 作为 年度 工作计 划的 必 备 内容 。6、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 的内 部控 制设 计 的 合理性 和实 施的 有效 进行 评价。7、内部 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 括但不 限于 : 销 货及 收款 、 采购 及付 款、 存 货管 理 、 固定 资产 管理、 资金 管 理、 投 资与 融资 管理、 人 力资源 管理 、信 息系 统管 理和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等 。审计 部可 以根 据公 司所 处行业 及生 产经 营特 点 , 对上述 业务 环节 进 行 调整 。第十七 条 审计 部的 主要 审计权 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贡影响的参股公司 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 收 支计 划、 预算 执行情 况、 决算 、 会 计报 表和其 它有 关文 件、 资料 ; 2、参 加公司有 关经 营、 财 务管理 决策 、工 程建 设、 对外投 资、 重大 合同 等有 关会议 ;3、参 与有 关业 务部 门 研 究 制定和 修改 有关 的规 章制 度,并 督促 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报表、凭证、 帐薄、预算、决算、合同 、协议,文件,现 场勘察 检查 资金 和财 产, 检查有 关的 计算 机系 统及 其电子 数据 和数 据, 查阅 有关文 件和 资料 等;5、对 与审 计事 项有 关的 问 题向有 关单 位和 个人 进行 调查, 并取 得 证 明材 料;6、对 阻挠 、妨 碍审 计工 作 以及拒 绝提 供账 表和 有关 资料的 ,有 权向 公司 提出 追究责 任的 建议 ;7、对 正在 进行 的严 重违 法 违规、 严重 损失 浪 费 行为 ,作出 临时 制止 决定 ;8、 对可 能 转 移、 隐匿 、 篡 改、 毁弃 会计 凭证 、 会计 账簿 、 会 计报 表以 及与 经 济活动 有关 的资 料,2经公司 审计 委员 会 批 准, 有权予 以 暂 时封 存;9、提 出 纠 正、 处理 违反 违 财经法 规行 为的 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 序第十八 条 制定 内部 审计 工作计 划。 审计 部根 据公 司的实 际情 况与 当年 的经 营计划 , 应 在每 个 会计年度 结束 前 两 个月 内向 审计委 员会 提交 次一 年度 内部审 计工 作计 划。 第十九 条 审计 工作 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 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 ,确定审计方式, 决定在 合适 时间 向被 审单 位送达 内部 审计 通知 书。 审计部 填制 内部 审计 通知 书, 董 事长 签发。 年度 定 期审计 在实 施审 计三 日前 , 向被 审单 位送 达内 部审 计通知 书; 年中 不定 期审 计 , 审 计部 可以 直接 持审 计通知 书实 施审 计。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 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并指定主审人员, 审计小 组实 行主 审负 责制 。必要 时, 可申 请其 它专 业人员 参与 审计 或提 供专 业 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 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 审计方式,可以采 取就地 审计 和送 达审 计; 可 以实行 年度 定期 审计 和年 中不定 期审 计。 年度 定期 审 计在实 施审 计三 日前 , 向被审 单 位 送达 内部 审计 通知书 ;年 中不 定期 审计 ,审计 部可 以直 接 持 审计 通知书 实施 审计 。4、实施 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 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 员具体审计。审计 人员向 有关 单 位 和个 人进 行审计 调查 时, 应当 出示 审计人 员的 工作 证件 和审 计通知 书副 本。5、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 和人员询问并提出 改进的 建 议 ,审 计终 结 , 依据审 计工 作底 稿做 出 审 计报告 ,提 出 审 计意 见, 征求被 审计 单位 意 见 后 , 报送分 管 领 导, 同时 送达 被审计 单位 。6、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 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 和责任人,报送审 计部。7、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和整 改效 果。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 自我 评价第二十 条 审计 部应 当按 照有关 规 定 实施 适当 的审 查程序 ,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 至 少每年向 审计 委员 会提 交一 次内部 控制 评价 报告 。 评 价 报告应 当说 明审 查和 评价 内部控 制的 目的 、 范 围、 审查结 论 及 对改 善内 部控 制的建 议。第 二 十 一 条 内 部 控 制 审 查 和 评 价 范 围 应 当 包 括 与 财 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建 立和 实施 情况 。 审 计部应 当将 对外 投资 、 购 买和出 售资 产 、 对 外担 保 、 关 联交 易、 募集 资金 使 用、 信 息披 露事 务等 事项 相关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完整 性、 合 理性 及其 实施 的有 效性作 为检 查和 评估 的 重 点。第二十 二 条 审 计部 对审 查过程 中发 现的 内部 控制 缺陷, 应当 督促 相关 责 任 部门制 定整 改措 施 和 整改时 间 。第二十 三 条 审 计部 负责 人应当 适时 安排 内部 控制 的后续 审查 工作 , 监 督整 改措施 的落 实情 况 , 并将其 纳入 年度 内部 审计 工作计 划。第二十 四 条 审 计部 在审 查过程 中如 发现 内部 控制 存在重 大缺 陷或 重大 风险 , 应当 及时 向审 计 委 员会报 告。 审计 委员 会认 为 公司 内部 控制 存在 重大 缺陷或 重大 风险 的, 董事 会应当 及时 向深 交所 报 告 并予以 披露 。公 司 应 当在 公告中 披露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重大 缺陷 或重 大风 险 、 已经或 可能 导致 的后 果 , 以及已 采取 或 拟 采取 的措 施。3第二十 五 条 审 计部 应当 在重要 的对 外投 资事 项发 生后及 时进 行审 计。 在审 计对外 投资 事项 时 ,应当重 点关 注以 下内 容: 1、 对 外投 资是 否按 照有关 规定履 行审 批 程 序;2、是 否 按 照 审 批内 容订 立 合同, 合同 是否 正常 履行 ;3、 是 否指 派 专 人或 成立 专 门机构 负责 研究 和 评 估重 大投资 项目 的可 行性 、 投 资风险 和投 资收 益, 并跟踪 监督 重大 投资 项目 的进展 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受 托方 诚信 记录 、经 营状况 和财 务状 况 是 否良 好,是 否指 派专 人跟 踪监 督委托 理财 的进 展 情 况 ; 5、 涉 及 证 券 投 资 事 项 的 , 关 注 公 司 是 否 针 对 证 券 投 资 行 为 建 立 专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规 模 是 否 影 响 公 司 正 常经 营 , 资 金 来 源 是 否 为 自 有 资 金 , 投 资 风 险 是 否 超 出 公 司 可 承 受 范 围 , 是 否 使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向 他 人 提 供 资 金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独 立 董 事 和 保荐人 (包 括保 荐机 构和 保荐代 表人 ,下 同) 是否 发表意 见( 如适 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 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 事项 时 , 应当 重点 关注以 下内 容:1、购 买 和 出售 资产 是否 按 照有关 规定 履行 审批 程序 ;2、是 否按 照 审 批内 容订 立 合同, 合同 是否 正常 履行 ;3、购 入资 产的 运营 状况 是 否与预 期一 致;4、购入 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它重 大争议 事项 。第二十 七 条 审计 部应 当 在重要 的对 外担 保事 项发 生后及 时进 行审 计。 在审 计对外 担保 事项 时,应当重 点关 注以 下内 容:1、对 外担 保是 否按 照有 关 规定履 行审 批 程 序;2、 担保 风险 是否 超出 公司 可承受 范围 , 被担 保方 的 诚信记 录 、 经 营状 况 和 财 务状况 是否 良好 ;3、被 担保 方是 否提 供反 担 保,反 担保 是否 具有 可 实 施性;4、独 立董 事和 保荐 人是 否 发表意 见( 如适 用) ;5、是 否指 派 专 人持 续关 注 被担保 方的 经营 状况 和财 务状况 。第二十 八 条 审 计部 应当 在重要 的关 联交 易事 项发 生后及 时进 行审 计。 在审 计关联 交易 事项 时 , 应当重 点关 注以 下内 容:1、是 否确 定 关 联方 名单 , 并及时 予以 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决;3、独 立董 事是 否事 前认 可 并发表 独立 意 见 ,保 荐人 是否发 表意 见( 如适 用) ;4、关 联 交 易是 否 签 订书 面 协议, 交易 双方 的权 利义 务及法 律责 任是 否明 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它重 大争议 事项 ;6、交 易 对 方的 诚信 记录 、 经营状 况和 财务 状况 是否 良好;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 侵占公 司利 益。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真 实性 和合 规性 发表意 见。 在审 计募 集资 金使用 情况 时, 应当 重点 关注以 下内 容:1、 募 集资 金是 否存 放于 董 事会决 定 的 专项 账户 集 中 管理, 公司 是否 与存 放募 集资金 的商 业银 行、 保荐人 签订 三方 监管 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檔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进度是否 符合计 划进 度, 投资 收益 是否与 预期 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它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4在被占 用或 挪用 现象 ;4、 发 生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已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的 自 有 资 金 、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等 事 项 时 , 是 否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和信息 披露 义务 , 独 立董 事、 监 事会 和保 荐人 是 否 按照有 关规 定发 表意 见( 如适用 )。第三十 条 审计 部应 当在 业绩快 报对 外披 露前 , 对 业绩快 报进 行审 计。 在审 计业绩 快报 时, 应当 重点关 注以 下 内 容:1、是 否遵 守 企 业 会计 准 则及 相关 规 定 ;2、会 计 政 策与 会计 估计 是否合 理, 是否 发生 变更 ;3、是 否 存 在重 大异 常事 项;4、是 否 满 足持 续经 营假 设;5、与 财 务 报告 相 关 的内 部 控制是 否存 在重 大缺 陷或 重大风 险。第三十 一条 审 计部 在审 查和评 价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制度 的建 立和 实施 情况 时, 应 当重 点关 注 以 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 及具 有重 大影 响的 参股公 司的 信息 披露 事 务 管理和 报告 制度 ;2、是 否 明 确 规 定重 大信 息的范 围和 内容 ,以 及重 大信息 的传 递、 审 核 、披 露流程 ;3、是 否 制 定未 公 开 重大 信息的 保密 措施 ,明 确内 幕信息 知 情 人的 范围 和保 密责任 ;4、 是否 明确 规定 公司 及 其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 人员 、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 等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在信息 披露 事 务 中的 权利 和义务 ;5、 公司 、 控股 股 东 及实 际 控制人 存在 公 开 承诺 事项 的 , 公司 是否 指派 专人 跟 踪承诺 的履 行情 况 ;6、信 息 披 露事 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关 制度 是否 得到 有效 实施。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 理第三 十二 条 审计 终结 , 审计部 应在 十五 日内 对办 理的审 计事 项建 立审 计档 案, 实 行谁 主审 谁立卷,审 结卷 成, 定期 归档 的审计 档案 管理 责任 制度 。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 据的 名称 、来 源、 内容、 时间 等信 息清 晰、 完整地 记录 在工 作底 稿中 。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 时对 审计 工作 底稿 进行分 类整 理并 归档 。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 确内 部审 计工 作报 告、工 作底 稿及 相关 数据 的保存 时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 规处 理第三十 三 条 公 司应 当建 立审计 部的 激励 与约 束机 制,对 内部 审计 人员 的工 作进行 监督 、考 核 ,以评价 其工 作绩 效。 如发 现内部 审计 工作 存在 重大 问题, 公司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追 究责 任, 处理 相关 责任人 ,并 及时 向深 交所 报告。第三十 四 条 公 司及 相关 人员违 反本 审计 制度 的, 视情节 轻重 给予 相应 处分 。 有下 列行 为之 一 的 单位和 个人 ,根 据情 节轻 重,审 计部 提出 处罚 意见 ,报公 司领 导批 准后 执行 。1、 拒绝、 隐匿 、谎 报有 关文 件、凭 证、 账薄 、报 表资 料和证 明材 料的 ;2、 阻挠审 计人 员行 使职 权, 抗拒、 破坏 监督 检查 的;3、 弄虚作 假、 隐瞒 事实 真相 的;4、 拒不执 行审 计决 定的 ;55、 打击、 报复 审计 人员 和检 举人员 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 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 见,报 公司 领导 批准 后执 行。1、 利用 职 权、 谋 取 私利 的;2、 弄虚 作 假、 徇私 舞弊 的;3、 玩忽 职 守、 造成 审计 报告 严重失 真的 ;4、 未能 保 守公 司秘 密的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 六 条 本 制度 适用 于 公司及 其控 股分 子公 司。第三十 七 条 本 制度 未 尽 事 宜,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有 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檔和 公 司章程 等 相 关 规定 执行 。本制 度根 据公 司发 展需 要适时 进行 修改 。第 三十八条 本制 度由 公 司董事 会负 责解 释 。6年 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大 纲7序号 项目 工作目 标与 内容 时间安 排 备注1 年度审 计 审核各 分 子 公司 年度 经营 承情况 , 年 度考 核 目标完 成与 预 算 执行 情况 。2 预算审 计 审核半 年度 预算 执行 情况 。3 经营审 计 审 核 经 营 收 入 完 成 、 成 本 费 用 控 制 节 约 , 税 费遵守 等 情 况。4 采购 审计 审核物 资采 购价 格及 结合 市场 考 察和 调查 。5 合同审 计 审核公 司及 控制 其分 子公 司经济 合同 。6 工程审 计 聘请会 计事 务所 跟踪 审计 。7 清算审 计 清算注 销控 制分 子公 司。8 审计制 度 实施及 修改 完善 内 部审 计管理 制度 。9 其他审 计 领导 交办 的责 任审 计。10 审计沟 通 与审 计工 作相 关人 员沟 通 协调 。11 后续教 育 参 与 市 财 政 会 计 人 员 后 续 教 育 , 学 习 内 部 审计管 理制 度 及新 税法 。年 度 内 部 审 计 计 划 表( 年 度)8序号 受审单 位 审计范 围 审计日 期 备注12345678内 部 审 计 通 知书9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小组名单审计部审核签字签发日期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签发日期年 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汇 总 表 ( 年 度 )10序号 受审单位 审计内容 初审 整改时间 结果 时间 结果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