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任务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任务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号、市政府()号文件精神及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试行办法(讨论稿) ,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是搞好国家审计监督的基础,运用审计监督在经济建设中促进和制约,即监督与服务两个作用,对企业经营过程及经营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实现企业的优质、低耗、高效率,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正确处理监督和改革的关系。审计工作是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使开放、搞活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对企业改革、开放、搞活和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支持。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制度和审计法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本单位的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的双重领导。集团总公司审计部受总公司经理领导,在业务上受市审计局的领导。所属单位专职审计人员同时受本单位的负责人和集团总公司审计部双重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及基本任务第六条 内部审计是在上级审计机构和本级行政负责人双重领导下,以财务审计为基础,在本单位内实行全面审计监督。第七条 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法律的情况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对本单位的计划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会计记录、账簿、年度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可靠性进行审计监督。检查会计数字的可靠性;检查其所代表经济业务的合法性;检查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第九条 审查财产、物资、现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和财产所有者的权益,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十条 审查供、产、销、经济合同和产品物价执行情况,促进企业履行经济合同,以维护和提高企业的信誉。第十一条 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即投入与产出的审计。通过对企业的各项开支、成本盈亏、资金水平、资金使用效果及经营成果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价,提出加强管理,增加效益的措施,及时提供经济管理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第十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检查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按照国家及集团规定合理支配自有资金,搞活经济,推动本单位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第十四条 狠杀新的不正之风,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健康进行。重点抓以改革为名,严重违反政策和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带有倾向性的案件。第十五条 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配关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利税和其他应上交的资金。第十六条 加强对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掌握本单位组织实施会计法的情况。第十七条 处理国家和审计机关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事项;对群众来信来访和财务大检查中发现的侵吞国家资财,严重铺张浪费、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第十八条 对企业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的经济活动效益、法纪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贯彻审计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细则,并贯彻实施,同时抓好审计资料的积累、归档及审计人员培训工作。第二十条 向本单位领导及时做出审计报告或专案审计报告,并报送七级主管审计部门(集团总公司审计部报送市审计局,所属单位报送集团总公司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