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1 页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HS/GZ-ZH-JS-01-20111 总则1.1 为推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迈进,促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目标实现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2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集团公司目标的实现。3 基本管理3.1 一般规定 3.1.1 监察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3.1.2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3.1.3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3.1.4 监察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3.1.5 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3.1.6 监察审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3.1.7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3.2 职责权限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2 页3.2.1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3.2.1.1 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3.2.1.2 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3.2.1.3 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3.2.1.4 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3.2.1.5 对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3.2.1.6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进行审计;3.2.1.7 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3.3 权限规定3.3.1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监察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3.3.1.1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3.3.1.2 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3.3.1.3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3.3.1.4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3.3.1.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3.3.1.6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3.3.1.7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3.3.2 监察审计部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3.3.3 监察审计部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3.3.4 监察审计部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3.3.5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3 页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3.6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4 作业规定 3.4.1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3.4.2 审计人员应在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3.4.3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3.4.4 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3.4.5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3.4.6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3.4.7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3.5 报告规定3.5.1 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3.5.2 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3.5.3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3.5.4 监察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审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3.5.5 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4 页3.6 内部管理规定 3.6.1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 3.6.2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3.6.3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4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4.1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4.2 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集团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4.3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4.4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4.5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4.6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4.7 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集体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4.8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4.9 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4.10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继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5 审计计划制定5.1本制度所称审计计划,是指监察审计部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5.2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5.2.1 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5.2.2 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5.2.3 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监察审计部可以根据集团公司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5.3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5 页机构批准,以指导监察审计部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5.4 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5.5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5.6 年度审计计划 5.6.1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 5.6.2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5.6.2.1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5.6.2.2 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5.6.2.3 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5.6.2.4 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5.7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5.8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5.8.1 公司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5.8.2 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5.8.3 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5.8.4 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5.8.5 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5.8.6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5.9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5.10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5.11 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 5.11.1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5.11.2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5.11.2.1 经营活动情况; 5.11.2.2 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5.11.2.3 财务、会计资料;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6 页5.11.2.4 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5.11.2.5 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5.11.2.6 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5.11.2.7 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5.11.3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5.11.3.1 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5.11.3.2 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5.11.3.3 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5.11.3.4 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5.11.3.5 其他有关内容。 5.11.4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5.11.5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5.11.5.1 具体审计目的; 5.11.5.2 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5.11.5.3 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5.11.5.4 其他有关内容。 5.11.6 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6 审计通知书编制6.1 本制度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监察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6.2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6.2.1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6.2.1.1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6.2.1.2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6.2.1.3 审计时间; 6.2.1.4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6.2.1.5 审计小组名单; 6.2.1.6 监察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6.2.2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6.2.3 监察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7 页6.2.4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相关部门。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7 审计证据获取及处理7.1 本制度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7.2 一般原则 7.2.1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7.2.1.1 书面证据; 7.2.1.2 实物证据; 7.2.1.3 视听电子证据; 7.2.1.4 口头证据; 7.2.1.5 环境证据。 7.2.2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7.2.2.1 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7.2.2.2 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7.2.2.3 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7.2.3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7.2.4 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7.2.4.1 适当的抽样方法。 7.2.4.2 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7.2.4.3 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7.2.4.4 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7.3 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7.3.1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7.3.1.1 审核; 7.3.1.2 观察;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8 页7.3.1.3 监盘; 7.3.1.4 询问; 7.3.1.5 函证; 7.3.1.6 计算; 7.3.1.7 分析性复核。 7.3.2 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7.3.3 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7.3.4 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7.3.5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7.3.6 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7.3.7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8 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和使用 8.1 本制度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8.2 一般原则 8.2.1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8.2.1.1 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8.2.1.2 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8.2.1.3 为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8.2.1.4 证实监察审计部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8.2.1.5 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8.2.1.6 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8.2.2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8.2.3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成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8.2.4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9 页8.2.4.1 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8.2.4.2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8.2.4.3 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8.2.4.4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8.2.5 监察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8.3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8.3.1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8.3.1.1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8.3.1.2 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8.3.1.3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8.3.1.4 审计结论; 8.3.1.5 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8.3.1.6 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8.3.1.7 索引号及页次; 8.3.1.8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8.3.2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8.3.3 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8.3.4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监察审计部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 8.3.5 在审计作业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8.3.6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8.4 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8.4.1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8.4.2 审计工作底稿归集团公司所有,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 8.4.3 监察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监察审计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9 审计报告编制和出具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10 页9.1 本制度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9.2 一般原则 9.2.1 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9.2.2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9.2.2.1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9.2.2.2 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9.2.2.3 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9.2.2.4 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9.2.2.5 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9.2.2.6 审计报告形式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风险水平。9.2.3 监察审计部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9.2.4 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对保证。 9.3 审计报告的内容 9.3.1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9.3.1.1 标题; 9.3.1.2 收件人; 9.3.1.3 正文; 9.3.1.4 附件; 9.3.1.5 签章; 9.3.1.6 报告日期。 9.3.2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9.3.2.1 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11 页9.3.2.2 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9.3.2.3 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9.3.2.4 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9.3.3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9.4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分发 9.4.1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9.4.2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9.4.3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复核。 9.4.4 监察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9.4.5 监察审计部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10 后续审计工作10.1 本制度所称后续审计,是指监察审计部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10.2 一般原则 10.2.1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10.2.2 监察审计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10.2.3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10.2.4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10.2.5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12 页10.3 后续审计程序 10.3.1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10.3.2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10.3.2.1 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10.3.2.2 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10.3.2.3 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10.3.2.4 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10.3.2.5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10.3.3 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10.3.4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10.3.5 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组织适当管理层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11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11.1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监察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11.2 一般原则 11.2.1 内部审计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11.2.1.1 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11.2.1.2 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11.2.1.3 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11.2.1.4 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改进监察审计部工作; 11.2.1.5 维护组织利益。 11.2.2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11.2.3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11.3 协调的方法及内容 11.3.1 监察审计部应在外部审计为本组织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13 页11.3.2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11.3.3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3.3.1 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11.3.3.2 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11.3.3.3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11.3.3.4 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11.3.4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11.3.5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11.3.6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11.3.7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12 审计档案工作12.1 本制度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盘、光盘、优盘和其他介质形成存在的历史记录。12.2 本制度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12.3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12.4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12.5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12.5.1 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12.5.2 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 、审计工作底稿;12.5.3 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交处理书、监察审计部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12.5.4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12.6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14 页12.7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2.8 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12.8.1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12.8.2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12.8.3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12.8.4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12.8.5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12.8.6 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12.9 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资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12.10 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应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4月底。12.11 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监察审计部内部,监察审计部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监察审计部或集团公司负责人及相关权力机构批准。12.12 专项审计调查档案比照项目审计档案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