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制度类法律文书
第八章 薪酬制度类法律文书市场经济中,人力资本成为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资源,公司经营者作为公司最关键的人力资本,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对公司利润增长做出重大贡献,应允许其参加对剩余利润的分配。而且,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有必要设计良好的经营者薪酬制度,强化对经营者的激励,将经营者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对企业利润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协调一致。经营者的报酬由固定工资、奖金、股票期权和期股等组成。股东工资和奖金属于短期激励机制,缺乏灵活性,容易诱发短期行为;股票期权和期股计划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可以弥补短期激励机制的缺陷,避免经营者只追求短期盈利或账面利润。股票期权和期股是源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公司激励制度,其主要基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立而产生,为降低代理成本而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激励,理论根据在于承认人力资本对公司利润形成的重要作用。我国企业基于历史和产权等种种原因,对于公司经营者的激励制度少之又少,且极不规范,这也是我国许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利润下降,甚至亏损破产的原因之一。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稳步进行及对人力资本的日益重视,股票期权和期股制度开始进入我国,北京、四川、山西、内蒙古等相继出台了关于期股制度的规定,北京、上海、武汉在国有企业建立了期权和期股试点企业,探索出许多贵经验。一些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也在企业推行股票期权和期股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激励制度。股票期权与期股制度有一些相似之处,如都面临着股票来源、购股资金来源、法制环境不完善等问题,但其也有区别,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 ,于经营者有利可以行使权利,不利可以放弃权利;但期股是一种购股义务,经营者不可放弃,其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对股票期权和期股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分别做了详细的阐述。第一节 股票期权法律文书文书范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激励公司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公司股票期权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中的股票期权是指授予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普通股票。这种权利必须经过授予和行权两个阶段,才能转变为公司的普通股票。 第三条 本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 股票期权的受益人第四条 本方案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管理和技术骨干授予股票期权。具体授予对象和条件由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经董事会通过。第三章 股票期权的管理第五条 管委会直接负责股票期权的赠与、行权、终止及有关管理事项。管理委员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管委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外部专家、外部法律顾问组成。第六条 管委会有权:1.制定股票期权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每年授予的数量、条件、具体授予对象、授予日、行权日的确定、行权价格、行权方戈等。2.对股权期权条款做出解释。3.在发生重大事件时经股东大会授权,修改和终止股票期权方案。第四章 股票期权第七条 实行股票期权方案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增发新股中一部分预留股份。第八条 每次股票期权方案可发行的股票期权数量,不超过该项股票期权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公司总股本的 5%。第九条 公司若今后实施新的股票期权方案,累计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能超过公司已流通普通股的 30%。第十条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等导致相关公司原有流通股东持股数量变更的行为时,需要分别对尚未授予的股票期 权和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1.送红股和转增股份时,调整价格调整前价格/(1每股送或转增股份数) ;2.配股和向老股东增发新股时,调整价格(调整前价格配股价格每股配股数)/(1每股配股股数) 。第十一条 股票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清偿债务。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持有第十二条 股票期权持有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票期权 持有人只有在行权后才能成为公司登记注册的股东并享受相应的股东 权利。 第十三条 当股票期权持有人因辞职、解雇、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需分别处理:1.股票期权持有人辞职时,其持有的可行权部分应在最后一个行权日行权完毕,已授予但不可行权部分则立即失效;2.股票期权持有人被解雇时,应分别情况处理:(1)对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如严重失职等被解雇的,其持有的股权期权,无论处于何种状态都失效,先前从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一并收回。 (2)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因公司裁员被解雇的,处理同十三条第一款。3.股票期权持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服务时,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将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丧失能力前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4.股票期权持有入退休时,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5.股票期权持有人死亡时,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将由其继承人代其持有并按照死亡前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第十四条 本方案可发行的-股的股票期权额度将在 5 年内授予完毕。第十五条 本方案中每人累计的授予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累计授予总量的20%。第七章行 权第十六条 股票期权从授予日起满三年进入行权期,行权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行权期内每隔半年为 1 个行权日,共设有 7 个行权日,第一个行权日为自授予日起满三年的日期,最后一个行权日为行权期的最后一天。第十八条 股票期权持有人在前 6 个行权日的每个行权日拥有授予数量 1/6的可行权的权利,若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没有行权,必须在其后的第一个行权日行权,最后一个行权日必须将所有可行权部分行权完毕。否则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第十九条 股票期权持有人若欲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全部或者部分行权,则必须在该行权日前 10 个交易日内缴足现款。第二十条 行权价格等于授予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第八章 生效、终止及其他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在____年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每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下述时间终止: 1.从授予日起 6 年;2.发生重大事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时。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的修改、完善和终止应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由管委会执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股票期权的具体安排以股票期权协议书形式确定,协议书可根据公司现实情况对本方案行权安排等事项做出调整。 本方案与协议书不一致时,以协议书为准。文书范本:股票期权协议书协议编号:____当事人甲方:__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____(住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鉴于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股票期权方案的有关规定,双方就甲方授予乙方股票期权一事,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合同正文第一条 资格乙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甲方服务,是甲方/甲方有实质性控制的聘用的职工,服务期已满____年,现担任一职,属于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甲方董事会按照甲方股 票期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备股票期权资格。第二条 授予股票期权甲方承诺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在三年内向乙方授予一定数 量的股票期权,具体授予数量等事项由管委会决定并办理。乙方可在指 定的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票。第三条 行权期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时起满三年后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 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最多行权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____%,第二年 最多行权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____%,第三年最多行权授予股票期权总 额的_ ___%。前一年未行权部分,可累计到下一年行权。第四条 转让等限制乙方持有股票期权期间不得转让、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如股票期权持有人从事上述行为,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并在以后再授予股票期权时,取消乙方的资格。 第五条 股票期权的受益当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等影响甲方股本的行为时,乙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根据股票期权方案相应进行调整。第六条 行权权利选择就所持有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间,乙方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如果乙方是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权受公司法和股票期权有关规定、本公司的章程的限制。第七条 行权价格 乙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基准,以授予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为人民币。实际行权价格,根据甲方送股、转增、配股、增发新股、分配红利的情况予以调整。但向新股东增发股份和发行可转换债时,行权价格不调整。无论如何,乙方行权时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甲方每股净资产。价格调整的具体方式见股票期权方案 ,发生需要调整行权价格的事项时,甲方在行权通过书中予以通告,乙方根据通告到甲方指定的机构办理缴款手续。第八条 行权支付方式乙方行权时,可选择现金、________行权方式。 第九条 行权窗口期甲方实行集中行权,每年设两个行权窗口期。每一个行权窗口期从甲方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披露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开启,第二个窗口期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启。每个窗口期的开启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乙方可在股票期权进入行权期后,在行权期限内任选其中的一个行权窗口按本协议约定行权。第十条 继承人乙方指定________ 、为乙方的继承人,继承人情况如下: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与乙方的关系: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说明事项:________第十一条 承诺1.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股票期权将恪守承诺,除非乙方有股票期权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不得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得中途中止或终止本协议。2.乙方承诺,了解甲方股票期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方案 ,乙方将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乙方承诺,在本协议、____、____中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承诺,依法承担因股票期权产生的纳税义务。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文书范本: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________:本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授予你股票期权____股,行权价格为____元/股。你可以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具体说明行权方式及不行权的后果)此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受股票期权方案和股票期权协议书有关条款约束,请参阅上述文件。股票期权持有人:(签名)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文书范本: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你申请行使股票期权,经审核就你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项通知如下:(就行权人基本情况及本次期权行权事项予以说明) 请持本通知到________办理缴款手续。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操作指南一、股票期权与职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亳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购买赶程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易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Plan,简称 ESOP)则指由公司员工认购本公司部分股票,从而享有股东权利的一种形式。股票期权与职工持股计划的相同之处在于:(1)都以人力资本为理论依据。该理论最早由美国的路易斯。凯尔索在民主与经济的力量一书中提出:资本与劳动,即“双因素经济论”等于对财富创造的贡献,认为任何成功的企业,必须确立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2)都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存的机制,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或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 (3)因担心公司被并购后导致裁员或更换管理人员,故能在一定程度上防御敌意兼并或收购。 (4)对吸引挽留优秀人才有一定的作用。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的主体,即激励的对象。在职工持股计划中,激励的对象是职工;而股票期权中,激励的对象最初为经理等几个关键职位,后来逐渐扩大,目前一般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2)权利的性质。职工持股计划中,职工拥有的是股票的所有权,是一种既得权,该权利的成立条件已全部实现;而股票期权则为一种期待权、选择权,即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将来才可能实现的权利,且还须经权利人的选择行使。 (3)收益与风险。职工持股计划中,职工获得的是股票的所有权及其股息红利等,享有参加股东大会等权利,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职工会受到实实在在的损失;股票期权中,权利人获得的收益是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其可以选择不行权,故而只是不能获得此差价的收益而已。 (4)适用的范围。职工持股计划既可适用于上市公司,也可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而股票期权须以股票市场价格为参照系,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 (5)理论依据。前文所述,两者都以人力资本理论依据,但股票期权还有另一重要理论的支持,即“代理成本” (Agency Costs)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和目标是不一致的。经营者更趋于风险规避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却不能使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代理成本较大,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 (Insiders Control)问题。相对而言,股票期权使经营者成为“准资产所有者” ,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协调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使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经理股票期权还能部分解决“59 岁问题” (Horizon Problems)即退休前的不当行为问题,如减少有价值的研究开发项目和投资及“晚节不保”等。股票期权的理论逻辑是:股票期权提供期权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经营者行使期权获得自己努力带来的收益。由此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股东和经营者的共同目标。 (6)制度缺陷。职工持股计划使职工身兼股东和员工两个角色,可能发生角色对立并引起利益冲突;再则,各职工的年龄背景不一,开股东大会时常意见相左,利益较难协调;且易出现“搭便车”现象。而股票期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股票市场的价格并非都是公司业绩的真实反映,即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问题。这在我国当前信息不对称、庄家操纵、投机炒作等非市场因素较多时尤需谨慎。二、股票期权方案的规范设计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应考虑的因素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包括股票期权方案和期股方案,首先要明确方案的目的。企业搞股权激励的动机一般分为三种:风险型、福利型和集资型。风险型的持股计划,目的是把受益人和企业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承担股东的风险,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企业内部人控制等矛盾问题,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福利型持股计划,目的是为受益人办福利,通过持股获得分红回报和未来溢价变现收入,作为对经营者在企业长期工作的奖励。集资型持股计划,目的是借受益人的持股行为筹集一笔资金,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为受益人谋取利益。不同动机,在设计方案时会有所区别。风险型计划一般要求员工一定要买,在任期内不准退出;福利型计划,员工可以自愿购买、自愿退出。集资型计划则给予员工确定的分红回报,风险系数较小。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还应该考虑到公司所处于的不同产业问题。根据市场经济参与竞争的程度以及竞争的形式来划分,我国企业所在产业可以分为竞争性产业和非竞争性产业。而竞争性产业又可分为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竞争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产业、生物工程为代表,处于这些产业的企业具有高风险、高回报,对企业领导人素质要求较高的特点。在设计这些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时,授予对象主要应是其工作表现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影响较大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行权价格应略高些,行权期限较长些,持股比例可高些,以体现对这些人员的激励。对于传统竞争性行业,如纺织、钢铁等,授予对象可广泛些,行权价格和持股比例应适中,行权期限以中长期为主。对于非竞争性行业,主要是水、电力等公用事业企业,这些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垄断性,每年收益比较固定,对其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主要是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削弱内部人控制。授予对象不要太广,应集中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持股比例不应太高,行权价格可稍低些。一般而言,对于竞争性强的行业,授予期权数量应向市场和技术倾斜;对于非竞争性行业,则授予期权数量与授予对象的职位有关。股权激励受益人的确定和股票来源问题股票期权受益人通常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层)和部分特殊职工(如技术骨干) 。在美国,授予范围逐渐扩大至包括普通员工在内的公司全体员工,这体现了股票期权计划在西方发展的福利化倾向。在我国,股票期权的授予范围应突出“激励性”而非“福利性” ,即应将授予对象主要指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针对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点,还应该把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会成员考虑进去,因为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的代表,事实上对生产经营决策权方面也有重大影响。如果是高科技性质的公司,还应当把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包括在内,扩大激励范围。实行股票期权所需的股票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由公司发行新股供期权执行人按预先约定的价格认购;二是由公司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将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从市场上回购过来放入该账户供期权行权人按预先约定的价格认购。按照原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库存股票,股份公司若是回购自己的股票,一般应当在回购完成 10 日内注销,办理减资手续,并向债权人公告,所有的债权人在三个月内都有权提出异议。这些规定导致股权激励方案中,股票的来源成为一个难题。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做法有几种:(1)由大股东出面回购股票。这样做可以规避法律方面关于禁止上市公司持有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为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可自由支配的股票。 (2)由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而来。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比重都比较大,在不影响国家对公司的控股权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国家股和法人股进行有偿转让,也可以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提供股票来源。 (3)公司小规模的增发新股。其前提是国家就现有的法律条款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允许上市公司将发行的新股也留作股票期权计划之用。 (4)上海贝岭公司推行的“虚拟股票计划”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参考模式。其大体做法是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数额形成“奖励基金” ,用来运作股票期权计划。经理人员获得的股票并非从二级市场所购,而是在公司设立的“虚拟账户”中虚拟持有。经理人员将来行权所得的现金收入均由“奖励基金”支付。显然,贝岭公司的这种做法并不涉及到股票的实际买卖操作。在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票的前提下,虚拟操作不失为又一种变通方式。对于那些资金实力薄弱、股本结构负担较重的公司可暂时采用贝岭公司的“虚拟股票计划” 。 (5) TCL 集团整体上市模式。采取的是吸收合并子公司 TCL 通讯的创新手法,即 TCL 集团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众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另一部分为换股发行,TCL 通讯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折股比例取得 TCL集团流通股股票,TCL 通讯退市并撤销。新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公司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为此目的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新公司法的规定,开启了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通道。关于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问题关于经营者持股数量与公司资产价值效率之间的关系,理论界有两种假说:利益趋同假说和防御假说。利益趋同假说指出,公司经营牵持股与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的正相关关系。防御假说指出:当经营者持股超过 5%时,其增长就会助长防御敌意收购的能力;当该股权上升到 5%25%之间时,防御效应就会逐渐淹没刺激效应,造成公司资产市场价值的下降;而当这一比例超过 25%时,公司的经营者就可以得到充分保护,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对公司股东就会形成损害。为了实现股票期权较好的激励效果,经营者股票期权授予时应从绍营者所得股票期权份额占企业总股本的比值、经营者得从股票期权的啦益占经营者报酬的比重、由于股票期权而带来的经营者与其他员工的牧人差距、经营者每期获得的股票期权数量的变动等方面来考虑授予数量。不同地区和公司对股票期权的授予额度有不同规定,香港的做法是:售出可认购股份的数目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个人参与期权计划,最多不得超过该计划所涉及证券总数的 25%。我国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数量,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1)整个企业用于股票期权制度安排的股份比例,最好不要超过总股本的 25%;(2)经营者群体在整个企业服本当中,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 10%;(3)经营者个人持股不应该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5%。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现值有利法,即行权价低于当前股价;二是等值法,即行权价等于当前股价;三是现值不利法,即行权价高于当前股价。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规定是:不低于期权授出日前 5 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的 20%,且不低于面值。香港创业板的规定是,对于上市公司,行权价为下列两者中的较高者:期权授予日的收市价和授予日前 5 个营业日的平均价。对于拟上市公司,行权价按照公平合理的基准确定,且不低于最近经审计的每股有形资产净值。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行权价不低于授权日的公平市场价格。我国一些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中,行权价的确定基本上采取了国际通行的方法,即以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另外比较通行的做法还有:根据每股净资产的价值或者股票原始发行价格等确定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出售 1.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出售 股票期权的行权是指,期权持有人购买期权项下的股票。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有三种:一是现金行权,即股票期权持有人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证券商以行权价格为个人购买股票,个人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售股票以获利。二是无现金行权,即个人不需要以现金或支票支付行权费用,证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获得的收益来支付行权费用。这种方式无需支付现金,但需要股票期权持有人持有的期权相对多些。三是无现金行权并出售,即个人决定对部分或者全部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得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带来的利润。如果选择现金行权方式,那么股票期权将会变成股票,只有股票保持上扬的趋势,个人方可选择股价最高时行权以获得收益,但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个人就可能发生损失。如果选择无现金行权的方式,个人实际上以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来支付另一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费用,其效果与现金行权基本一样,不同之处是需要更多的股票期权。如果选择无现金行权立即出售这种方式,行权时机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将行权所得股票出售并获得差价,这个时点后股价上扬将不再给个人带来收益。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否主要取决于执行价格和交易市价的差价,而何时行权则除了取决于执行价格和交易市价的差价之外,还取决于期权受益人个人对公司股价的预期和判断。通常情况下,受益人选择行权时机的主要考虑可能包括:(1)受益人个人将在近期内结束在本公司的工作;(2)个人急需通过行权获得现金;(3)股票期权即将到期,如不及时行权,则股票期权会作废;(4)出于减税方面的考虑,将大量股票期权分散在各年内分批行权;(5)受益人个人认为公司股价已达到最高,并且预计以后不会继续上升。当然,不同的受益人对同一公司同一期限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机在判断上可能有不同,其最终收益也会有所差别。2.股票期权的行权期行权期包括授予时机和行权安排的内容。授予时机一般包括受聘、升职和年度评定这几个时点。行权安排有授予期和行权进度表的设计。在美国,股票期权的授予期最短为一年,即在授予日之后一年内,期权持有人不得购买股票,一年后则按照股票期权的条款行权。授予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股票期权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约束力,避免短期行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一般按照授予时间表分批进行,行权的授予时间可以是匀的,也可以是加速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同意,甚至可以在当日将所有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变成可以行权的股期权。3.股票期权行权资金的来源期权和期股的出资方式有四种:一是拿现金认购;二是贷款购买:,是赊账;四是用分红来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对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公司不可以借钱给员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贷款通则也规定不能将贷款用于股票投资。就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而言,高层管理人员收入不高,自有资金不够出资。现在多数解决方法是由企业提取奖励基金、帮助出资。4.股票期权所购股票流通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权月票的出售密切相关的,股票的增值性一方面体现在股息和红利分配上,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流通增值。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效果的强弱,在很大程庄上依赖于行权股票的流通性或预期可流通性。目前多数企业高级管理员因股权激励计划持有的股票都是锁定流通权的,我国应加快解决行书股票的流通问题。当然,对行权股票的出售也要有一定的约束,高级管琏人员对其全部或者部分行权股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结束一段时间内不得出售。股票期权的变更与丧失1.当股票期权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其拥有的尚未行权的股票势权需相应变更:(1)如果股票期权持有人自愿离职,公司同意解除聘任合同,且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期权可能提取失效:一般而言,股票期权持有人对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仍可行权;对尚在授予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则不能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失效;如果其离职前根据公司特殊规定已提前行权,则该部分行权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2)如果股票期权持有人违约提前离职,或者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被解聘的,其持有的股票期权提前失效,而且其因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3)如果股票期权持有人因退休离职或者因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与公司解除聘任合同,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持有的所有股票期权的授予和有效期不变,可享受与离职前一样的权利。(4)如果股票期权持有人任期内死亡,股票期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授予期满后,可按照原来的程序和条件行权,或者在公司规定的一定时期内行权,过期自动失效。 2.当授予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发行在外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作相应调整:(1)公司并购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多数公司在发生这种情况时,规定股票期权计划自动加速授予时间表,使所有的股票期权立即可以行权。(2)如果公司的资本结构出现重大变动,对尚未行权的期权,在期权计划中应对涉及到的股份数目、面额等做出相应调整。这个调整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确保股票期权持有人在全面行权时所应付的行权总价不高于调整前的价格。(3)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赠、配股或增发新股等影响公司股本的行为时,需要对尚未授予和尚未行权的期权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上进行相应的调整。(4)如果股东在可行权期间提出破产清算决议,股票期权持有人可以在该议案通过前通知公司行权,并有权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分派公司资产。关于业绩考核评价制度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有效性的一个前提是:经营者骨干的业绩能够得到科学有效的考评。好的业绩评价指标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与股东财富变化高度相关;二是必须客观,不受随机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对于主要经营者,考核制度可以确定为:一是股价上扬幅度;二是每股收益;三是净资产收益率,反映投资回报;四是税后利润。还可以引进“经济增加值”指标(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 。经济增加值是一种把盈利和市场结合考虑的企业业绩评价方法,它考虑了带来收益的所有资金的成本。这种资金成本体现了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思想。资金成本的计算不仅包括股权,而且还考虑债务的成本。因此可以看出,EVA 是真正度量利润的指标,也是股东度量收益的指标。EVA 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定义为企业收入减去所有成本(包括股东 l 益的成本)后的剩余收益,等于税后经营利润减去债务和股权的成本,资本在特定时期内创造的收益。如果经济增加值为正,说明企业创造一财富;如果经济增加值为负,则表明企业价值受到了损失;如果经济增值为零,则说明企业只获得了金融市场的一般预期,刚好补偿了资本成本。经济增加值具有如下的优点:首先,它能够直接和股东财富联系月来,追求更高的经济增加值,股票价格也就变得越高。股东喜欢更多的经济增加值,从股东角度来说,经济增加值才是最为正确的业绩计量指标它能连续地度量业绩的变化。其次,经济增加值指标只是一种全面的贝富管理和薪金激励的机制。它的优势在于考虑了资本预算、业绩评价并激励报酬等因素,而且经营目标明确,管理简单、直接并且和谐。EVA 在激励计划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可以防止管理者利用人为因素干扰经营业绩,进而影响股票价格。 (2)它充多重视股东的权益,真正确保管理者和股东的价值最大化目标一致(3)它与市场增加值(MVA)密切相关。MVA 反映了资本市场对企业爿来盈利能力的预期,即一个企业累计为投资者创造了多大的财富。MVA 不能反映个体的业绩,而 EVA 恰恰为这两者提供了联结纽带。由于 EVA 具有上述的优点和作用,它考虑了股本资本的成本,科学、定量地衡量了每个报告期内公司为股东创造或者损失的价值,把管理者的雨益和股东的利益真正的统一起来。EVA 的最大化和股东投资价值的鸯大化是相一致的,从而我们认为 EVA 可以作为经营者期权激励计划的袭准,建立起新型科学的股票期权计划,激励经营者积极创造股东价值。 股票期权收入的纳税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加以规定,但仍司明确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应在行权及出售行权买人股票时,其所取得的差额收益按以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行权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 号)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 ,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 6 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的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190 号)规定“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我国企业履约或执行职务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情形相当普遍,这些人员在华时间较短,一般属于“无住所个人” ,但税法未对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做出明确的定义,实际征税工作中对此均作免税处理。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很大,不符合国际惯例。2.出售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行权买入股票所取得的售价与行权日市价的差额收益,属有价证券的转让所得,适用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 条赋予财政部另行制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权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文: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 040 号) 、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 1996 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 12 号)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等情况,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些文件均已失效,新的规范性意见有待出台。综合而言,我国现行税法中未因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而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税收优惠。受益人统一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担偏重,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制的激励力度。我国现行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方式,事实上已成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主要障碍之一。三、目前我国股票期权计划实施难点 法律环境问题股票期权是一项专业性、规范性很强的制度,它需要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相配套,股票期权的实施需要良好和适宜的外部法律环境,而目前在我国股票期权实施的法律环境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由股票期权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问题是否有法律上的支持。按照新公司法 ,公司股本变动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其次,是关于利润分配问题。按照原公司法规定,除中外合资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协议规定利润分配比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同股同利,导致期权实践中以股份制公司作为运行平台,对应得分配向部分期权受益人倾斜的做法法律依据不充分。 (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35.167 条中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可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为股票期权的实施打开了通道。 )再次,由于国内许多企业都涉及到国有资产问题,因此,国有企业应用股票期权必须按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中央直属企业或地方企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批。一般来讲,大型企业应用股票期权进行改制报批的难度较大,而中小型企业由于属于国家“放小”的范围,而且大多数都属于地方管辖,因此,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能性要大得多。最后,由于年薪制在国内已经试行了相当一段时间,积累了一些经验,因此,在年薪制基础上引入股票期权概念在国内政策法律和制度适应上,可能比纯粹的股票期权要更切合实际一些。股票期权行权后流通的法律障碍我国证券市场采取锁定经理层所持股份的制度。原公司法第 147 条第 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这就使得股票期权行权后不能快速进入流通。新公司法施行后,放宽了限制,新法第 142 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于非上述人员的内部职工持股问题, 中国证监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 (1998 年 11 月 25 日,证监发字 1998 297 号)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目前尚未发行的,一律停止发行。定向募集公司原已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已经发行的公司职工股,仍然按现行政策执行。可见,公司的技术骨干等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受到限制。新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公司可以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