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法律文书
第一章 产权交易法律文书在企业改制并购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产权交易行为,其中资产并购、股权转让、国有产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是最常见的产权交易行为。笔者在本章给出了这五种产权交易行为的法律文书范本,并试图阐明其主要条款、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问题。资产并购是企业并购的形式之一,资产收购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转移目标企业资产所有权时达成的合意,该合同的实质是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非对目标企业的接管,所以该合同的重点在于目标企业资产的状况和转让价款的支付,一般不涉及转让方债权债务的承担和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转让,即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即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于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不仅涉及到股份所有权的转移,还涉及到债权债务承担事项,也包括职工安置事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阐明股权的状况和交付、转让价款和支付、债权债务承担、职工安置等事项。新公司法给予公司和股东更多自治空间,对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较大修改,笔者根据新公司法的修改对本章进行了相应修订。在产权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不仅有国有产权,还有非国有产权,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做了特殊规定,笔者重点阐述了国有产权的交易价格、价款支付方式、转让的审批等规定。合并与分立是比较特殊的两种改制并购行为,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有利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节省交易成本,合并合同中要阐明合并方式、合并双方资产负债情况、合并后企业组织安排,以及合并各方职工的安置。分立是合并的逆向操作,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分立有利于企业突出主营业务,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便于企业上市或者其他目的的实现。新公司法简化了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设置了公司合并和分立中异议股东股权(或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加强了对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平衡了公司合并和分立中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后的第四和第五节充分体现了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修改精神和内容。第一节 资产收购合同文书范本:资产收购合同合同编号: 当事人双方资产转让方: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资产受让方: 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第一条 甲方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元,主营 业务,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将其企业资产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元,主营 业务,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受让甲方企业的资产。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企业全部资产(以下简称目标企业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合同正文第一条 目标企业资产条款 目标企业资产包括如下: 1.土地使用权位于 市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年,土地使用权证号: 。2.房屋所有权位于 市 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 。3.固定资产所有权目标企业厂房内所有的机器、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目标企业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及办公用品) 。4.无形资产所有权目标企业“ 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 。 (详见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目标资产明细单。 )第二条 债权债务处理条款目标企业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不在本次合同签订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该价格包括甲方转让的全部资产价款,但不包括乙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乙方分两期支付转让价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万元;甲方完成资产权属在土地管理等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 5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价款的剩余 50%,即人民币 万元。第四条 履行条款(资产交付条款)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根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工作,资产清点工作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 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 30 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和无形资产变更登记手续。3.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所需的工本费、手续费由乙方负担。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完毕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条款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明细单上所列关于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2)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如发生由此引起的有关所购资产产权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负担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损失;(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甲方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已做出同意转让目标资产的次议;(4)甲方上述陈述和保证在目标资产交付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1)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义务; (2)乙方受让目标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第六条 保密条款对于在本次目标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获取的关于对方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第七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如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或在约定期限内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则甲方应按资产转让总额 1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合同所约定的款项,如仍不能交付,则乙方按同期应付额 10%计赔损失。第八条 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设附件 5 份,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附件包括:1.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同意甲方转让资产的批复; 2.目标资产明细清单;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使用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 4.房屋产权证明(所有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5.甲方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决定转让者同意目标资产转让的决议。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第十条 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确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副本十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操作指南一、资产收购合同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资产收购合同的概念资产收购合同是资产转让方与收购方(受让方)为实现目标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明确双方在转让目标企业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时的权利义务的合意。资产收购是目标企业的实物资产的受让,这就决定了资产收购合同本质上是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合同。资产收购合同与股权收购合同相类似,但在购买目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的收购合同中的重点,在于资产的转让,而与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无直接关联,在收购资产的合同内容方面,除关于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约定外,一般与收购股权合同大同小异;由于收购资产合同的重点,应在于目标企业资产的移转,故应特别注意有关资产的盘点交割,并要求卖方将目标企业的一切有形、无形资产开列清单,以资凭据。在资产收购合同中,陈述及保证条款为最重要条款,受让方也可要求转让方中主要经营者或大股东作此项保证。资产收购合同的构成要素与一般买卖合同相区别,资产收购合同在构成要素上有其特殊性.第一,在资产收购合同中,收购方是出资购买资产的企业,被收购方是拟转让资产的目标企业。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资产出让方应拥有对该资产的合法处分权,通常情况下,目标企业是企业资产的合法处分权人。因此,尽管依公司法原理,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的转让需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认可,但是合同的主体一方只能是目标企业。必须注意的是,国有资产的转让有其特殊性,在目标企业是国有独资公司或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时,企业资产转让应当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家授权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批准。第二,资产收购合同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该资产应当具有整体性,这一特点使转移控制权的资产收购合同与一般资产转让合同相区别。资产一般可以分为实物形态的资产和货币形态的资产,而目标企业资产的性质应是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货币形态的资产并不包括在内。在资产收购合同中,一般不涉及目标企业债务的转移,收购方没有义务同时接受资产与负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三,资产收购合同的收购方在享有取得资产的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而被收购方在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资产的义务,以及对资产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品质瑕疵担保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构成资产收购合同的基本内容。二、资产收购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资产收购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我国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资产收购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典型的双务、有偿和诺成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 135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 138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 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 156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 150 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 153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 155 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 111 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1)付款义务。 合同法第 159.160 和 161 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 (2)受领义务。 (3)检验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 157 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 158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资产收购合同虽属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资产收购属于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 1 1 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 25 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 26 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资产收购合同的内容资产收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标的条款(即目标资产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价格条款和费用分担条款、履行条款等。其普通条款有:债务承担条款、担保条款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条款等。限于篇幅,这里仅就陈述与保证条款、价格条款和履行条款作一探讨。1.陈述与保证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是资产收购的基础性条款,是目标企业应收购方要求就转让资产的现实状况所作的一系列陈述与保证。该条款使被收购方担负起保证义务,进而为收购风险的合理承担提供重要的判断依据。收购是一项高风险的经济行为,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不管收购方在收购前做多么细致的调查,也难以完全掌握关于资产的确切信息;另一方面,被收购方虽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但其担保范围仍较为有限,被收购方没有义务披露关于资产的其他重要信息,我们也难以杜绝被收购方遗漏、隐瞒、虚假陈述的情形发生。因此,资产收购合同中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设计,不仅仅是法定义务的书面化,更是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一般而言,陈述与保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陈述与保证人的选择。陈述与保证人一般应为被收购方,但在必要时,收购方可要求被收购方的主要经营者或大股东共同做出陈述与保证,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从而能在目标企业隐匿、转移资产或依法强制解散等特殊情形下得到较为周全的救济。第二,陈述与保证的具体内容。收购方显然希望被收购方做出全面真实的陈述和保证,而被收购方为限制自身的责任承担范围,往往在“就卖方所知”的范围内做出相应的陈述与保证。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和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应为:(1)被收购方应就该收购资产的品质做出相应的陈述,包括质量状况、使用年限、使用性能等。如果该收购资产存在品质瑕疵,即该转让资产含有隐蔽的缺陷或其他的品质问题,被收购方应当做出陈述,不得遗漏、隐瞒和虚假陈述。 (2)被收购方应就该转让资产的权利状况做出陈述,以保证被收购方是合法的处分权人。如果该转让资产存在权利瑕疵(包括该资产上负担第三人的合法抵押权、租赁权等) ,被收购方也应做出陈述,不得遗漏、隐瞒和虚假陈述。 (3)被收购方保证与资产有关的企业文件、会计账表、权利证书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4)如收购方同意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被收购方应就债务状况做出陈述和保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针对该资产的潜在诉讼等。第三,陈述与保证义务期间的约定。收购双方可约定陈述与保证义务的期间,即陈述与保证条款的有效期间。期间届满,收购方将不能依据陈述与保证不实获得赔偿,但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价格条款和费用分担条款价格条款是收购方为了取得资产而支付价款义务的体现,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价款的数额和形式。以收购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收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如果收购方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则应在转让价格上作相应扣除。收购方支付对价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或是现金与有价证券的组合。第二,支付方式。考虑到收购方的支付能力,可以采取一次总付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的,应当约定每期支付的数额和时间。在收购实践中,很多资产收购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这与转让价额巨大、收购方资金有限有很大关系。第三,资金来源与费用分担。在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中,大都将该项列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收购资金的提供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需要双方协商分担的费用包括中介服务费用,资产收购的税费等等。虽然中介机构可能为一方聘请,税法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但双方当事人仍可就该费用的分担做出安排。3.履行条款资产收购的履行期比较长,履行手续也比较繁杂。为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履行条款的约定必须全面而细致,包括履行时间、地点、方式、履行条件、履行期间的义务和履行日程的安排。第一,履行时间一般为一段时间。在资产收购的合同中,不同的资产交付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为了明确收购资产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当事人会指定履行期中的一日为交割日或约定交割日的确定方法。根据“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交割日后,收购资产的风险由收购方负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为了保证双方的诚信履约,当事人可选用提存的履行方式,即将双方尚未转移的资产和价款提存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保管。除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取回。提存的履行方式,在跨地区、跨国的企业资产收购活动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第三,履行条件是资产收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和条件,只有在当事人履行该义务和条件成就后,才正式进行资产和价款的支付。履行条件包括:(1)至交割日,双方于本次交易行为中所作的一切陈述与保证皆属实。 (2)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第三者一切必要的授权、同意及核准,如政府反垄断机关的审查。 (3)双方已取得本次资产收购的一切同意和授权,如双方董事会及股东会通过关于资产转让的决议。第四,履行期间义务的约定。签订合同只表示双方同意转让资产,而距资产正式交割尚有一段时间。这样就存在一个过渡期,存在着风险。在过渡期内,收购方尚无法对资产行使控制权,而被收购方的经营者和雇员的责任心可能会降低,这就影响资产的增值甚至使资产招致毁损。在合同法理论上,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推广,双方当事人除负担给付义务外,为辅助对方实现利益,还应负担各种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为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依社会一般交易理念,当事人应负担之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等。在资产收购合同中,这些附随义务将约束被收购方的行为。如果被收购方违反附随义务给收购方带来损失,被收购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资产收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附随义务,使其内容具体化,以维护收购双方的合法权益。四、资产收购合同的无效和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 合同法第 52条、54 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根据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1)出让方有严重欺诈受让方的行为。包括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严重失实,资产明显低值高估以及出让方故意隐瞒本企业足以影响转让价格的重大事项等情况。(2)受让方有严重欺诈出让方的行为。如少数目标企业股东在企业资产出售前采用故意隐匿流动资产,应收款不入账,虚报呆滞款、亏损额,虚增成本等方式,使账面形成亏损,然后再以受让方的身份以低价或零价购买企业资产,这种行为应视为对出让方的欺诈。 (3)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对企业资产明显高值低估,使受让方获得重大不法利益。 (4)出让方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损害第三人利益。资产收购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后,由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在适用返还原则时应针对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同原因,分别作如下处理:(1)因出让方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或被撤销的,受让方除了有权要求返还价款外,有权取得对目标资产经营产生的盈利;对受让方正常经营导致的损失,由出让方自行承担。 (2)因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或被撤销的,出让方有权取得产权的增值部分,受让方应当弥补因亏损造成的损失。 (3)双方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双方应当按各自过错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二节 股权转让合同文书范本: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当事入双方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1.在合同签订日, 公司(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或“该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 ) ,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 %的股权转让予乙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合同正文第一条 释义除非合同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合同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1.“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所进行的转让;2.“被转让股权”指依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股东权益;3.“转让成交日”指依本合同第三条第 1 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或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第二条 股权转让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计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条 股权交付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一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乙方。第四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2.支付方式:(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 %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甲方特此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1.甲方已合法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 %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4.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5.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 过渡期条款1.为使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工作尽快完成,双方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次股权转让工作,尽快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关人员(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2.转让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资产、人员等情况的稳定,最大限度的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并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3.受让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受让方应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七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第八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选择如下解决方法中的第 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一般规定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3.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对甲乙双方并无约束力;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文书范本: 公司(股权转让方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本公司与 年 月 日在 召开了股东会(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人。鉴于 公司拟转让在 公司(目标公司)所持有的 %的股权,本次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根据公司法 、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即不合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 公司转让在目标公司持有的 %的股权;2.同意变更目标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办理其他股权转让事宜。本次股东会程序内容合法,从决议做出之日起即时生效。 股东一:(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股东二:(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I 文书范本: 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鉴于: 公司(股权转让方)拟向 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在 公司(目标公司) 的股权。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反悔。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写作指南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及其主要条款股权转让,即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即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于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合同。原公司法缺陷之一在于重管制,轻自治,在股权转让方面则体现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要经过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本次公司法修改的理念之一在于鼓励公司自治,新公司法扩展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和自由,增加了任意性和赋权性规范,减少了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从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来看,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做出自由约定,只有在公司章程未对公司股权转让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股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被转让股权条款、股权交付条款、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声明和保证条款等;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条款、保密条款、违约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其他条款。l.当事人双方条款。该条款有两方面直接影响:第一,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即双方当事人是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新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除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否则,公司股权转让应按照新公司法第 72 条执行,即:如果股权是内部转让,无需征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也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权是向目标公司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即股权外部转让) ,则须征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规定的是股权的自由转让,股权向外部转让和内部转让并未区别对待,新公司法第 138 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139 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即转让方是不是目标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让方适格与否,影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 143 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不适格,将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2.鉴于条款。该条款主要表述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股权状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等) ,股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和转让该股权的意愿,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受让该股权的意思表示等情况,以便为下一步合同内容的阐述奠定一个事实基础。3.标的条款。包括关于被转让股权和股权交付的条款,该条款主要表述被转让股权的状况,以及股权如何交付的问题。其中被转让股权的状况包括转让方的出资额、股东权益及股东责任;股权交付条款则应明确约定办理政府审批、转让价款到账验证、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东名册的变更、股权过户的变更登记等事项。4.价格条款。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方出资额、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有关系,股权转让价款的高低会受每股净资产、企业经营利润情况、市场情况等因素影响。转让股权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但不包括出让方隐瞒的债务或其他应付款项。转让股权的价款确定问题对股权转让与受让双方都很重要,被转让股权的具体价款,价款包含的内容以及支付方式等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5.声明和保证条款。该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救济违约和处理法律纠纷。该条款主要表述和保证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诚信履约以及意思表示真实。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条款主要表述和保证转让股权合法、有效和完整,其他股东的意愿以及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定。受让方的声明和保证条款主要说明和保证受让股权的意思表示真实、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可靠。6.过渡期条款。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从签订之日起到股权交割日之间有一段过渡期,过渡期条款主要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过渡期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双方应确定各自的具体工作,相互协助办理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有关第三方的同意,转让方妥善经营和管理目标公司,不得有减损目标公司资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转让方签订新的重大合同或有重大投资应征求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先期进入目标公司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股权交付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受让方在过渡期间的利益,防止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消极经营 I 或从事其他不利于目标公司的活动,损害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其他利益。 股权转让合同还包括违约条款、不可抗力及其他一般条款,这些条款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共性较多,不再赘述。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股权转让的效力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当事人签订合法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交付股权,股权转让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第二层次是将股权转让情况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对当事人、公司产生效力;第三层次是将股权转让情况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对当事人、公司、第三人产生效力。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股权转让行为即在当事人之间完成,当事人不得以股权转让未进行公司登记和工商登记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因股权转让未进行公司登记和工商登记,该股权转让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股权转让经公司登记和工商登记后,产生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下面将探讨关于股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几个难点问题。 1.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做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生效条件 新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 72 条的设置,旨在:其一,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之一在于股东之间的信任,相互信任才能共谋发展。其二,保障股东收回投资,以利于经济流通。 实践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没有做任何规定,而由于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一些股东往往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更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即将自有股份转让给非股东,这时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界定上出现学术及实践上的争议,主要观点为: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为: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法律行为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则取决于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只有在法律行为本身成立,而且所有生效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在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转让方与受让方所为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条件才能生效,这个生效条件是: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未经股东会同意且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依照合同法第 51 条的规定,结合公司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