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叶:问责管理办法
1陕西 金 叶科教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 问 责管理办法 ( 试行)(经 2013 年 8 月 4 日六届董事局 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一 步 完善 陕 西金叶 科 教集 团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公 司 ”) 法人 治 理,健 全 内部 约 束和责 任 追究 机 制 , 促进 公司 员 工恪尽 职 守 、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保 障公司 正 常的 工 作秩序及 合法 权 益 , 维 护 公 司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据 公 司 法 、 证 券法 、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股 票 上市 规 则 等 法律 法 规及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 ,制 定 本办法。第 二 条 公 司 员 工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发 生 失 职 、 渎 职 、 失误 或 为 个 人 、 股 东 的 利 益 而 弄 虚 作 假 , 损 害 公 司 或 其 他 股 东 利益 的 ; 或 者 对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发 生 重 大 问 题 , 存 在 失 职 、 失 察 、未 勤 勉 尽 责 情 形 , 给 公 司 发 展 或 经 营 管 理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依据 本办 法 予以追 究 和处 理 。第 三条 责任追 究 坚持 下 列原则:( 一) 制 度面前 人 人平 等 原 则 ;2( 二) 实 事求是 、 客观 、 公平、 公 正原 则 ;( 三 ) 谁 主管谁 负 责原 则 ;( 四 ) 过 错与责 任 相适 应 原则;( 五 ) 教 育与惩 处 相结 合 原则。第 二章 职 责 划分第 四 条 公 司 设 立 问 责 领 导 小 组 , 组 长 由 董 事 局 主 席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担 任 , 组 员 由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监 察 审 计部 、 董 事 局 办 公 室 、 行 政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等 相 关 人员 组成。公 司 监 察 审 计 部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权 限 负 责 调 查 核实 相关 情 况并提 出 处理 建 议 , 公 司 其他 部 门应当 配 合开 展 工作。第 五 条 公 司 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所 主 管 工 作 负 主 要 领 导 责任 , 各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以 及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具 体 分 管 工 作 负 重 要领 导责 任 ,各岗 位 员工 对 本岗位 工 作负 直 接责任。第 六 条 监 察 审 计 部 负 责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离 任 审 计 工作 , 对 其 任 职 期 间 所 在 部门 、 子 公 司( 学 院)财 务 收支 的 真实 性 、3合 法性 、 效 益 , 以 及相 关 经济活 动 应负 的 直接责 任 、主 管 责任进行经 济责 任 审计 , 出 具 审 计报 告 上 报 董事 局 主席 。 出 现问 责 范围事项 时, 公 司相关 机 构依 据 有关规 定 及本 办 法做出 处 理决 定 。第 七 条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 部 门 ) 共 同 完 成 的 项 目 或工 作 , 由 牵 头 单 位 ( 部 门 )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协 作 单 位 ( 部 门 ) 承担 次要 责 任。因 牵 头 单 位 ( 部 门 ) 或 协 作 单 位 ( 部 门 ) 单 方 面 原 因 影 响 到项 目和 工 作完成 的 , 应 据 事实做 出 调查 结 论进行 责 任认 定 。第 三章 责任追 究 范围第 八 条 管 理 失 职 类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 负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和 负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的 责 任 追究 :( 一 ) 重 要 事 项 或 重 大 决 策 不 按 程 序 和 规 定 进 行 的 , 公 司 董 事局 会 议 、 监 事 会 会 议 及 其 他 相 关 会 议 批 准 对 涉 及 利 润 分 配 、 股 本增 加 或 减 少 、 重 大 资 产 处 置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重 大 对 外 担 保 等 议案 时 , 未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程序 , 而 该 议 案 的 批 准 实 施 造 成 其 他 股 东 、 公 司 损 失 的 , 参 与 表 决4对 相关 议 案赞成 的 董事 、 监事、 及 高管 人 员应当 承 担相 应 责任;( 二) 由 于重大 决 策失 误 , 给公 司 造成 严 重损失 或 后果 的 ;( 三 ) 违 反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泄 露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 利 用内 幕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易 或 者建议 他 人利 用 内幕信 息 进行 内 幕交易 ,或 者 配合他 人 操 纵 公 司证券 交 易价 格 的;( 四 ) 违 反 公 司 持 股变 动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 违 规 买 卖 本 公 司 股票 (包 括 内 幕 交 易 、短 线 交易、 窗 口期 交 易和内 部 承诺 锁 定期内卖 出 等 ) 的;( 五 ) 公 司 重 要 会 议 或 公 司 领 导 决 定 的 重 要 工 作 , 因 责 任 单 位怠 于履 行 职责造 成 严重 后 果的;( 六 ) 发 生安全 、 质量 、 服务等 重 大事 故 的;( 七 )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及 本 单 位 ( 部 门 ) 员 工 监 督 管 理 不到 位 , 或 内 控 制 度 不 健 全 、 监 督 检 查 落 实 不 严 格 , 导 致 发 生 严 重违 纪违 规 事件或 重 大工 作 差错的;( 八 ) 对 下 属 单 位 提 出 的 重 要 事 项 的 请 示 报 告 , 应 给 予 解 决 而未 及时 给 予解决 或 明确 答 复,造 成 严重 后 果的;( 九 ) 对 本 单 位 或 本 部 门 员 工 发 生 的 严 重 工 作 失 误 或 违 章 、 违纪 、违 规 行为, 不 予处 理 或隐瞒 、 包庇 的 ;( 十 ) 对 下 属 单 位 或 员 工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不 公 正 、 不 公 平 , 造 成严 重后 果 的,或 造 成投 诉 并经查 证 属实 的 ;5( 十 一 ) 员 工 越 级 反 映 的 问 题 有 理 有 据 , 属 于 主 管 部 门 的 权 限范 围而 不 及时研 究 解决 或 解决 不 当 给公 司 造成严 重 影响 的 ;( 十 二 ) 公司董 事 局认 定 的其他 情 况。第 九 条 工 作 失 职 类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 负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和 负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的 责 任 追究 :( 一 ) 发 出 的 重 要 公 文 、 上 报 的 重 要 报 表 、 重 要 信 息 数 据 及信 息披 露 发生重 大 差错 , 造成严 重 影响 的 ;( 二 ) 采 购 不 符 合 公 司 规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及 质 量 标 准 的 设 备 、材 料或 其 他商品 , 给公 司 造成经 济 损失 超 过 10 万 元 的;( 三 ) 发 生严重 工 作失 误 导致公 司 造成 经 济损失超过 10 万 元的 ;( 四 ) 在 合 同 签 订 或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失 职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损 失 超 过 10 万元 的 ;( 五 ) 丢 失 或 严 重 损 坏 公 司 财 物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超 过5 万 元的;( 六 ) 工 作 中 出 现 其 他 重 大 差 错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超 过5 万 元的;( 七) 公 司董事 局 认定 的 其他情 况 。第 十 条 违 纪 违 规 类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 负6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和 负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的 责 任 追究 :( 一 ) 董 事 局 主 席 办 公 会 、 总 裁 办 公 会 等 相 关 会 议 讨 论 通 过的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范 性 文 件 、 内 部 控 制 程 序 或 客 观 事实 , 造 成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或 公 司 资 产 损 失 的 ,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曾提 出异 议 的除外;( 二) 挪 用、侵 占 公司 财 物的;( 三 ) 弄 虚 作 假 , 隐 瞒 或 虚 报 各 类 统 计 报 表 、 财 务 报 表 , 谎报 绩效 考 核指标 , 骗取 荣 誉或经 济 利益 的 ;( 四 ) 利 用 公 司 的 资 源 、 商 业 秘 密 从 事 个 人 牟 利 活 动 , 或 将公 司商 业 秘密提 供 给其 他 企业或 个 人的;( 五 ) 违 反 各 类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为 本 人 或 他 人 牟 取 利 益 或 造成 公司 损 失的;( 六 )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招 投 标 管 理 和 物 资 采 购 规 定 或 以 明 显 高于 市场 价 格采购 产 品 的 ;( 七 ) 在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 考 察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 影 响 公 司( 组织 ) 正确任 用 的;( 八 ) 将 属 于 本 单 位 的 业 务 私 自 交 由 自 己 的 近 亲 属 和 特 定 关系 人进 行 经营、 牟 利的;( 九) 将 公司资 产 私自 委 托、租 赁 、承 包 给他人 经 营的;7( 十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 个 人 从 事 与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联 的 中 介 活动 ,获 取 利益的;( 十一 ) 在业务 活 动中 , 索要、 收 受单 位 和个人 的 财物 的 ;( 十 二 ) 收 受 或 变 相 收 受 主 管 范 围 内 下 属 单 位 和 个 人 财 物 数额 较大 , 为其谋 利 的;( 十 三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将 应 当 由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由下 属单 位 或公司 其 他单 位 支付或 报 销的;( 十 四 ) 在 工 作 时 间 或 工 作 场 所 与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 影 响 恶 劣的 ;( 十 五 ) 在 工 作 时 间 或 工 作 场 所 无 理 取 闹 ,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秩序 的;( 十 六 ) 在 工 作 时 间 或 工 作 场 所 有 赌 博 、 吸 毒 等 违 反 治 安 管理 法律 法 规行为 的 ;( 十 七 ) 在 履 行 职 务 中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 经 核 实 查 证 , 造成 严重 影 响的;( 十 八 ) 授 意 、 指 使 、 强 令 下 属 人 员 违 反 财 政 、 金 融 、 税务 、审 计 、统计 法 规, 弄 虚作假 的 ;( 十 九 ) 授 意 、 指 使 、 纵 容 下 属 人 员 阻 挠 、 干 扰 、 对 抗 监 督检 查 或 者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 或 者 对 办 案 人 、 检 举 控 告 人 、 证 明 人 打击 报复 的 ;8( 二十 ) 严重违 反 公司 其 他规章 制 度或 员 工 行 为 守 则的;( 二十 一 )董事 局 认定 的 其他违 纪 违规 情 况。第 四章 责 任 追 究 的 种类第 十 一条 种 类( 一 )通报 批 评:1、董 事 局批 评 ;2、监 事 会批 评 ;3、董 事 局主 席 办公会 批 评 ;4、 总 裁办 公 会批 评 ;5、公 司 系统 内 批评;( 二) 责 令改正 并 作检 讨 ;( 三) 扣 发奖金 、 工资;( 四 ) 调 离岗位 、 停职 、 降职、 撤 职;( 五 ) 留 用察看;( 六 ) 解 除劳动 合 同。 包 括但不 限 于下 列 情形:1、 一 年 内 累 计 3 次 对 公司 受 到行 政 处罚 负 有领导 责 任;92、 有 证据 证 明缺 乏 专业 能 力、管 理 不善 或 者 违反 公 司规定的 ;3、 擅 离职 守 ,给 公 司造 成 重大损 失 ;4、 离 任审 计 报告 表 明对 公 司出现 经 营风 险 或者违 法 违规行为 负有 责 任;5、 授 权不 具 备高 管 任职 资 格或者 高 管任 职 资格失 效 的人员以 及其 他 不适当 人 选代 为 行使职 权 ;6、 对 公司 其 他高 管 人员 的 违法违 规 行为 、 重大经 营 管理责任 隐瞒 不 报;7、 拒 绝向 中 国证 监 会 或 证 券交易 所 提供 相 关的监 管 信息及其 他不 配 合监管 的 情形。( 七 ) 依 法要求 赔 偿损 失 。第 十 二 条 责 任人 因 过失造 成 公司 经 济损失 的 , 视 情 节按比例承 担经 济 责任; 因 故意 造 成公司 经 济损 失 的,应 依 法承 担 全部经济 责任。第 十 三 条 违 反 公 司 决 策 程 序 , 未 按 权 限 经 公 司 董 事 局 同 意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 擅 自 以 公 司 名 义 提 供 担 保 、 投 资 、 交 易 或 关联 交 易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责 任 人 依 法 赔 偿 全 部 经 济 损失 ;触 犯 法律的 , 依法 承 担相应 的 民事 和 刑事责 任 。10第 十 四 条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处 于 行 政 、 司 法机 关 调 查 期 间 的 , 公司 董 事局、 监 事会 应 当暂停 相 关人 员 的职务 。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可 以 从 轻 、 减 轻 或 免 予 追究 :( 一) 情 节轻微 , 没有 造 成不良 后 果和 影 响的;( 二) 主 动承认 错 误并 积 极纠正 的 ;( 三) 确 因意外 和 自然 因 素造成 的 ;( 四 ) 非 主观因 素 , 未 造成 重 大 损 失或 严 重影响 的 ;( 五 ) 因 行 政 干 预 或 直 接 责 任 人 确 已 向 上 级 领 导 提 出 建 议 而 未被 采 纳 的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者 , 应 当 从 严 或加 重 处 罚 :( 一) 情 节恶劣 、 后果 严 重、影 响 较大 且 事故原 因 确系 个 人主 观因 素 所致的;( 二) 事 故发生 后 未及 时 采取补 救 措施 , 致使损 失 扩大 的 ;( 三) 干 扰、阻 挠 调查 或 打击、 报 复 、 陷害 调 查 人 的;( 四) 屡 教不改 且 拒不 承 认错误 的 ;( 五) 拒 不执行 公 司处 理 决定的;( 六) 造 成重大 经 济损 失 且无法 补 救的。11第 五 章 责任 追 究 程 序第 十 七 条 问责 工 作按 照 以下流 程 进行:( 一 )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 核 实 相 关 情 况 , 并 提 交 处 理建 议 ;( 二 ) 问 责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集 体 进 行 责 任 认 定 、 提 出 处 理 方案 ;( 三 ) 公 司 董 事 局 、 监 事 会 、 董 事 局 主 席 办 公 会 、 总 裁 办 公会 根据 问 责工作 领 导小 组 提出的 处 理方 案 做出决 议 或决 定 。第 十 八 条 出 现 问 责 事 项 时 问 责 领 导 小 组 、 监 察 审 计 部 、 风险 控 制 部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人 员 介 绍 情 况 , 提 供 调 查 所 需 的 材 料 , 查阅 有 关 会 议 记 录 、 财 务 资 料 等 , 上 述 人 员 应 当 配 合 。 必 要 时 可 聘请 中 介 机 构 参 与 调 查 核 实 。公 司 依 据 问 责 领 导 小 组 的 调 查 报 告 和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 在 听 取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后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被 追 究 人 对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在 处 理 决 定 下 达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董 事 局 、 监 事 会 提 出 意 见 申 诉 。 经 调查确 属 处 理 错 误 的 , 应 予 纠 正 。 申 诉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影 响 处 理 决 定 的执 行 。12第 二 十 条 与 问 责 事 项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或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责 任追 究 工 作 公 正 、 公 平 、 公 开 进 行 的 人 员 , 应 当 回 避 , 不 得 参 与 责任 追究 工 作。第 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司 及 各 子 公 司 (学 院 )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由 公 司董事 局 负责 解 释。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自 董 事局审 议 通过 之 日起施 行 。陕 西金 叶 科教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司二 一 三 年八 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