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聚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 都 华 泽 钴 镍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完 善成 都华 泽钴 镍材料 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 司 ”)的治 理 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 加强和规范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 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 公司法 、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 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 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 真实、 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第 六条 公 司 开 展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时 应 注 意 尚 未 公 布 信 息 及 内 部 信 息 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 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 投资者 关 系管理 的 基本原则和目的第 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 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 司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第 1 页 共 11 页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 披露;(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 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五) 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六)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 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 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三章 投资者 关 系管理 负 责人第 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 十 一 条 董事会 办公室 在董 事会 秘书的 领导 下 承办 投资 者关系 的日常 管理工作。第 十 二 条 董事会 秘书负 责 制 定公 司投资 者关系 管理 的工 作 管理 办法和 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 2 页 共 11 页第 十 三 条 董事会 秘书负 责 对 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及相 关人 员就投 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第 十 四 条 在进行 投资者 关 系 活动 之前, 董事会 秘书 应对 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 十 五 条 董事会 秘书应 持 续 关注 新闻媒 体及互 联网 上有 关公司 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四章 投资者 关 系管理 工 作职责及从业人 员 任职要求第 十 六 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一) 信息沟通: 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 整理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 ; 根据公司情况, 定期 和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 经营业绩发布会, 邀请投资者、 新闻媒 体、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参加, 回答投资者、 分析师和媒体的咨 询; 广泛收集公司的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二) 定期报告: 主持编制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以及负责报告文本的设计、印刷、寄送工作。(三) 筹备会议: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 准备会议材料及联络会议场地等工作。(四) 接待投资者: 接待以不同形式来访的中小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新闻媒体,提高投资者对公 司的关注度。(五) 形象策划: 负责面向投资者的企业宣传工作 ,如制作宣传画册、 宣传短片、推介文稿等资料。(六) 对外公关: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安排高管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采访, 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与证券监管部门、 行业经济 职能部门、 行业协会等保持日常良好关系, 及时、 准确地把握相关政 策;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七) 网络信息平台 建设:在 公司网站中设 立 投资 者关系管理 专 栏,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 增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网上论坛, 解答投资者 咨询, 汇总整理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第 3 页 共 11 页题及答复,并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八) 危机处理 : 在公司重大诉讼、 重大经营亏损、 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变动、 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 有效的处理方案。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第 十 七 条 公司董 事会办 公 室 是公 司面对 投资者 的窗 口, 代表公 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 熟悉公司营运、财务、人事等情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财务、 会计、 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诚实信用、热情耐心;(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类常用文稿及信息披露稿。第五章 投资者 关 系管理 的 工作内容第 十 八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一) 投资者( 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四)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五) 其他相关机构。第 十 九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第 4 页 共 11 页(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 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 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 企业文化建设;(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 二 十 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三) 公司网站;(四) 分析师推介会;(五) 一对一沟通;(六) 邮寄资料;(七) 电话咨询;(八) 现场参观;(九) 路演。第 二 十 一条 投资者接待登记管理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接待和登记管理的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代替董事会秘书或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进行投资者接待和登记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接待投 资者的专门机构, 应开设对外电话、 公司网站和公司电子信箱作为投资者咨询的 交流平台,及时更新相关网络数据和接收电子信息,对投资者信函、传真函件、电子邮件、论坛留言等做好答复。第 二 十 二条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应 建 立 完 备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第 5 页 共 11 页公 司 应 在 每 次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结 束 后 二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上述文件。第 二 十 三条 公 司 受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 董事会 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 (如有) 应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第六章 自愿性 信 息披露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 , 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 , 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使机构、 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 二 十 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 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 二 十 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 , 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 二 十 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 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 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披露进展公告, 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 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第 二 十 九条 公 司 在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中 一 旦 以 任 何 方 式 发 布 了 法 规 和 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第七章 投资者 关 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 三 十 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 6 页 共 11 页第 三 十 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第 三 十 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 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第 三 十 三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 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第二节 网站第 三 十 四条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在 公 司 网 站 开 设 投 资 者 关 系 专 栏 的 方 式 开 展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 三 十 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 。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第 三 十 六条 公 司 应 避 免 在 公 司 网 站 上 刊 登 传 媒 对 公 司 的 有 关 报 告 以 及 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第 三 十 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 三 十 八条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 三 十 九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 四 十 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 (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 )与 投资 者交 流, 指派或 授权 董事 会秘 书 或者证 券事 务代 表负 责 查看互 动平 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第 四 十 一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 深入、 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 司 不 得 在 互 动 平 台 就 涉 及 或 者 可 能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投 资 者 提 问 进行回答。第 7 页 共 11 页第 四 十 二条 公 司 应 充 分 关 注 互 动 平 台 收 集 的 信 息 以 及 其 他 媒 体 关 于 本 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第三节 分析师 会 议、业 绩 说明会和路演第 四 十 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在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 (或 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 (至少一名) 、 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 势;(四) 公司在业务、 市场营销、 技术、 财务、 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 及 时 间 ( 不 少 于 两 个 小 时 ) 、 召 开 方 式 ( 现 场 /网 络 ) 、 召 开 地 点或 网 址 、 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 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 具体发行方案、 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第 四 十 四条 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 四 十 五条 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 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 四 十 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 网上论坛 、 电话和 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 并在分析师会议、 业 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第 四 十 七条 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 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 投第 8 页 共 11 页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 四 十 八条 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第 四 十 九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 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 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第四节 一对一 沟 通第 五 十 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 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 五 十 一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 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 五 十 二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 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第五节 现场参观第 五 十 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 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但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 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 五 十 四条 投资者、 分析师、 证券 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第 五 十 五条 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 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得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第 五 十 六条 公 司 应 在 事 前 对 相 关 的 接 待 人 员 给 予 有 关 投 资 者 关 系 及 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 五 十 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第 9 页 共 11 页第 五 十 八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 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过程中时, 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 的股份敏感资料, 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 对于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 曾发布的股份敏感资料的,也必须拒绝回答。第 五 十 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第六节 电话咨询第 六 十 条 公司设 立专门 的 投 资者 咨询电 话,投 资者 可利 用咨询 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 六 十 一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 六 十 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 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八章 相关机 构 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 关 系顾问第 六 十 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包括媒体关系、 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 六 十 四条 公 司 应 避 免 聘 用 同 时 为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第 六 十 五条 公 司 应 避 免 由 投 资 者 关 系 顾 问 代 表 公 司 就 公 司 经 营 及 未 来 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第 六 十 六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 , 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二节 证券分 析 师和基 金 经理第 六 十 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 10 页 共 11 页第 六 十 八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 六 十 九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第 七 十 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 七 十 一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 七 十 二条 公 司 可 根 据 需 要 ,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选 择 适 当 的 新 闻 媒 体 发 布 信息。第 七 十 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 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第 七 十 四条 公 司 应 把 对 公 司 宣 传 或 广 告 性 质 的 资 料 与 媒 体 对 公 司 正 式 和客 观 独 立 的 报 道 进行 明确 区 分 。 如 属 于 公司 本身 提 供 的 (包 括 公 司本身 或 委 托 他 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第九章 附 则第 七 十 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 七 十 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第 七 十 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