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电:投资管理制度
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302-2012投 资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 规 范投 资 行 为 ,降 低投 资 风 险 ,提 高投 资 收 益 ,维 护 公司 、股 东 和 债 权 人的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公司 法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股 票上市 规 则 及 公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制 定本 制 度。第 二条 本 制 度所称 投 资 包 括 : 风 险 性 投 资 ,是 指 公 司 购 入 能 随 时变 现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工 具 ,包 括股票、 债 券、 投 资 基金 、期 货 、期 权 及 其 它金 融 衍生品 种 等。 长 期 股 权投 资 ,是 指 公 司 购 入 的 不 能 随 时 变 现 或 不 准 备 随 时 变 现的 投 资 ,即 以 现 金 、实 物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公 司 可 支 配 的 资 源 ,通 过 合资 合 作 、联 营 、兼 并 等 方 式 向 其 他 企 业 进 行 的 、以 获 取 长 期 收 益 为 直接目 的 的投 资 。委托理 财 、委 托 贷 款。内 部 投 资 ,是 指 投 向 公 司 内 部 ,用 于 提 高 产 品 生 产 能 力 、产 品 质 量 、开 发 新 产 品 、促 进 企 业 产 品 结 构 调 整 的 投 资 方 式 。包 括 :基 本 建 设投 资 、设备 更 新投 资 、技 术 改 造投 资 。第 三条 公 司 投 资应 遵 循以 下 原 则 :遵 守国 家 法律 、法 规 ,符 合国1东 北 电 气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NEE-GL0302-2012第 1 次 修订重 大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共 6 页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302-2012家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合 理 配 置 各 类 资 源 ;创 造 良 好 经 济效益。第 二章 投 资 决 策 及 程 序第 四条 公司董事会 设 立 投 资 委 员 会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投资 委 员 会 为 投 资 的 决 策 机 构 ,各 自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行 使 投 资 决 策 权 : 投资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25%以 上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批 准 ;投 资 金 额 占公 司 最近 一 期 经审 计 净资 产 25%以 下 、10%以 上 , 且 绝对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投 资 ,由公司 董 事会 审 议 批准 ;投 资 金 额 占 公 司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以 下 ,由 董 事 会 授 权 投 资 委 员 会 审 核批准。第 五条 涉 及 与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关 联 投 资 ,除 遵 守本制 度 的 规 定 外, 还应 遵 循 公司 关 联 交 易 管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六条 公 司 董事 长 为 投 资 实 施的主 要 负责 人 ,负责对 投 资项 目 的 具体 实 施 ,及 时 向董 事 会 汇报 投 资进 展 情 况。第 七条 公 司 经营发 展 部是 公 司投 资 的 归 口 管 理部 门 :(一)根据公司 经 营 目 标 和 发 展 规 划 编 制 并 指 导实 施 投 资 计 划;(二) 对 投 资项 目 的 预选 、策划、 论 证 及 实 施 进 行 管 理与 监 督;(三) 负责 跟踪分 析 新增 投 资 企 业 或 项 目 的 运行情 况 ;(四 )与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投 资 项 目 终 止 清 算 与 交 接 工作;(五) 本 制度 规 定的其 他 职 能。第 八 条 财 务 管 理 部 为 投 资 的 专 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投 资 项 目 进行效益 评 估、 筹 措 资 金 、办 理 出 资 手 续 等 。第 九条 公 司 投 资项 目 ,按 下 列 程序 办 理:2收 回 或投 资 转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302-2012(一 )投 资 单 位 或 部 门 对 拟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调 研 ,形 成 可 行 性 研 究报 告 ,对 项 目 可 行 性 作 初 步 的 分 析 和 论 证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投 资 各 方 情 况 、市 场 预 测 和 公 司 的 生 产 能 力 、物 料 供 应 、生 产 或 经 营 安 排 、技 术 方 案 、设 备 方 案 、管 理 体 制 、 项 目 实施 、财 务 预 算、 效 益 评 价 、风险 与 不确 定 性及其 对 策。(二) 可 行性 研 究 报 告 审 查 和 批 复程序 如 下: 子公司 董 事会审 查 (或 部 门审 查 ) 公司 经 营 发 展部 审 核 公司 经 理 办 公 会 审议 - 公 司 投 资 委 员 会 审 批 董事会 审 批 股 东 大 会 审 批(如 需 要)(三 )公 司 的 内 部 投 资 管 理 实 行 项 目 控 制 与 总 量 控 制 (年 度 预 算 )相 结 合 的 方式。1、投 资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元 (或 虽 未超 过 1000 万元但 经 营 发 展 部认为 相 对 重 要 )的内 部 投 资 项 目按 权 限 单 次 审 核 审 批。2、未 超 过 1000 万 元 (相 对 不 重 要 )的 内 部投 资 项 目 ,如 已列入 子公司 年 度投 资 预 算 且 经 公司 审 核批准 的 ,可 不 按第四 条 执 行。第 三章 投 资 的 实 施 与 管理第 十条 投 资 项 目一 经 确立 ,由 公司 经 营 发 展 部 对项 目 实 施全 过 程进 行 监 控 。第 十一条 公 司 经营 发 展部 应 对项 目 的 建 设 进 度 、资 金 投 入 、使 用 效 果 、运 作 情 况 、收 益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跟 踪 管 理 。如 出 现 未 按 计 划 投 资 、未 能 实 现 项 目 预 期 收 益 、投 资 发 生 损 失 等 情 况 ,应 分 析 偏 离 的 原 因 ,提出 解 决 的 整 改 措 施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董 事 会 (或 投 资 委 员 会 ) 提交 书 面报 告 ,并追究 有 关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十二条 如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新 情 况 ,包 括 投 资3况 出 现 或 发 生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302-2012让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部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汇 报 ,董 事 长 应 立 即 会 同 有关 专业 人 员 和 职 能部 门 对 此情 况 进 行 讨 论 和分 析 ,并 报 董 事会 审 批。 第 十三条 公 司 应针 对 公司 股 票 、基 金 、债 券 及 期 货 投 资 行 为 实 行全 程 监 控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公 司 不 得 利 用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入 股 市。第 十四条 股 票 、基 金 、债 券 及 期 货 投 资 依照 本 制度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及 审 批 程 序 取 得 批 准 后 实 施 ,投 资 主 管 单 位 和 职 能 部 门 应 定 期 将 投 资 的 环 境 状 况 、风 险 和 收 益 状 况 ,以 及 今 后 行 情 预 测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上 报 公司 财 务 部 门 ,以便 随 时 掌 握 资 金的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第 十五条 公 司 进 行 委 托理 财 的 ,应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无不 良 诚 信 记 录 及 盈 利 能 力 强 的 专 业 理 财 机 构 作 为 受 托 方 ,并 与 受 托 方签 署 书 面 合 同 ,明 确 委 托 理 财 的 金 额 、期 限 、投 资 品 种 、双 方 的 权 利 义务 及 法律 责 任。第 十 六 条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应 指 派 专 人 跟 踪 委 托 理 财 资 金 的 进 展 及安全 状 况 ,出 现 异常 情 况 时 应 及 时报 告 ,以 便 董事会 采 取有 效 措施, 减少公 司 损 失。第 四章 对 外 投 资 的 收 回及 转 让第 十七条 出 现 或 发 生 下列 情 况之一 时 ,公 司 可 以 对 外 收回 投 资 :(一 )按 照 被 投 资 公 司 的 章 程 规 定 ,该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经 营 期满 ;(二 )由 于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经 营 不 善 ,无 法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依 法 实施破 产 ;(三)由于 发 生不 可 抗力 而 使 项 目 无 法 继 续 经营 ;(四 )合 资 或 合 作 合 同 规 定 对 外 投 资 终 止 的 其 它 情4符 的 现 象;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302-2012时 。第 十八条 出 现 或 发 生 下列 情 况之一 时 ,公 司 可以 转 让 对 外 投 资 :(一) 对 外投 资项 目 已 经 明 显 与公 司 经营 方 向相背 离 ;(二 )对 外投 资项 目 出 现 连 续亏损 且 扭 亏 无 望 、没有 市 场 前 景的;(三)由于自身 经 营 资 金 不 足而急 需 补 充 资 金 时 ;(四)公司 认为 有 必 要的 其 它情形。第 十 九 条 对 外 投 资 转 让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制度 的 规 定 办 理 。批 准 处 置 对 外 投 资 的 程 序 、权 限 与 批 准 实 施 对 外 投 资 的程序 、权 限 相 同。第 五章 监 督 与 检 查第 二十条 公 司由 监 事 会行 使 对 投 资 活 动 的 监 督 检查 权 。第 二十 一 条 重大投 资 活 动 监 督 检查 的 内容 主 要包括:(一)投 资业务 相 关 岗 位 及 人 员 的 设 置情 况 。重点 检 查 是 否 存在 由一人 同 时 担 任 两 项 以 上 不相 容 职务 的 现 象;(二)投 资业务 授 权 批准 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重 点 检 查 投 资 业 务 的 授权 批 准 手 续 是 否健全 ,是否 存 在越 权 审 批行 为 ;(三)投 资计 划的 合 法性 。重点 检 查 是否 存 在非法 投 资 的 现 象;(四)投 资 活 动 的 批 准文 件 、合同 、协议 等 相关法 律 文件 的 保管 情况;(五)投 资业务 核 算 情况 。重点 检 查 原始 凭 证 是否 真 实 、合 法、 准确、 完 整, 会 计 科目 运 用是 否 正确, 会 计 核 算 是 否准 确 、完 整 ;(六)投 资资 金使 用 情况 。重点 检 查 是否 按 计 划用 途 和 预 算 使用 资金, 使 用 过 程 中是否 存 在 铺 张 浪 费 、挪 用、 挤 占 资 金 的 现 象;(七 )投 资资产 的 保 管情 况 。重点 检 查 是 否 存在 账 实 不5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302-2012(八)投 资处 置情 况 。重 点 检查 投 资 处 置 的 批准程 序 是否 正 确,过 程是 否 真 实 、合法。第 二十 二 条 对监 督 检 查过 程 中 发现 的 投 资 内 部控制 中 的薄 弱 环 节 ,应 要 求 有 关 部 门纠 正 和完 善 ,发现 重 大 问 题 应 写出 书 面 检 查 报 告, 向有关 领 导 和 部 门汇报 ,以便 及 时 采取 措 施, 加 以 纠 正 和 完善。第 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规 章以 及 公司 章 程的 规 定 执 行。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公 司 章程的 规 定 为 准。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报 公 司 董事会 审 议 批准 后 生效, 修 改 时 亦 同 。第 二 十 六条第 二 十 七条本 制度由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本制度自 批 准之 日 起施行。6